一、判处有期徒刑是多少年
1.有期徒刑的法定最低时长为六个月,而最高刑期则不允许超过十五年。
2.在对犯有多项罪行实行合并处罚时,执行的有期徒刑可以超过十五年,但是不能超出二十年。
3.由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刑两年执行之后获得减刑的有期徒刑,其最低刑期规定为十五年,而最高刑期则不能超过二十年。
有期徒刑是一种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时间内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式。
由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范围从最低至最高跨度较大,适用范围广泛,既能适用于较为严重的刑罚,又能适应于相对轻微的刑罚。
其量刑幅度相当宽泛。
有期徒刑仍然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
二、判处有期徒刑时间是多少年
关于有期徒刑的服刑时间范围,习惯上规定为六个月到十五年之间不等。而在对某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进行处理时,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其在此期间内并无故意犯罪行为,则自二年期满之后,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倘若罪犯确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那么在二年期满之后,可以将其刑罚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然而,如果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者,应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然后再执行死刑;对于那些故意犯罪但尚未执行死刑的罪犯,其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将会重新计算,同时还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一个人在判决宣告之前犯下数项罪行时,除了被判处死刑以及无期徒刑之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在这种情况下,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拘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而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若不满三十五年,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反之,若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其最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因此,有期徒刑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普通有期徒刑,其服刑时间范围为六个月到十五年之间;另一种是特殊有期徒刑,其服刑时间范围为六个月到二十五年之间。
三、判处有期徒刑是什么违法行为
我们得明白,判处有期徒刑不单单是惩罚罪犯的手段,它其实就是预定的刑罚种类中的一种。
有期徒刑,顾名思义,就是要剥夺罪犯一段时间内的人身自由权,然后对他们进行强制性的劳动改造,相当于把他们关监狱或者是其它地方进行反省和清理。
比如,对于那些被判了六个月到十五年之间有期徒刑的囚犯,他们需要在特定的监狱或者是其他地方完成指定的劳动任务,还要完成相应的教育和改造课程。
而这个刑期是从法院判决生效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的,如果在判决之前就已经被拘留过的话,那么每一天的拘留都会折算成一天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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