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和

法律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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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性规则是什么意思

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期间积极退赔众多被害人损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认定刘某的悔改表现应当从严把握

B法院可以书面审理刘某减刑案件

C法院可以在刘某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

D对减刑证据应由刘某承担证明责任


文字解析

A项,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罪犯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认定有悔改表现时可从宽掌握。若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的,认定有悔改表现时可从严掌握。本题中,刘某服刑期间积极退赔众多被害人损失,在认定悔改表现时可从宽掌握,A说应当从严把握是错误的。

B项,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如果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题中,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刘某减刑案件,B说可以书面审理是错误的。

C项,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是故,C说法院可以在刘某服刑的监狱,即刑罚执行场所开庭审理是正确的。

D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由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检察院负责监督。在庭审中,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罪犯处于服刑状态,没有自由,没有举证条件,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D说对减刑证据应由刘某承担证明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甲、乙、丙等人经预谋后,从淘宝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机30部,收到手机后拆下手机主板,换上废旧主板,然后利用7天无条件退货规则,将手机退货,从店主处获得全额退款。关于甲等3人的刑事责任,哪一项说法正确(不考虑数额)?

A就手机主板构成诈骗罪

B就手机主板构成盗窃罪

C就手机整体构成诈骗罪

D就退货款构成诈骗罪


文字解析

题中有两个环节。

(1)第一个环节是甲调换主板。

甲在调换主板时,甲已经通过付款买到手机,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已经占有手机和主板,此时调换主板不属于对主板的转移占有,不构成对主板的盗窃罪。此时甲即使将手机砸毁,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是在处分自己的财物。

注意对比:这种调包与在商家面前调包是不同的。例如,甲在商家柜台购买手机,让商家给个手机看看,甲在看手机时,将手机调换,用假手机调换了新手机,将假手机退还给商家,拿着新手机离去。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甲拿着新手机观看时,商家没有失去占有,甲只是占有的辅助者,甲没有占有手机。此时甲实施调包,属于转移占有,因此构成盗窃罪。

(2)第二个环节是甲退货。

甲拿着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冒充新手机,要求退货。店家不知情,退还了货款。店家受骗了,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物(货款)。甲构成诈骗罪。

注意区分:犯罪所得与犯罪工具。题中,甲用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冒充新手机,实施诈骗,想骗取的是退货款,也骗取到退货款。退货款属于犯罪所得。而此时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属于实施诈骗的掩护工具,属于犯罪工具。

选项描述的“就……”,是指犯罪所得或犯罪对象,而不是指犯罪工具。就手机主板而言,甲对手机主板的调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就手机整体而言,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整体,是甲骗取退货款的犯罪工具,不是犯罪对象或犯罪所得。就退货款而言,甲构成诈骗罪,想诈骗退货款(犯罪对象),也骗取到退货款(犯罪所得)。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文字解析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关系,所以,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准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最高院认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但其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因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没有法律依据。”[ 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诉讼卷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0页。]A选项不当选。

(2)B选项考查的是诉讼和复议衔接关系,该选项属于复议终局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如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经过复议后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可见,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可诉,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选项不当选。【复议终局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复议终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时,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若选择此途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明确规定,在涉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时,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了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相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将被视为终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当事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可以选择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此时,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

(3)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自己人”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内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第一,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第二,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权力调整、内部指示等行为。按照“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逻辑,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选项不当选。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某县政府解除与企业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D。


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A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院可代为”、“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注意,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A项说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免除刑事处分”。在和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也可以就被害人是否要求或者同意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专属于公检法职权范围内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等事宜进行协商。因此,B项中,“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不能协商,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补栽树苗”。在B项的解析中已述,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因此,双方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是允许的,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撤回起诉”。本案中,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换言之,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和解,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此时,无需检察院撤回起诉,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文字解析

A项,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单说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过于片面,因为,对于少量的持有型犯罪,被告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A错误。

B项,不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都是重要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法则。譬如在自诉案件中,除了“谁主张,谁举证”,还包括“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等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因此说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来确定是错误的。B错误。

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而非说服责任。C错误。

D项,正确,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文字解析

第一,《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本题中,乙、丙以为是帮助甲索取债务而扣押吴某,因此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和乙、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甲以绑架罪论处,乙、丙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三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要求最终定的罪名是相同的。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二,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人质控制到手,并不是向第三人勒索到财物。当吴某被控制到手后,甲的绑架罪就既遂了。既遂之后,就不可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既遂排斥中止。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三,结果加重犯。(1)因果关系。吴某的死亡与甲的绑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其一,甲的绑架行为已经结束了;其二,回家路上掉到水里,比较异常。(2)“绑架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已经被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四,乙、丙将吴某非法拘禁了3天,非法拘禁罪不但既遂,而且值得刑罚处罚。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C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正确,宪法的表现形式受到包括历史、文化、民族、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究竟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还是不成文宪法的形式,往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典型如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比较。

B选项正确,宪法惯例是指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但它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性的宪法问题,最后宪法惯例并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

C选项错误,宪法性法律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普通法律,因此无论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都是普遍存在

D选项正确,宪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典型如具有宪法专门机关的德国和法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

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

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正确,法律规范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表达法律规范的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判断规范语句的标志在于使用了“可以”、“应当”、“禁止”之类的道义助动词,根据题干表述,对于非法搜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任意性规则的判断标志是允许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显然这个规则属于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的强行性规则。

C选项错误,委任性规则是指该规则自身的内容并不完备,需要通过委派或指令其他机构通过另行制定的方式加以补充的规则类型,显然该规则的内容高度完备,属于确定性规则。

D选项错误,法律规则的逻辑三要素,即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均可能被省略,比如题目中所涉及条文的主体条件(假定部分)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部分)就都没有表述出来。可以这样说,法律条文中所表述的规则逻辑结构要素以省略为常态,把握住这个原则,类似的选项便可迎刃而解。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规则逻辑要素的省略只能发生在表述中或者法律条文里,在逻辑上,是缺一不可的。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文字解析

(1)甲是否转化抢劫。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有具体要求。

第一,要求前面三罪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一点,本题甲符合,甲前面犯了盗窃罪。

第二,要求实施暴力是为了三大目的。这一点甲也符合。甲实施暴力是为了窝藏赃物。

第三,要求当场实施暴力。这是本题重点。当场主要指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密切联系,也即时间上相隔不是很久。注意:判断重点不是空间上相隔多远,而是时间上相隔多久。不要误将“当场”理解成“现场”。“现场”是个空间概念。考试经常给个空间距离,这是想让考生据此来判断时间相隔多久。

本题中,甲的盗窃罪与后面实施暴力相距一公里,这表明在时间上,甲的盗窃罪与后面实施暴力相隔较久。因此,甲不属于当场实施暴力,不转化抢劫。

(2)乙的行为。

本题中,甲盗窃到财物,并且已经走了一公里,表明甲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已经处于平稳状态刑法保护这种非法占有,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财产犯罪,具体而言是敲诈勒索罪,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此想获取他人财物。这里要注意,乙有权扭送犯罪人,有权举报犯罪,但是不能将此作为勒索他人财物的手段。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因此,甲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错误,婚姻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因此其行使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需要注意,自由虽然在法律的价值位阶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了实现自由在整个社会中的最大化,个人的自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B选项正确,张林作为财产权人当然有权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时其妻子王珍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再婚的权利,因此二者之间属于两个权利(自由)之间的冲突。

C选项正确,法官判决张超败诉,同时参考了《婚姻法》和《宪法》当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显然运用了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即比照《宪法》对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之规定进行解读。当然从广义上讲,合宪性解释属于体系解释的一种类型。

D选项正确,张林订立遗嘱只能够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显然无权处分其妻子的婚姻自由权利。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文字解析

【解析】A项中,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显然有悖于其母潘桂花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法院运用“法律家长主义”原则针对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潘桂花而不是其子李能,要求潘桂花行使权利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同意,防止出现违背其真实意志的事项,B项说法错误。

C项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必须经过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是对主体资格的认定。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本题的案件焦点在于合同当事人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故其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力待定,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B。


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文字解析

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

第一,伪造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用假的材料制作假币。二是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要求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

第二,变造货币只有一种方式,也即在真币材料上小修小补。比如修改面额数字、出版年份数字等;

第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

A项,将货币的碎片作为材料,加入纸张制成假币,这种手法已经是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因此属于伪造货币。

B项,将真币也即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更多的金属货币,这种手法已经是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因此属于伪造货币。

C项,使用假币罪(第172条),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1)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①用假币进行交易,属于使用假币。例如,购物、消费、还债、赌博、兑换外币。②将假币单向交付给对方,属于使用假币。例如,缴纳税款或罚款、冒充赃款上交、存入银行作为注册资本、赠送给不知情者。注意: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例如,将假币作为经济实力加以显示,不属于使用假币。(2)对机器使用假币。这里的机器是指自动售货机、自动存取款机。例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都属于使用假币。

C项中,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是指将伪造的货币作为真币赠予他人,他人不知情,以为是真币,会花掉这些假币,导致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属于使用假币。

D项,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是相互独立的罪名,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文字解析

【解析】 该省制定的《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涉及对于食品卫生的管控问题,显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主要调整对于食品卫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表述了一个法律常识,必然正确。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项错误。

D选项中,该法规必然对于该省范围内的不特定主体一律适用,因此必然具备普遍性,D项正确。


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


文字解析

【解析】 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性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故A项说法正确。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是由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所决定的,它显示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体制上的明显差异。故B项说法正确。

法律职业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征。由于法律职业队伍构成较为复杂,其内部存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具体行业之分。因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道德界限存在差异,在职业道德上的具体要求各有不同,因此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故C项说法错误。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遵循的职业使命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故D项说法正确。


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文字解析

第一,甲已经向保险公司索赔,表明已经着手实行了保险诈骗罪。因此,甲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由此排除C项。

第二,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四部曲: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第三步,则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题中,保险公司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而是在警方安排下“处分”财物,因此,甲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第三,合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也即合同诈骗罪是一般罪名,保险诈骗罪是特殊罪名。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最终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甲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潜逃出去。在潜逃期间,无业游民乙向甲称自己有他人犯罪的线索,3万元卖给甲。甲花3万元买到该犯罪线索。甲打电话将该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该犯罪线索是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受贿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然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罪和潜逃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的潜逃行为构成脱逃罪

B甲提供犯罪线索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C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针对诈骗罪构成自首

D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


文字解析

A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行为。甲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构成脱逃罪。A项说法正确。

B项,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其中的“贿买”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购买犯罪线索。甲向乙购买,不属于贿买。甲对乙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因此甲提供的犯罪线索,构成立功。B项说法错误。

CD项,关于逃跑后又回来,总结如下:模型一,甲犯A罪后,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甲不构成A罪的自首。甲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模型二,甲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撤销自首,并且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一方面恢复A罪的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本题中,甲针对诈骗罪不构成自首,但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甲、乙共同实施暴力,抢劫丙的财物,丙反抗。甲持刀想刺杀丙然后取财,慌乱中不慎刺中了乙,导致乙重伤,丙趁机逃跑。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甲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乙的重伤应负故意责任

B甲对乙的重伤应负刑事责任,构成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重伤”

C因为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乙对自己的重伤应负责,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D甲属于偶然防卫,但不影响其成立抢劫罪


文字解析

A项,甲的预定目标是丙,实害对象是乙,甲对乙的重伤持过失心理,所以甲构成打击错误。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甲的手段是为了抢劫,所以甲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所以,A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重伤)的想象竞合,由于甲的手段是为了抢劫,所以甲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

B项,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同意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乙是被害人,对自己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C项说法错误。

D项,偶然防卫,是指客观上在制止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乙正在对丙实施不法侵害,甲不慎刺中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甲致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甲致乙重伤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甲制造了好结果,而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要求制造坏结果。不过,关于偶然防卫的上述分析是针对甲致乙重伤的行为而言的。甲带着非法占有丙的财物的目的,对丙实施暴力,便成立了抢劫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甲给自己的车辆投保险, 约定发生火灾时保险公司赔付。某日甲的车发生自燃, 遂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按照日常理解, “自燃” 属于火灾的一种形式, 但根据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 自燃不是火灾, 法院通过分析判定自燃不是火灾, 判决甲败诉,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B法院运用了解释的冲突模式

C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

D法院运用了比较解释


文字解析

本题做对的关键在于对法官两次对 “火灾” 的解读作出判定。首先, 法官根据日常理解, 认定 “自燃” 属于火灾, 这是根据词语的字面意思 (日常含义) 进行的判断, 属于文义解释。 但法官第二次又根据合同的约定, 将 “自燃” 排除到火灾之外, 这是典型的联系其他规定对某一理解对象进行综合判断的体系解释。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体系解释也叫逻辑解释,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对理解对象进行单独解读, 而是要结合其他规定进行判断, 如此操作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避免对理解对象的单一判断进而导致和其他规定的逻辑冲突。 据此, A、 C 选项正确。

B 选项同样正确, 法律解释的冲突模式是指同一被解释对象, 因适用不同解释方法而导致解释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形, 显然本题中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 解释结果是矛盾的。

D选项错误, 比较解释是指在解释过程中参考国外的判例、理论或法律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要 “涉外”, 本题中法官并未参考 “国外因素”, 因此不属于比较解释。 本题答案为ABC。


王某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某项政府信息,自然资源部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王某不服,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B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该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C法院可以依据简易程序对于本案进行审理

D如果王某能够提供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文字解析

(1)本案被告是自然资源部,被告为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案件应由中院管辖,可见,A选项正确。

(2)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信息是否存在是决定拒绝公开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应当由被告证明该信息不存在,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所以,B选项正确。

(3)行政诉讼的法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①第一审案件;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③满足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之一: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第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考生应当注意,①②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C选项由于缺失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导致错误。这个题目竹马后台的正确率只有8%,说明,考生很容易遗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条件,误以为信息公开案件就要简易程序,你如果能记住,就比别人多了一点优势,法考有时候要靠理解,有时候要靠细节的记忆。

额外提醒一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对于法院级别还有要求,要求为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而行政诉讼案件并没有法院级别的要求。

(4)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区税务局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缴每日加处5万元滞纳金,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复议机关为区政府或市税务局

B本案诉讼被告为区政府和区税务局

C本案可以由区税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D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本金


文字解析

(1)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区税务局的复议机关只有市税务局,没有区政府,故A项错误。

(2)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本题的复议机关是市税务局,而非区政府,所以本案的被告为原机关(区税务局)和复议机关(市税务局)。故B项错误。

(3)在管辖的确立上我们遵守“先级别,后地域”的逻辑:

第一步,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管辖法院按区税务局来确定,区税务局并不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因此,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区税务局)或复议机关所在地(市税务局)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可以由区税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市税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

(4)为了避免“天价滞纳金”的现象,法律对于执行罚作出了四重维度的限制:

①告知义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②数额上限,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D项是正确的。

③期限上限,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者划拨。

④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确定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

C该条款内容属于技术规范

D该条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文字解析

【解析】 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般叫法;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叫实施条例和办法,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故A项说法正确。

只有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行政法规,《畜牧法》显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B选项错误。

规范可以分为三类:调整自然事物之间关系的自然规律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技术规范,以及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显然题干所列法条属于社会规范,所以C项错误。

同时,由于该条主要是就畜禽和畜禽遗传资源给出说明,因此是法律概念,不是法律规则,【10条以外才是规则,10条之前是原则】所以D选项错误。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文字解析

A项,如实供述只要求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细节事实有所隐瞒,仍然成立自首。因此,甲成立自首。A项说法错误。

B项,第一,犯两个罪,每个罪的自首的认定,单独算账,互不影响。对于抢夺罪,可以认定自首。第二,合理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案件事实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例如,认为自己不是贪污,只是经济问题,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因此,题中,就故意伤害罪而言,乙如实供述了伤害事实,只是辩解称是正当防卫,仍构成自首。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 特别自首(准自首),是指甲因A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甲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A罪行”必须是查证属实的罪行。如果经查证A罪行不成立,则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无论与A罪行是不是同种罪行,都成立准自首。题中,丙因贪污罪而被动归案,但司法机关发现贪污罪不成立。此时,丙又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事实,构成准自首。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如实供述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仍算如实供述。因此,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下列与法律解释相关的分析中,正确的是:

A李某将其仇人坟墓掘开并将骨头扔掉,其认为白骨不属于尸体,否认其构成侮辱尸体罪。他对白骨的解释属于无权解释、主观目的解释

B法官任某在审理案件中认为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不包括生肖纪念币,该解释为有权解释、文义解释

C最高人民法院某副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刑八修正案》中的规定的“醉驾入刑”应结合《刑法》总则当中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来理解,因此并非只要醉驾就一定入刑,这属于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

D李某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中“他人”不仅包括女性,而且包括男性。其理由是目前组织男性卖淫的现象很普遍,危害性很大,要发挥法律的社会功能,应包含男性。其对相关条文的解释为客观目的解释


文字解析

A选项错误,李某的解释并未参照立法意图和立法资料,不属于主观目的解释。B选项错误,法官的解释属于文义解释,但并非有权解释,属于不具备规范性效力的非正式解释。C选项正确,该副院长的解释属于分则联系总则的体系解释。D选项正确,将他人解释为包括男性,有利于发挥法律在当前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符合法律自身的目的,属于客观目的解释。本题答案为CD。


司法人员恪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与公信的基石和防线。违反有关司法廉洁及禁止规定将受到严肃处分。下列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是:()

A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B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

C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

D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借用交通工具


文字解析

【解析】2015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据此,A、B两项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当选。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据此,D项当选。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该《规定》要求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种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可见,在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并非属于司法人员应完全禁止的行为,可以事前审批或者事后报告。C项不选。

本题答案为ABD。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文字解析

A项,社会调查报告是“可以”制作,而非“应当”制作,错误。

B项,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只要存在未成年人,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证人、被害人,在讯问、询问时均应当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正确。

C项,审查起诉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其辩护人的意见,C正确。

D项,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显然,D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BCD。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李某、阮某的诉讼权利及本案诉讼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即使李某、阮某能够使用中文交流,也应当允许其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

B向李某、阮某送达中文本诉讼文书时,可以附有李某、阮某通晓的外文译本

C李某、阮某只能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作为辩护人

D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审理该案均适用该条约的规定


文字解析

A项,外国被告人允许使用本国语言进行诉讼,只是法院应为其提供翻译,A正确。

B项,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B项说“可以”附有,错误。

C项,若李某、阮某只想委托执业律师进行辩护,确实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但李某、阮某还有权委托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不一定必须是中国人。故,C项所说的过于绝对,错误。

【在中国,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是指那些并非职业律师,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的人。这种辩护人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类别:

1. 社会团体或单位推荐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其中,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包括由社会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

2. 监护人和亲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也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这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另一种非律师辩护人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亲友”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密切关系的亲属或朋友。

3. 限制条件虽然非律师可以作为辩护人,但他们也有一些限制条件。例如,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的人,以及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此外,无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不能担任辩护人。

4. 辩护人的职责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既定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他们的目的是维护被告应有的相关权利,而不是为了帮犯罪分子说话。辩护人必须用理智的态度去辩护,每一种辩护理由都必须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5. 辩护人的权利非律师辩护人在某些方面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例如,他们通常没有权利调取案件的相关证据,这一点与辩护律师有所不同。不过,他们可以通过向检察院和法院进行相关申请来获取案件信息】

D项,在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但在刑事案件中,审判时是否可以直接援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此外,我国对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存在的保留条款,也不能直接援引。是故,D项表达过于绝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档,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关于致丙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明确叫甲停车,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B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C甲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对于丙的重伤后果,乙不应当负责

D乙没有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文字解析

如果有人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新的犯罪,就属于实行过限问题。本题中,甲乙共同实施的是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实施完毕之后二人逃跑,在逃跑过程中,甲产生伤害丙的故意和行为,但乙明确反对,二人对此没有形成共同故意。

甲此时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二人原定共同犯罪的范围,属于个人单独犯罪。

因此,乙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及其结果不用负责。A项认为乙成立犯罪中止,问题是犯罪中止也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而乙对此并不构成犯罪。所以A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


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对案件的不同处理需要使用判决、裁定和决定。

关于判决、裁定、决定的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判决只有经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B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C有些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效力

D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最终确定,检察院认为不当而提出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文字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9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因此A选项错误。因为最高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最高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高院核准死缓的判决,无需经过法定期限,直接生效。

B选项错误,裁定经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才生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此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选项C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选项D正确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拘留5日。黄某认为处罚过轻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予以受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某区公安分局在给予张某拘留处罚后,应及时通知其家属

B张某之妻为本案的第三人

C本案既可以由某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黄某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条件


文字解析

(1)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故A项正确,本题用常识都可以选择。

(2)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近亲属关系是不足以让第三人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本题中如果张某未死亡的情况下,张某的妻子不具有原告资格,只能张某自己起诉;同理,受害人黄某起诉时,也只能由张某作为第三人,其妻子不具有第三人资格。故B项错误。

(3)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考生应注意下列要求:第一,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二,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受害人做原告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第三,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本题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拘留5日,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黄某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时,黄某作为受害人,并非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所以也不享受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豪华待遇”,无论从哪个角度,C项说法错误。

(4)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但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当事人主动申请;第三,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第四,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四个条件题干均未交代,所以张某不符合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条件,D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D。


董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董某未聘请辩护律师。下列有关值班律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B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依然可以以量刑建议畸重为由,拒绝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C董某没有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仍可经办案机关批准后主动会见董某

D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值班律师制度。

A项,解题关键词是“会见”“派员在场”。不论是辩护人会见,还是值班律师会见,公安机关均不得派员在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私密沟通,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董某自愿”“量刑建议畸重”“拒绝”“签字”。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只起见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作用,不代表值班律师对案件办理没有异议。本题中,只要董某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就应当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同时,值班律师认为量刑建议畸重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是故,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经办案机关批准”“主动约见”。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两种方式:应犯罪嫌疑人约见而会见;经办案机关批准后主动会见。C项属于第二种方式,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审查起诉”“查阅、复制、摘抄”。在审查起诉阶段,值班律师的阅卷权受到一定限制,只能“查阅”案卷材料,不能“复制、摘抄”,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某公司违法出版盗版刊物被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发现,检察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B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让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C检察院可以对某公司的全部违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D后来某公司又被发现继续违法出版,检察院可以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一并起诉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不起诉制度和自诉制度。

A项,解题关键词是“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自诉”。被害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本题中,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是行政机关,可以对某公司违法出版盗版刊物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某公司出版盗版刊物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并非直接侵害了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简言之,国家新闻出版部门不是被害人,不能提起自诉,A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意见”“行政处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本题中,检察院认为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如认为需要对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让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对其行政处罚,B正确。

C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院”“没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简言之,检察院无权直接没收赃款赃物,如需没收,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一般指法院)处理。本题中,C说检察院可以没收违法出版物是错误的。

D项,解题关键词是“继续违法”“撤销”“不起诉”。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可见,检察院撤销不起诉的前提是之前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本题中,某公司违法出版盗版刊物,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该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无需撤销。至于某公司随后继续违法出版,若构成犯罪,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即可,对之前的酌定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是故,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自白任意性规则


2025年第1期目录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立足司法审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邓修明

特别策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与构建(2022—2024年)
——林华

专题研究: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中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视角
——陈宜芳 等
论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
——孙若军
论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房产归属与补偿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
——汪洋

法学论坛
建构绿色职权主义生态环境诉讼模式——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视角
——吕忠梅
职工权益保护的公司法路径——以新公司法为中心的讨论
——郭雳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范适用的解释论
——陈龙业

法官说法
制造毒品行为的涵义界定与司法处理
——姜远亮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难点探讨
——陈新旺

青衿法苑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对接——兼论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
——任重


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立足司法审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邓修明





作者简介
邓修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特别策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回顾与展望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探索与构建(2022—2024年)
——林华




作者简介
林华,中国政法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项目编号:24@ZH023)的阶段性成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李策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炜博士生协助收集和整理了相关文献,在此表示感谢。

摘要
自2022年以来,伴随着行政法典编纂活动启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法治实践革新,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法分论等领域产出了丰硕的学术成果,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面向未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应当持续推动行政法总论与行政法分论的良性互动、传统行政法与新行政法的协调推进、制度行政法与案例行政法的融合协同、行政法基础理论与行政法热点问题的均衡发展、构建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率先建成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学术智慧。

关键词
中国行政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行政法典 法治政府 数字行政


专题研究: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适用中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方法——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为视角
——陈宜芳 等




作者简介

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

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为目标,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平衡保护婚姻家庭与交易安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实现实质正义;注重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特征;准确适用参照适用的法技术规则,体系化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以及公司法等部门法之间的规定,实现法律适用的协调一致;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家庭团体利益 交易安全 伦理性 体系解释 公序良俗







论民法典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发展
——孙若军




作者简介

孙若军,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体系中亲属间居住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BFX156)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较原婚姻法有实质性的发展。经济帮助的变化并非来自条文本身,而是源自离婚救济体系内部的修正。将家庭分工造成的生活困难纳入经济补偿的范畴,导致经济帮助的适用范围大幅削减,单纯成为基于个人原因引起的生活困难的救济措施。经济帮助的理论依据为基于生存权优于身份权、财产权和公平正义原则,不再包括权利义务一致、婚姻期待利益保护。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正在朝着逐步限缩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经济帮助 经济补偿 扶养义务 裁判居住权





论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房产归属与补偿规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评析

——汪洋




作者简介

汪洋,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领军人才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民商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优化研究”(批准号:24VRC054)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回归婚姻法框架,采取调整离婚财产分割时双方利益的解决路径,直面房产归属和补偿问题,坚持了“出资资金归属”与“子女购买房产归属”脱钩、“物权维度的产权登记”与“婚姻维度的房产归属”脱钩的立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出资一方子女在婚姻维度享有全部份额,离婚时房产归属于该方。各方均出资或一方部分出资,则夫妻依据出资比例享有潜在份额,一方不同意时应排除确定房屋归属时竞价取得规则的适用。原则上应当判决房屋归出资份额占绝对优势一方,并依“出资来源及比例”对另一方“折价补偿”,再行考量“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酌定因素,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环节对另一方“合理补偿”。此外,还应当进一步明确各因素的分量及顺位。


关键词

父母为子女出资 夫妻房产 离婚财产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



法学论坛






建构绿色职权主义生态环境诉讼模式——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视角

——吕忠梅




作者简介

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黄鹏法官、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陈迎法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吴一冉法官的大力支持,衷心感谢他们提供的专业意见与司法智慧贡献!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在回答生态环境诉讼模式是否需要通过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实现体系化以及生态环境法典是否需要建立生态环境诉讼模式的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已经司法实践探索形成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发现其呈现的生态环境司法规律,厘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三审合一”机制的关系,归纳提炼其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并创新升华,拓展成为新的更高水平的绿色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统一逻辑下,立足生态环境司法实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有针对性地制度安排。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生态环境诉讼模式 三审合一 绿色职权主义





职工权益保护的公司法路径——以新公司法为中心的讨论


——郭雳





作者简介

郭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

职工权益保护的公司法路径蕴含于公司治理结构当中,并与劳动法路径相互协同。新修订生效的公司法形成“立法目的-专门原则-相关条款”的职工保护制度设计,增加条款的强制性,调整职工与董事、高管、股东的关系,深化民主管理。同时,职工权益保护规定呈现散点状、公司参与者利益偏差未予弥合,则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遗憾。职工在公司中兼具人力资本生产者和人力资本投资者角色。为建构职工保护规则自我实施机制,应当更好运用强制性与任意性规则,引导公司参与者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职工权益,具体举措包括更新披露规则、优化信贷政策、民主管理立法、推进职工持股等。


关键词

职工权益保护 企业民主管理 公司治理 新公司法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范适用的解释论

——陈龙业





作者简介

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


摘要

《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对于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则毕竟是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规定,在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自甘风险适用中的基本范畴都存有不同认识。厘清这一问题,既要运用好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类推适用等方法,准确把握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含义和立法精神,又要融入开展文体活动的价值导向特别是体育精神方面的考量,对“文体活动”“参与者”等作适当从宽界定,但要与“观众”“闯入者”等情形下的法律适用规则作以区别,同时要注意在特定文体活动领域与其他侵权行为规则,比如动物侵权规则的衔接适用;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界定既要遵循民法典体系下的一般规则,又要与体育赛事中的犯规行为特别是恶意犯规行为相区分,实现对相关纠纷案件的公平妥善处理,促进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


关键词
自甘风险 文体活动 适用范围 活动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说法





制造毒品行为的涵义界定与司法处理

——姜远亮




作者简介
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
实践中制造毒品的内涵与外延并非一成不变,其经历了由无规定到有规定,由两种方法到三种方法,由单向规定到正反双向界定的演变,总体呈现扩张趋势。对制造毒品的三种方法应当正确理解,把握核心要义,精准把握“毒品原植物”“化学反应”“改变毒品的成分和效用”意旨,准确界定各种方法外延。物理方法制毒既不传统,也不典型,对其认定要做到四个“把握好”,对于不能认定为制造毒品的加工、配制行为,应优先在刑法内部寻求处理路径,以相关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共犯论处或量刑情节考虑。办理制毒案件,要严格认定制毒阶段及制出物性质,精准确定制毒数量,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制毒原料采购、制毒资金来源、制毒场所选定、制毒技术提供、制毒行为指挥等行为中的地位作用等予以处理。在死刑适用上,根据制出物为成品、半成品及粗制毒品的不同,准确适用不同的死刑裁判规则,确保对制毒犯罪分子精准打击和公正处理。

关键词
制造毒品 物理方法 毒品数量 死刑适用




洗钱罪的司法认定难点探讨

——陈新旺




作者简介

陈新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由于突破了“事后不可罚”的传统刑事理论,对洗钱犯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应在反洗钱国际背景下,理解洗钱罪的依附性和独立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广义上的洗钱犯罪,与洗钱罪是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发生竞合时应适用特别规定。自洗钱的认定,要严格区分上游犯罪行为与自洗钱行为的界限;对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不能一概而论,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审慎决定。在他洗钱犯罪中,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知”要件,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对洗钱“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仅应考虑洗钱的金额,还应结合洗钱的情节、与上游犯罪的量刑平衡等其他因素综合认定。

关键词

洗钱罪 洗钱行为 自洗钱 法条竞合


青衿法苑





论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对接——兼论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
——任重




作者简介
任重,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事诉权行使限度研究”(项目编号:24AFX021)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规范属性及制度目的要求新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精准对接。以“实体事项—程序事项”和“原告适格—诉的利益”的双重二元结构为分析框架,《公司法》第189条并非实体请求权基础,而是起诉条件的特别规定。持股比例、持股期间系原告适格的特别规定。先诉请求、前置程序及其豁免事由可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3项。“洁手原则”可与《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款有效对接。股东代表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扩张有三重程序法理。生效判决对其他股东的合一确定可借助《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第3项后段予以落实。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对接蕴含公司法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的分析框架,据此可以以点带面地推进新公司法的科学有效实施。
关键词
原告适格 前置程序 洁手原则 诉的利益 共同诉讼 既判力


来源:法律适用
编辑:孟祥宇

任意性规则和授权性规则

梁某对王某怀恨在心,在水果摊前二人发生口角,梁某拿起水果刀刺向王某的颈部。一旁的曹某看见后报警。梁某看到曹某报警,便停止,并且没有逃离现场,等候警察的到来,同时为王某进行抢救包扎。警察赶到,梁某供述了自己的行为。经鉴定,王某仅受到轻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梁某明知曹某报警,在现场等候,构成自首

B梁某属于激情犯罪,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C梁某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防止严重后果发生,构成犯罪中止

D对梁某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文字解析

A项,坐等警察上门服务,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视为自动投案。梁某构成自首。A项说法正确。

B项,量刑的衡量标准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激情犯罪并不能降低以上三项指标,因此不是应当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B项说法错误。

C项,梁某用刀刺向王某颈部,表明有杀人故意,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梁某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防止死亡结果发生,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C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梁某构成犯罪中止,但是造成了轻伤的损害结果,因此不是应当免除处罚,而是应当减轻处罚。故D项说法错误。

引申总结:一般自首与犯罪中止的对比。

(1)二者相同点:都具有自动性,都是法定从宽处罚事由。

(2)二者不同点:自动性的内容不同。自首是自动投案。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

(3)二者关系。虽然二者有不同点,但二者不是“A与非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与B”的两码事关系(中立关系),可以并存。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中国人甲在公海的一艘巴拿马邮轮上,将与其素有嫌隙的另一名中国乘客乙杀害,关于本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本案可由该邮轮在我国最先停泊港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本案可由甲入境地的法院管辖

C本案可由乙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D本案可由甲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文字解析

本题考查管辖专题中的专门管辖问题,题干中的解题关键词是“中国人甲”“公海”“中国乘客乙”“杀害”。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且被害人乙系中国公民。甲的入境地、甲离境前居住地、乙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即BCD正确。关于A,该邮轮在我国最先停泊港所在地的法院无权管辖。你是不是在想:“这个最先停泊港所在地不就是登陆地、入境地吗?”那可不一定,也许被告人没有从该地登陆、入境。譬如,该豪华游轮上有一架直升飞机,被告人杀人后乘直升飞机在国内某一城市降落,显然该降落地才是其登陆地或者入境地。故而,A项表述不规范,不能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甲在候车室候车时发现自己的钱包不见了, 怀疑是邻座乙偷了, 但是没有证据, 于是甲偷偷将自己的手机放进乙的包里,然后报警称自己的手机、钱包被乙偷了。 警察赶到,在乙的包里发现甲的手机, 但没有发现甲的钱包。 甲此时知道自己弄错了, 但害怕说出真相对自己不利, 便没有说出真相。 后乙因盗窃罪被判缓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报警是为了找回自己的钱包,因此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B甲向乙的包里放手机,是诬告陷害罪的预备行为

C甲报警称“自己的手机被乙偷了”,是诬告陷害罪的着手

D甲不说出真相时,才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对甲以不作为的诬告陷害罪论处


文字解析

第一,诬告陷害罪要求具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但不能将该目的作为其行为的唯一目的。在具有该非法目的的同时,行为人有可能有其他正当目的。但不能因为存在其他正当目的,而否认该非法目的的存在。本题中,甲具有找回钱包的正当目的,但是甲报警谎称手机被乙偷了,便具有使乙受刑事追究的风险和目的。因此,就手机而言,甲构成诬告陷害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二,甲放手机的行为属于制造条件,属于预备行为。B项说法正确。

第三,诬告陷害罪的着手标准是向司法机关告发。所以,甲报警时属于诬告陷害罪的着手。C项说法正确。

第四,由于甲报警时已经是诬告陷害罪的着手,属于作为的诬告陷害,因此,后面的不说出真相,不再认定为不作为的诬告陷害罪。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



甲乙共谋,由甲负责生产假的针剂,由乙冒充医生,欺骗患者,给多名患者注射,骗取高额药费。该针剂导致多名患者遭受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乙构成诈骗罪与非法行医罪的想象竞合

B甲乙构成诈骗罪与销售假药罪,应数罪并罚

C甲乙构成生产假药罪与销售假药罪,应数罪并罚

D甲乙构成销售假药罪与非法行医罪,属于想象竞合


文字解析

(1)假药犯罪。甲乙生产、销售假的针剂,并且导致多名患者遭受重伤,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选择性罪名,既可以拆分使用,也可以整体使用。当将两种行为都实施了以后,可认定为一个整体罪名也即生产、销售假药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因此,C项说法错误。

(2)非法行医罪(第336条第1款),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乙冒充医生给多名患者注射针剂,构成非法行医罪。该罪是甲乙共谋的犯罪,因此甲构成共犯。

(3)甲乙欺骗患者,骗取高额药费,构成诈骗罪。

甲乙构成三个罪名: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诈骗罪,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三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因此,B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以下哪几项构成利益冲突应该回避的情形?( )

A甲曾是行政执法人员,曾承办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案件,1年后成为律师受该公司委托,成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B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

C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D汪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而同所的方律师是该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张某尚不知情


文字解析

利益冲突原则是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主动提出回避。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2)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3)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4)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5)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7)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A.项中,根据第(3)项规定,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它要求是同一事项而不是同一主体。A项中是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并不是同一事项。故A项做法正确。

B.项中,根据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B项表述中,在张某诉王某侵权案中,张某解除对赵律师的委托关系后,在后续审理中,赵律师接受了王某的委托,这个做法是第(7)项明文禁止的,故B项做法错误。

C.项中,根据第(6)项规定,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C项描述中,在非诉业务中,各方当事人是“共同委托”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由于是“共同委托”,不违反利益冲突原则。故C项做法正确。

按照《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6)其他与本条第(1)项至第(5)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D.项中,根据第(2)项规定,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需要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除外,D项表述中,委托人张某不知情。故D项做法错误。

本题答案为BD。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分工负责是指三机关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B互相配合是指三机关以惩罚犯罪分子为目标,通力合作,互相支持

C互相制约是指三机关按法定职权和程序互相监督

D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这种关系,是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体现


文字解析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A项中,三机关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批。三机关分工负责。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互相配合是三机关在工作中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程序处理案件。同时,处理刑事案件并非仅仅以惩罚犯罪为目标,同样涉及保障正当的法益、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职能,而且仅仅强调互相配合,而非通力合作,故B选项表述不正确。

C项中,相互制约时候三机关对于之前的机关的行为要进行一定的审核,以保障司法公正。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是相对于权力至上而言的,而权力至上的思想根源则是“为政在人”的贤人政治观念。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三机关相互制约是该原则的体现。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



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但2天后乙仍无还款意思。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属于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B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C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D成立非法拘禁,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文字解析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司法解释规定,该条文中的“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这些非法债务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要有事实依据。

本题中,第一,甲为要回30万元赌债,将乙扣押。这属于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本人索债。这种情形类似于抢劫,但由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第二,甲等5人将乙押到一处山崖上,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此时,行为方式属于拘禁债务人,向其家人索债。由于家人与乙具有共同财产关系,甲没有非法占有乙的家人的财产的目的,因此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三,结果加重犯。本题中,乙勉强说只有能力还5万元。甲刚说完“一分都不能少”,乙便跳崖。众人慌忙下山找乙,发现乙已坠亡。介入因素是乙的跳崖自杀,该介入因素比较异常,因此,乙的死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甲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

有人认为,甲对乙说:“3天内让你家人送钱来,如今天不答应,就摔死你。”这属于逼迫乙自杀,乙别无选择,所以乙的自杀不异常。但是,甲只是在威胁,并没有在行动上要将乙推下去,甲给乙保留了一定的选择自由,乙只要口头答应,就会解除危险。因此,乙的自杀属于比较异常的举动,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故甲没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何况,当时也没有救助可能性,因为大家下山去找时,乙已经死亡。因此,甲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实行入境管制

B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任免检察官

C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因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

D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字解析

【解析】A项中,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39条第2款的规定,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澳门检察长是由中央任命的,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立法会主席宣告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七)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而经立法会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谴责。故C项说法正确。

D项中,《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CD。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文字解析

所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是指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前提下,简化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关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的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依据第1项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依据《意见》第7条第2项的规定可知,B项表述正确。依据《意见》第7条第3项的规定可知,C项正确。依据《意见》第7条第4项的规定可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



关于宪法表现形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宪法典是所有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均具有内容完整、逻辑严谨的特征

B宪法判例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这些国家具有“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

C宪法判例在美国只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新的宪法判例才能推翻

D宪法判例在英国有着调整英王、议会、内阁之间关系的决定性作用


文字解析

【解析】 英美法系有些国家没有宪法成文法,故宪法典只是部分国家宪法结构体系的核心,所以A项错误。

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是法院的判例,“遵循先例”是他们的一贯传统,故B项正确。

在美国,由于成文宪法具有最高效力,而宪法修正案是唯一修改宪法的方式,与宪法一样都具有最高效力,因此,宪法修正案可以推翻宪法判例,故C项错误。

在英国,由于没有成文宪法,因此,宪法惯例就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于协调各个权力主体的利益平衡,故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B、D两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上位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均属于行政法规

C该条款内容属于技术规范

D该条款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则


文字解析

【解析】 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般叫法;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叫实施条例和办法,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故A项说法正确。

只有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行政法规,《畜牧法》显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B选项错误。

规范可以分为三类:调整自然事物之关系的自然规律,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技术规范,以及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显然题干所列法条属于社会规范,所以C项错误。

同时,由于该条主要是就畜禽和畜禽遗传资源给出说明,因此是法律概念,不是法律规则,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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