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是指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两名劳动者先后出现,工伤复发的问题,他们都希望企业支付医疗费用,企业应该怎么处理呢?
案件事实
2017年年初,小李和小张在某生产电器厂工作,同为一个车间的同事。某一天,两人在一起生产事故中因工伤致残,小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小张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2019年年底,小张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厂支付了其相关一次性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后与其办理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而小李仍然在职。
2020年7月,小李和小张先后出现工伤复发的问题,他们两人都希望电器厂支付医疗费用。现在电器厂想知道应该怎么处理?
案例分析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伤情与原工伤部位的伤情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比如,工伤员工因伤骨折,经过治疗愈合,又因其他原因导致已经愈合的骨头再次断裂,属于工伤复发。
在本案中,该电器厂的小李和小张在同一次生产事故中发生工伤后工伤复发,且小李仍然在职,小张已经离职。对此电器厂应当分别处理。
对于已经离职的员工小张,由于小张已经在与电器厂终止劳动合同时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双方工伤保险关系也同步终止。因此,小张的治疗费用只能自理,电器厂无需承担费用。
对于仍在职的工伤复发员工小李,根据有关规定,电器厂应当先到治疗工伤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然后提交至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确认确属工伤复发的,则电器厂应当在小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按照其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月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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