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邹瑞博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人担任原告邓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清楚,现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告梁平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事发时的现任雇主,又是无资质的承包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又是该天燃气工程的实际受益人,理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梁平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从被告四川XX天然气有限公司受让屏锦镇笋沟村天然气入户工程,同时继续雇佣被告四川XX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原雇工邓某某、颜某某等人为其天然气安装工,因此,被告梁平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与原告邓某某形成了雇佣关系。作为雇主,理应对雇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对雇员进行安全培训,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从本案法庭调查的事实表明,被告XX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雇佣工人施工过程中根本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显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梁平XX天然气有限公司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全部赔偿责任。

  法庭还查明,现在笋沟村的天然气由被告XX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供气并收取费用,显然被告XX天然气公司也是该天然气工程的实际受益人,从这个角度,被告XX天然气有限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告四川XX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笋沟村天然气入户工程的的原承包人,对继任承包人选择不当,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任务”,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根据有关部委的释义,这里的“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就包括了“需要对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时,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之意。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梁平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受让工程时及安全事故发生时,并不具有燃气经营资质。也就是说,根据上述相关规定,被告梁平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是没有资格成为笋沟村天然气入户工程的承建方的。然而被告四川XX天然气有限公司却把自己在笋沟村天然气工程承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了被告梁平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被告四川XX天然气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梁平县XX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雇主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又是受益人,被告四川XX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原承包人对继任承包人选任不当,应对原告邓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被告颜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由法庭裁决。

  上述代理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原告代理人:蒋俊镇律师

  20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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