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案件主要是因为劳务派遣用工而产生了各类争议。审理劳务派遣纠纷案件需要把握劳务派遣合同下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厘清不同法律主体项下的法律责任。我为大家举个真实例子,大家可以进行参考学习一下。
基本案情:甲于2006年至2010年3月之间,先后通过三家派遣公司派遣至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0年2月,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在合同到期之前,甲因患病开始休病假,未再上班。后甲因为工资和病假等问题,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算,a公司则主张应从2010年2月起算。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甲该主张。
裁判理由:a公司主张用人单位主体的变更是由甲本人造成,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经历四次变化,但工作场所不变且一直从事销售工作,a公司亦承认由于公司人员需要,从2010年2月1日起与甲建立劳动关系。法院认定,本案是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认甲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起算。
在本案中,劳动者依旧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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