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到底能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在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方以经营不善或其他理由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协议解除合同,使合同的解除陷入僵局的局面。根据我国民法体系和传统,通常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陷入合同僵局而导致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例屡见不鲜。
一、《九民会议纪要》中“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
48.【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时,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的观点:
随着新冠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其对行业经济造成的强烈冲击也逐渐显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直接适用
对于承租人因疫情影响导致经济损失,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本过高,请求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照2019年《九民会议纪要》第48条的规定,在判定承租人支付适当违约金后,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二)不予适用
疫情势必造成租赁市场冷清,出租人在租赁市场冷清时,不同意解除合同一般不违反诚信原则,因此不符合“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条件,所以承租人援引违约方起诉解除的规定要求解除时,一般不予支持。
(三)优先适用
疫情构成情势变更时,情势变更制度与违约方起诉解除制度并存,情势变更制度下的当事人没有可归责性,违约方起诉解除制度作为特别制度,应该优先适用。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4条规定:“经法院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起诉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
四、律师观点
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起诉为前提。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面的合同解除权,其发出的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能以该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时间作为合同解除时间。《九民会议纪要》第46条也明确,不享有解除权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使相对方未在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该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九民会议纪要》精神予以审查,不宜依职权直接判决解除合同。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违约方到底能不能主张解除合同呢
●违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
●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吗 民法总则
●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吗
●违约方有解除权吗
●合同违约方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违约方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
●违约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吗
●违约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