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制的逐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司法实务也在发生着改变;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生活中关于劳动纠纷的案例也在日益增长。如何正确把握相关法律,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是广大劳动者所应该了解的事情。
今天,小律带大家边看剧边学法——工伤
《完美关系》中,杨墨在泰国度假期间猝死,公司最初仅仅想给予其妻3个月(杨墨)的工资补助,原因是杨墨是在泰国度假期间猝死的,与公司无关。杨墨的妻子李静柔不服,认为杨墨人虽然在泰国,但一刻也没有停止工作,回复邮件、修改代码、修补软件漏洞,甚至猝死发生时,他都是抱着电脑倒下的。李静柔坚决要求公司按照工亡处理,在网上发了长长的公开信“讨伐”公司。
那么,杨墨的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我国现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只有两种病才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和两工+48小时以内死亡。两工是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如严格按照以上规定,除非李静柔有证据证明杨墨在加班时死亡,否则杨墨的死亡只能是个“意外”。
由此可见,以时间作为判断的硬性标准,导致了一些不合理甚至反人道的现象发生(比如杨墨)。所以,越来越多的人提出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立法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设置专门的“过劳死”认定机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权利、建立“过劳死”的补偿与精神赔偿并存机制等建议。
对此,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相关回复中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是为保障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但考虑到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过劳死”人员的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目前西方国家尚未将此类情形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只有日本将“过劳死”纳入了保障范围,但限定在“超负荷劳动引起、加剧的心脑血管疾病引发的死亡”情形,而且设置了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基本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情,在保障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避免将各类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内,从而影响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发挥。对于目前尚不符合工伤保险保障条件的“过劳死”人员,我国已建立了覆盖各类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渠道给予保障。
那么,如果遭遇了“过劳死”,家属怎样正当维权呢?
首先,家属还是应该收集相关证据,争取将其“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因为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就能够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若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
但仍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家属在维权时需要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工作量超过了相应的定额并且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过长等,并且已严重超过社会平均工作时间等事由承担举证的责任。
回到剧中的情节来分析,小律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云端办公、异地办公成为常态,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规定应得到修改,李静柔不应因杨墨人在泰国就不是在工作地点而被公司拒绝认定工伤,她只需保留、提取杨墨加班的证据(如钉钉上的工作记录、上传到公司硬盘的文件、收发的电邮等等)争取将杨墨的死认定为工伤死亡;若经过上述步骤仍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就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欣慰的是,剧中的公司在职业公关人(编剧为了体现剧中职业公关的能力,严重忽略律师的作用)摆事实、讲道理据理力争下,回归初心,给了李静柔巨额的补偿和期权,使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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