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工伤员工为了医疗费与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之后还能否提起工伤仲裁
在工作中受伤后,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和解协议书,员工还能不能再提起工伤仲裁 ?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9年1月17日入职,入职后被安排在狮山某花园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1月22日4时左右,黄某在某花园监控室工作期间,走出小区巡逻,当其由监控室门口走到有一定落差的地面上时,右脚掌因踩在石板的边角上导致右脚掌扭伤。因伤情严重,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2月1日期间(7天)及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28天)在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小塘分院住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骨折。2019年3月21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6月3日,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4月21日。黄某与公司约定工资为3800元/月。2019年3月13日,公司为解决工伤问题,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书,基本内容为:公司支付医疗费用,拖欠工资,伤残赔偿等内容,大概赔偿金额为15000左右,约定黄某承诺放弃任何向公司主张任何劳动争议的权利。
【仲裁裁决】
经劳动仲裁委的调解,公司支付李某工伤补偿36000元。
【律师解析】
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和解协议”的赔偿数额明显显示公允,劳动者在一般劳动关系中是处于弱势地位,公司通过要报销医疗费用就要签订和解协议的形式,试图逃避赔偿责任,该协议并不可以形成最终争议定局。劳动者依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工伤,主张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