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吗,工伤劳动仲裁多久可以拿到赔偿款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松

工伤劳动仲裁有时间限制吗,工伤劳动仲裁多久可以拿到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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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工伤保险发生争议如何解决?职工发生工伤后,须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相关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在此过程中,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会发生工伤保险争议,且争议往往集中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这三个方面。 工伤职工掌握和了解工伤认定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三大争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 工伤认定争议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一般是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

如果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 工伤待遇争议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工伤保险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解决争议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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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江日报

工伤劳动仲裁流程怎么走

农民工小张在XX公司建筑工地做小工。一天下午,小张工作时被水泥砖块砸伤脚面,到医院拍片检查趾骨骨折。小张申请工伤被工地项目部组长拒绝,于是来到当地人社局咨询。

近年来,随着基础建设大量投入,各类建筑工地大量招用农民工,而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工进场施工多是小班组长直接招用,工资多是口头约定,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维权存在困难。那么农民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工伤权益呢?主要是要尽可能地搜集保留两方面证据:

一、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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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关系的最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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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记录。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的可到银行打出转账记录,转账账户的户名可直观反映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名称。通过微信、支付宝发放工资的,通过微信、支付宝用户名称,辅助其与用人单位关系的其他材料可以锁定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关系。

3

保险参保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取参保证明;参加商业保险的,可调取保险公司的参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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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不到直接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记录、录音录像、考勤表、登记表、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同样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关系。

二、受到事故伤害的证据

1

发生事故伤害后,最好第一时间现场拍照,有条件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寻找目击证人,留好证人证言。

2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及时报警。分清事故责任,有利于工伤认定工作的开展。

广大一线工作的农民工一定要有维护自身工伤权益的法律意识,手里只要有了证据,即使用人单位不配合工伤认定申请,自己也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权益同样能得到维护。

工伤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材料和证据呢

工人与领导之间存在一个沟通的桥梁,那就是劳动合同对于工人的保障,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损伤,而领导会依据劳动合同保险进行相应的赔偿,但赔偿结果往往不尽人意,所以产生工人起诉案件,其范本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人员以及起诉理由和赔偿申请金额,最后法院会给予公正的审判。

原告:

被告: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原告不服X市仲裁字[20xx]第58号仲裁裁决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市劳仲裁了20xx第58号裁决第二项的内容。以平均月缴费工资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的标准。

2、请求撤销X市劳仲裁字20xx第58号裁决第三项的内容。依《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

3、请求撤销X市劳仲裁字20xx第58号裁决第四项的内容。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裁决第二项对本人工资的标准认定不当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依法理,确定本人工资的标准应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被告从20xx年6月30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至20xx年9月24日受伤不足三个月,且我公司已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金,所以应以其受伤前2个多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即1090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书以被告银行的查询单上的金额作为本人工资,其依据是以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一个内部文件《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指示的复函》。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疑问。且文件精神与《工伤保险条例》以平均月缴费工资作为本人工资标准的法理冲突,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平,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二、仲裁裁决第三项对停工留薪期的标准确定不当。

仲裁裁决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为停工留薪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8个月。而依《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省工作保险停工留薪期标准,暂按省劳动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湘劳[1997]169号)中的鉴定前医疗期的标准执行。待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正式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以《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确定停工留薪期。且我省至今仍未颁布新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所以应以《湖南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前医疗期试行标准》确定停工留薪期,而不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三、仲裁裁决第四项的内容法律依据不足。

仲裁裁决第四项:“申请人因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产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和有效处方在被申请人处实报实销。”该裁决内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继续治疗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承担。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为维护自己正当的法律权益,原告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二〇XX年十二月五日

范本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申请诉讼工伤的具体金额,并且需要提供这些金额的具体工伤病例以及依据,进而附上支持本人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从而法院会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进行合理的判断。范本的提供能够帮助当事人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申请书的创作,格式在法官眼中十分重要。

工伤劳动仲裁需要多久有结果

某公司维修岗工人祝某维修设备时,因他人操作失误导致其左手九级伤残,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祝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5月16日,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五批),其中就包括这起“祝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检察监督案”。

事情要从2014年3月17日说起。某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维修岗工人祝某在维修厂房设备时,因他人误操作机床导致左手肌腱部分离断,左手拇指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属九级伤残。

但祝某受伤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直到2015年9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工伤认定、伤残鉴定,支付工伤待遇和其他劳动待遇。10月29日,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祝某年休假工资2965.50元,并为祝某补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共计27692元。因超过工伤鉴定申请期,未对工伤赔偿作出裁决。

2015年12月,祝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祝某诉求。公司不服,以不应当支付祝某年休假工资等为由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4月23日,重审法院以祝某未申请工伤认定,且工伤赔偿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2017年5月,祝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经审查认定,祝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超过法定1年期限,于2017年6月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祝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市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祝某2017年4月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申请期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驳回祝某诉讼请求。

于是,祝某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调阅了祝某民事、行政及仲裁等三类案件的全部卷宗,并向其所在企业了解情况。同时,检察机关向市人社局调查本案的仲裁、申请工伤认定及当地企业参保、社保部门履职情况,还走访祝某家庭了解其经济及生活情况。

经查明,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祝某确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因其对法律存在误解,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检察机关在走访中了解到,祝某是家庭主要劳动力,需要赡养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因工受伤后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检察机关认为,祝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法院行政裁判并无不当。2020年4月10日,该市检察院于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考虑到祝某的实体诉求具有合理性,由检察长包案,并决定采取以公开听证和实体权益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化解矛盾。

检察机关召开有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听证员的意见建议,释法说理。最终,祝某接受了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考虑到公司无法支付赔偿金,另行民事诉讼也无法实现权利诉求,检察机关帮助祝某依法申请司法救助。信访多年的祝某表示息诉罢访。

案件到此并没有结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人社部门作为工伤保险费征缴监管机关,未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问题,2020年6月10日,市检察院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管力度,在做好参保单位续保的情况下,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监管力度,推进全员参保。市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与检察机关会商,针对工伤行政争议建立定期协商、协作共治机制,还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微小企业缴纳保险情况”专项监督,优化社保登记制度,推动全员参保。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负责人就行政检察以“我管”促“都管”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来源: 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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