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聚餐饮酒过量,在自家小区坠亡,同饮者需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案情简介
某日,张先生参与单位聚餐至晚上九点左右,期间,张先生饮用将近一斤53度白酒。散席后,同事为安全起见,让没怎么饮酒的同事小李送张先生回家。两人到达张先生所在小区后,半小时后,张先生与小李在小区门口的烧烤摊,又一人喝掉两瓶啤酒,大约十点左右的时候,小李把张先生送进小区门口,就自行离去了。但是,在第二天早上六点钟的时候,小区居民发现张先生躺在草坪内,已经失去生命体征。根据法医检测,张先生体内酒精含量已达醉酒状态,死因为高处坠亡。
警方随即调取了小区监控,发现张先生于晚上十点十分进入小区,随后出现在自家楼门口(二楼),但却一直在逗留徘徊,并有砸门、踢门的动作。晚上十一点的时候,监控最后一次拍摄到张先生的时候,张先生位于同栋楼顶楼楼道内,身形摇晃。但警方没有发现有其他人在顶层活动的迹象,排除他杀。
另外,据张先生的妻子回忆,她那两天在外出差,张先生在进小区后,还和她视频通话,她看到了小区院墙,嘱咐张先生赶紧回家休息,之后二人结束通话。她以为张先生直接回家休息了,没想到会是阴阳相隔。
对此,张先生的家人认为当晚与张先生一起饮酒的同事,存在劝酒、灌酒的不当行为,而且,事后也没有将张先生送到家里,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小区物业没有及时发现张先生的异常行为,也有一定的责任。于是将参与聚餐的所有同事和小区物业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00余万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调查,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的同事在聚餐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的同事在发现张先生饮酒过量时没有劝阻的行为。而且,张先生在被同事送回家的时候,以及与妻子通话的过程中,并没有出现精神恍惚的异常举动,监控也显示张先生已经到了自家门口,一般情况下,二楼不太可能具有坠亡风险,不能苛求张先生的同事对坠亡结果有预见性。此外,小区物业的职能在于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区域范围内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要求物业人员注意张先生的异常举动,已经超出了物业管理职能,属于不合理要求。
因此,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张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危害性,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先生同事及物业公司具有失当行为,故张先生坠亡虽是不幸,但其负有根本责任,不能归咎于他人。
不过,在本案结束后,张先生同事自愿分别补偿1万元,希望能够弥补张先生家属的内心创伤。
风险防范
同饮者需要注意什么?
第一,不要做什么:
不要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灌酒)、许诺条件饮酒(赌酒)、惩罚饮酒(罚酒)
一般认为,如果因为自己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导致他人酒醉,同饮者具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这种情况下,违反救助义务,即不作为或不适当的救助,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作为的表现主要有:
共同饮酒,导致共饮者醉酒,其他共饮者不管不顾,扬长而去,致醉酒者呕吐物堵塞呼吸道而窒息死亡。
不适当的救助可能表现为:
发现有人醉酒,其他共同饮酒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或者方法不对,反而导致了醉酒者窒息死亡。
第二,可以做什么:
即使没有上述不当行为,也需要注意因为共同饮酒引发危害结果:
共饮开始前了解身体状况、是否开车?在了解到有不适合饮酒的状况时,提醒或者制止饮酒。
发现有人已经过度饮酒时,提醒或者制止继续饮酒。
共同饮酒者在饮酒过程中和结束后,要对其他同饮者进行通知、看护、照顾、护送等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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