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中国合伙人》中有句经典台词——“千万别和好朋友合伙开公司”,但实际上合伙做生意往往就是几个朋友组织策划的,那么在生意赔本之后,能够要求合伙的朋友退回投资款吗?
案情简介
2017年春,小丽在与朋友娟姐一起吃饭时,见到某个餐厅生意火爆,娟姐萌生了开餐厅的想法,小丽表示愿意一起入伙。后来娟姐经过一番市场调研之后,计划投资80万元开一家烤肉店,由于资金需求量大,娟姐又找了几个朋友一起出资,其中小丽与娟姐商量,小丽出资10万元,由娟姐代理出资并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参与门店经营管理。之后,娟姐就把小丽拉进了合伙人微信群,几个合伙人在微信群对各自的出资份额、营收分配、经营管理等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年底,烤肉店正式开张,但经营效果不好,一直处于亏损状态,2018年6月,有合伙人表示不会再出资经营,其他合伙人表示同意。在征求小丽的意见后,娟姐决定关闭门店,并将剩余门店设施及资金按照比例退还各合伙人。
门店关闭之后,小丽这边却反悔了,她发信息给娟姐说:“娟姐,你打5万借条给我吧,剩下5万就当我交学费了”。娟姐没有想到小丽会来这一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丽就把娟姐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双方之间的合作方案、投资款项都经过原告同意,原告小丽对于由被告代理出资、签订合伙协议、参与经营管理等都予以认可。烤肉店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被告都征询过小丽的意见。在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投资协议已经因为烤肉店各合伙人清理合伙资产,烤肉店关门停业而失去履行基础。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特点。合伙各方既有分享合伙收益的权利,也有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原告的投资款已经投入烤肉店,现在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属于拒绝承担合伙风险,违反双方约定,有失诚信。故,人民法院依法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原则,是我们每个民事主体都必须遵守的,不得在损害社会公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这也是我们现代社会所有经济活动所需要的,正确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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