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他人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他人用刀划伤,之后夺刀反伤对方,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同在某工厂工作,二人不仅是同事,也住在同一间寝室,但平时二人关系却不是很融洽。某晚,刘某让下铺的李某将手机声音调小一点,李某嫌刘某事多,不愿意把声音调小。随后二人便发生口角,并扭打在一起。同寝其他同事见状赶紧拉开,但李某并不服气,掏出枕头下的水果刀,把刘某的腹部划伤。但水果刀被刘某夺了过去,刘某拿到刀之后把李某的头部脸部划伤。经鉴定,刘某伤害较轻,李某轻伤。
之后,刘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处理
刘某被逮捕之后,其家属为他聘请了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经查阅案卷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正当防卫。李某持刀伤害刘某,虽未造成受刑法规制的危害结果,但也属于不法侵害。刘某夺刀回刺,是为了制止李某的进一步侵害,其防卫措施与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相当,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于是,辩护律师书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希望检察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刘某正当防卫,不予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在案证据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之后,认为李某与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并发生互殴,双方均有过错。但双方在被同寝室友拉开后,拿起放在枕头下的水果刀伤害刘某,属于另起犯意,刘某将水果刀夺过来反伤李某,是为保护自身安全,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且仅造成李某轻伤,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依法不予追诉刘某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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