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A公司为乐某项市民服务项目,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购买包含市民服务模块的制定名称APP,双方对该APP应当包括的模块和主要功能要求进行了明确的清单列示。但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虽然按照约定在APP的界面上进行了相关大模块的设置,但该软件的实际运行流畅度、功能呈现方式、模块兼容性以及具体大模块向下的细节功能等方面都不能达到A公司购买该软件的最初要求。因此双方就相关功能的完善持续的进行沟通和处理。基于A公司尚未收到完全符合要求的产品,因此也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款项,而B公司一直坚持产品已经上线运行,已经交付,诉讼要求A公司付款。
案件分析:首先,关于技术类产品设备的购买中,因为对设备或者软件的要求比较特殊,有时候相关金额又较大,即便双方在事前就对相关功能要求进行了附件文本的约定,但基于甲方作为购买方对于技术产品本身特性的不够充分了解,导致对于软件特性的约定缺失或者不能穷尽,在发生争议时不好确定责任,突出体现为:双方对于到底是原有约定未达成还是事后增项不能明确界定;
其次,技术产品交付时,只能对于外观和结构进行识别,但其流成性和运行情况等需要一段时间的运行才能发现,而如果够买方人员在接收时缺少经验,往往一概承诺收获付款,忽略对于特殊产品验收程序和要求的关注,嗣后发现问题,双方往往发生争议,突出体现为:售货方认为是售后质量保修问题,而购买方认为本身属于产品质量未符合合同标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最后,关于技术产品对应的合同目的,实践中双方因为长时间的争议,导致产品本身已经完全与对应项目目的脱离,要么因为产品不符合要求导致项目受到损失,要么因为项目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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