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购已经成为我们日常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无论男女老少都或多或少的有网购经历,但谁能想到就是司空见惯的网购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则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孙某在日常网购过程中,发现某平台有一项不满意极速退款的会员服务。如果会员对所购商品不满意申请退款的,快递员会上门取货,当快递员收货确认后,退款会直接退回买家支付账户。而此时,这些退货商品还在快递途中,卖家并不能及时验货。该平台的这项服务让孙某动起了歪脑筋,她先购买了一个2000元左右的名牌包,使用后便申请了退款,但她并没有把这个名牌包寄回去,而是把家里一个没用的旧包寄了回去。快递员上门收货后,孙某立即收到了货款。尝到甜头之后,孙某在其后的半年时间里面,先后32次在该平台购买衣服、皮包、鞋子等商品,收货后就申请退货退款,并把家中使用过的废弃旧物品退回给商家,累计金额达22466元。
孙某的行为很快就被平台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目前孙某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非法所得均已退还商家,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解析
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可能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
第一,孙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孙某在该平台购物过程中,其真实目的并非支付价款购买商品,而是通过该平台的退款机制,在不支付价款的情况下非法占有商品;
第二,孙某客观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孙某在该平台退货退款的过程中,借助平台机制既获得已支付价款,并以自身无用物品替代平台产品,自始至终没有履行与平台之间买卖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其行为目的就是利用买卖行为骗取平台财物。
第三,孙某涉案数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孙某利用平台机制先买后“退”的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若查证属实,其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
律师寄语
网络购物极大方便了我们生活,良好的市场环境也需要我们自觉维护遵守,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切忌因小失大,利令智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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