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因房地产市场的刚性需求,因房屋装饰装修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越来越多,今天简单分享一则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家某装饰公司与孙先生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家某公司承包孙先生位于XX市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价款为10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孙先生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装修预付款3万元,合同工期进展一半时支付5万元,竣工验收之日支付15000元,竣工验收180日后支付5000元。
合同签订后,家某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18年10月25日完工。随后,家某公司以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孙先生进行验收,但孙先生一直未予理会。此时,孙先生欠付工程款合计6.5万元。家某公司多次催促无果后,遂将孙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并且在完工后采用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孙先生现场验收,可以认为家某公司已经履行应尽义务,涉案房屋未能验收系孙先生怠于办理验收手续导致,孙先生应当依法承担不利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孙先生怠于验收的,应视为装修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孙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孙先生关于房屋钥匙由家某公司保管,导致其无法验收的抗辩理由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小结
面对业主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施工方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尽到己方根据合同约定通知、催告业主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合同未约定通知方式的,可采取多种有形方式予以催告,发短信,邮寄书面催告函等方式。对方仍拒绝配合的,建议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业主方作为房屋装饰装修的实际使用主体,应当及时跟进施工方的工作进展,避免自身权利受损,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及时支付合同价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莫因一时私利,遭受更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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