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错误时,如属行政诉讼法院有义务告知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些时候行政机关不出面进行征收,而是让一些民事主体和被征收人沟通协商补偿问题,在达不成一致时,可能会发生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事情,此时,被征收人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如果起诉民事诉讼被法院驳回,该怎么办?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1292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过程中,在强制主体一直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判断强制拆除活动是否带有行政因素的情形下,不宜苛求当事人在当时应当知晓究竟是启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被人民法院予以驳回后,人民法院既没有依职权将案件转至行政庭进行审理,也没有告知当事人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人民法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才致使当事人多年来一直未启动行政诉讼,故存在起诉期限的合理扣除事由。
律师说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未出面进行征收时,建议被征收人进行调查取证,获取征收相关文件,确定征收主体及征收实施部门,如发生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建议起诉征收实施部门进行维权,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如直接起诉民事主体,法院认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有义务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或是直接将案件依职权将案件转至行政庭进行审理。如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多年来一直未启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可以合理扣除。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原则上应由管辖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当事人提起诉讼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对吗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知道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