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现场笔录是书证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思

现场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现场笔录是书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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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的区别

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作为卷宗中的一份重要文书,填写现场检查笔录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现场检查时间、地点的填写要准确、规范


1. 填写检查的时间。从开始到结束,要求精准到分钟,这一点一直有要求。但实际填写时,有的办案人员图省事,往往只填写年月日,不填写小时和分钟。《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年修订版)给出的固定格式精确到分钟,建议办案人员在制作本文书时,按照文书规范填写完整。


2. 填写检查的地点。按照行政区划写明检查场所所在市(区)、镇、村和具体门牌号码;没有门牌号码应按照方位、距离将其与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描述清楚,可同时拍照、摄像作为印证。


二、执法人员、当事人信息填写要完整、详细


应按照《格式范本》列举的内容逐项填写,不漏项;在填写当事人信息时,注意按照《使用指南》的要求,根据当事人类别填写。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记录和证据保存


注意记录当事人不到场或拒绝到场的情况,特别要保存通知当事人的证据,可以通过录音、录像、邀请见证人等方式记载执法人员的通知情况。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在“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栏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四、记录“现场情况”


记录“现场情况”要全面、完整。内容包括现场位置概况,物品情况,现场人员、证据、检查情况等。从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所见,到现场查看、清点的情况,以及商品数量、品种、规格、包装、标识、质量状况,都要逐一记载;被检查场所内人员与该场所的关系、在场活动情况、检查中的行为表现,现场收集书证、物证,进行拍照、摄影、录像的活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抽样取证、现场鉴定的情况均应在笔录中予以交代。


五、现场笔录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 注意笔录用语规范。现场笔录反映的现场所见应客观真实,不加评论。避免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描述物品数量要准确、规范,不应出现“大约”“大概”“估计有”或“多”“余”“左右”等模糊词语,也不要使用方言。


2. 对现场物品状态的记录应精细、准确。笔录中记录的物证和拍照物品所在位置、名称、数量、状态、标记等要一致,使现场笔录与现场拍照、现场提取的物证互相印证、互相补充,构成证据链。


3. 避免混同于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不是询问笔录,除了程序要求的回避、告知内容外,不要记录当事人的陈述,不要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如果必要可以另行制作询问笔录。


4. 注意舍弃无关信息。除在现场相关人员的言辞以外,不要记录现场无关人员和无法确认身份人员的言语,疑似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若没有其签字,其言语也不要记入现场笔录,否则会因为这些人没有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或无法找寻等原因,让整个现场笔录的证明力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去证据效力。


5. 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现场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6. 笔录是对现场检查情况的真实记载,必须当场制作,不能检查后补填。

举例 :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粮丰路北头、北环路南侧,为三层楼结构,一层为食品超市,除执法人员(两名执法人员姓名略去)外,还有该店老板陈某在场。执法人员在对食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冰糖姜片”“伊高棉花糖”等食品已过期,遂对过期食品进行没收、销毁。

评析:


1. 笔录中缺少经营场所概貌,以及被检查食品的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证明作用欠佳。


2. 现场笔录应客观真实,避免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先入为主的评论。该笔录中“已过期”属于带有判断性的语言,不妥。


3. 没收、销毁属于行政处理措施。采取该行政处理措施应在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认定、给予行政处罚后,而非问题发现、调查确证环节。在现场检查中采取上述措施涉嫌程序违法。


4. 从笔录可以看出此案涉及经营过期食品,如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包装拍照取证并记录在现场笔录中,则能更好地还原事实。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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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范文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下简称《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件。《笔录》不仅反映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且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执法实践证明,《笔录》作为执法机关现场执法的第一手证据,如果遵循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现场检查,可以达到预期效果。
相反,失败的现场检查,造成《笔录》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甚至出现严重失误,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成立,甚至导致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理解执法文书的适用情形,准确掌握执法文书的制作要点,是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的客观要求。现以文化执法为例,对《笔录》制作作简要阐述。
一、现场检查的基本要求
1.事前抓策划
实施检查之前,办案单位应设定检查方案,明确现场指挥。要让每位办案人员熟悉案情,明确检查目标,进入现场后的任务,谁做检查笔录,谁控制现场,谁负责对当事人进行沟通谈话,谁负责扣留财物等都要进行明确分工。 要有应变方案,情况复杂或夜间检查应请公安部门协助或加派执法人员,如两三个人夜查市场,要考虑到安全问题。取缔无证照案件更要注意兵贵神速,迟则生变。需要安排专人维持秩序并负责宣传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或围观人员对抗情绪,防止事态恶化。
2.临场抓配合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要做到有分工有协作,集中精力,抓紧时间,首先控制现场人、财、物不走失,然后分头检查取证,指挥人员要充分掌握现场情况,灵活调动人员,控制工作进度,尽量做到速战速决。 执法人员一旦进入现场实施检查,就应当由专人负责接触当事人,耐心做好工作,尽量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尤其要避免其他别有用心的人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执法人员。
3.重点抓证据
由于现场检查中所取得的证据可靠程度高,因此执法人员要重点抓好证据收集。检查时,要通过询问、察看、清理,细心收集和控制现场证据,并善于用已发现的证据再发现新证据及涉案财物,并做好《笔录》,以固定现场违法事实,还要做好涉案财物的扣留封存。当执法人员一到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往往惊慌失措,这时是案情突破的节点,必须善于掌握机会,学会心理控制。总之,现场检查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措施,执法人员必须抓住这一机会把该取得的证据尽量取到手。
二、《笔录》的制作原则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现场检查是日常执法中经常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此相应,《笔录》也就成了最广泛最经常被使用的证据形式。它对于调取案件证据、实施处罚有着重要的意义,仅此一证据,关系到立案、调查和处罚三个不同的程序阶段,影响着案件的正确查处。因此,《笔录》的制作应严加规范,制作时应把握“合法性、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这四个原则要求。1.合法性 所谓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笔录》与案件活动密不可分,最终目的是保证案件能得到正确的处理,保证法律的具体实施。因此,笔录的制作要合法,手续要完备。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笔录》主体和对象的合法性涉嫌违法行为需由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行政执法机关有法定授权,制作笔录的执法人员必须是持有省级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制作。制作《笔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两人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笔录》的对象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或有智障的人都不能作为笔录对象。《行政诉讼法》第94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也就是说,除了一般的对象外,遇到某种特殊情况,还应有特殊的笔录对象参加,否则,《笔录》无效。
第二,《笔录》内容的合法性《笔录》应当详细客观记录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现场情况,执法人员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及过程,认定事实的证据,涉案人员说明的情况及理由,必要时绘制现场勘验示意图;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还应当注明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所以对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笔录》中应当载明被采取措施物品的处理依据、获取途径、种类、数量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对现场录音录像和拍照的情况,要公开进行,在《笔录》中应有所记录,保证获取手段的公开性。
第三,《笔录》手续的合法性《笔录》属于当场一次完成的文字,一经制作完成并经有关人员核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不允许作任何事后的修改和重作。少量的必要的更正、修改必须在当场进行,而且要符合规定的手续要求。 例如,在《笔录》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必须签名,当事人或者负责人查阅笔录,可以提出意见,执法人员同意后,可以对《笔录》加以修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规定,修改后的《笔录》,当事人要签字盖章,予以认可。执法人员不同意,应该将要求修正的意见和不同意修正的理由写明附卷。经当事人阅看后的笔录,当事人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还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按指印。对同一案件有多个现场,同一现场进行多次现场检查的,每次每个现场都要制作《笔录》。
2.全面性
所谓全面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记录检查的全过程。可以采取“先静后动,先上后下,先外后内,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还应当注意《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以避免记载出现紊乱、重复或遗漏,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物品、工具、人员情况、物品规格数量的确定过程,都应详细记录。在制作时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记录执法人员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如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对网吧上网人员数量的确认,是在场所内逐个清点,还是查看《上网登记本》,还是查看网吧计费收费系统来获取上网人员数目。要对上网人员数的来源,做出说明。
第二,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记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正在违法经营,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合法证明等。现行行政执法检查比较普遍使用的是现场摄影或录像取证方法,作为固定直观真实的证据,也为案件判断定性提供有力的佐证。拍摄人员拍摄图像证据是针对性取证,要胸有主题,围绕证据链拍摄,内容要与案情紧扣关联。 例如,取缔无证大棚演出,录像拍照镜头一般应包括锁定大篷车演出场所;有体现当事人宣传演出内容和演出票价的场景;有体现当事人售票、观众买票观看演出的场景,并注意当事人卖票、收钱关键动作的抓取,镜头构图要涵括当事人身体全貌;有锁定违法行为或物品的近照、特写和执法人员向现场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送达的文书特写及交付场景等。
第三,记录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和相关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及相关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例如,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案,对网站实际经营的物理地址进行检查时,要对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网站源代码、广告代码、付费充值系统等电子证据进行封存,对当事人的电子证据存储介质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时,可以用硬盘拷贝进行整体复制,对电子证据收集、提取过程及使用工具,都在《笔录》中详细记录。保证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过程可以重现,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第四,《笔录》涉及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检查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县区、乡镇、村(居)委会、街道(村民小组)、门牌号。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方法都应准确记录。当事人有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证照”),当事人又在现场的,要以证照上的名字作为现场检查笔录的被检查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视为自然人;违法当事人有证照,但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也要以证照上的名字作为《笔录》中的被检查人,但在《笔录》上签字时,要让现场负责人签字盖章;违法当事人既有证照,又在经营现场,但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对于这种情况,执法人员要在《笔录》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原因。如有必要,应让证人签字证明,或者请公证人员到场作证;违法当事人属于无证照经营,在核实当事人身份证后,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作为《笔录》中的被检查人。
3.客观性
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的人、物、场所的客观存在性。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笔录》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加主观评论,要真实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它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它应当在各种执法活动的当时、当场,以文字形式加以定格。在制作时要注意三点:
(1)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2)分析判断的不能记;(3)推测可能的不能记。也就是说只能记录那些你在现场看到的和实际做的事情,而其他依据现场材料所做出的结论、推断等都是不可以写在《笔录》中的。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
4.准确性
所谓准确性就是要准确地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违法情况。《笔录》属于实用文书范畴,在书写的形式和效果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主要应注意以下五点:
(1)《笔录》的书写要严谨、清楚,力求工整,可以采取书写或者打印方式填写。书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毛笔,并保持字体工整、字迹清楚、页面整洁。使用打印方式填写时,应当删除格式文书中的下划线以及说明部分。不要使用“草书”,不能有太多的修改。辅佐性项目的填写要齐全,不能有空缺。
(2)语言必须实用、准确、庄重、严肃。除编号、数量、日期、时间等内容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尽量避免口语、方言和文学语言,比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关于“未成年人”,在一些笔录中就出现有“中学生”“小孩”“未成年”等不规范称呼。
(3)语言要完整。《笔录》中出现的各种名称,如法律名称、单位名称、当事人名称、物品名称,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如果实在是全称太长,叙述起来不方便,就在第一次出现全称的后面注明,这样就比较清楚一些。
(4)执法文书中“案由”一项应当填写“执法行为的性质”。“执法行为的性质”应当严格使用所涉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相关条款的具体表述。调查终结前,在“执法行为的性质”的表述前应当加“涉嫌”二字。
(5)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例如,在查处经营非法出版物案件中,现场查处非法出版物的数量、进货(销货)凭证、进货(销货)单价、原始账册的有关数据都要记录清楚。物品数量的记录要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的数量相吻合,做到现场记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与物品“三线合一”。
三、《笔录》制作注意事项《笔录》是对违法现场情况的客观描述,是文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部分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记录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严重失误。 1.记录的词语主观性较强 有些执法人员未能把握住《笔录》的纪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物品数量不能作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这是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一大禁忌。
(2)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笔录》中记录处罚结果,这都是不对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都应该是涉嫌违法。
(3)以《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2.记录的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所记录的内容不全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其实,只有对这些情况一并记录,才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2)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检查过程中现场人员是否正在违法经营,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票据、账册以配合检查等。只有对这些情况做好记录,才能体现出《笔录》作为一种动态笔录的性质。
(3)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按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笔录》应记载的内容。
(4)只记录涉案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果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物品数量的依据、方法(清点、盘点、查账等)和过程,那么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就值得怀疑。
(5)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的原因。实践中,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3.填写的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时间,却未能精确到分钟。
(2)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或村组,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
(3)当事人身份填写太简单。不少《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
(4)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全。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姓名,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码。
(5)当事人签字不完整。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没有当事人“上述共×页检查(勘验)笔录内容我已看过,记录属实”签字确认。
(6)执法人员签名不严谨。查办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是法定程序规定,这一规定落实到文书中的表现形式就是执法人员的签名。一个人代签两名,笔迹显示为一人所为,不能佐证查案人员为两人以上。在司法庭审中,原告很容易抓住这一点要求法庭撤销以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办案件中执法人员签名确实是很小的问题,但这种细小问题却是执法程序中不容忽视的大问题。

来源 | 交通综合执法之家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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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电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市民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如何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定期进行检验无疑是重中之重。

首先要正视自己的短处。一是机构改革后,特种设备虽已逐步下放到基层进行监管,但专业性较强,加上不少基层执法人员对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较为陌生,在执法时往往进退失据,进而望而生畏,在日常监管中主要以责令改正为主。二是特种设备相关案件可借鉴案例较少,缺乏范本学习,各类文书中对八大类特种设备所属部件的专用名称都不规范,现场检查有时顾此失彼,证据没坐实,询问笔录逻辑思路不清晰,为后续工作带来困扰。

其次,下附本人查办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件的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望大家不吝指正。

(现场检查前准备:1、执法记录仪;2、执法文书是否齐全;3、打印特安法、特安条例各1份,定性条款做好标记;4、特种设备部件名称)

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时间:2020年6月6日9时9分至2020年6月6日10时10分

地点: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检查人员:王真人 执法证件号: 川E00000000

检查人员: 王假人 执法证件号: 川E11111111

当事人: XXX市XXX区XXX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XXXXXXXXXXXX

住所(住址): 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123456789987654321

联系电话: 1234567891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已通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到场。

检查人员:我们是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现向你出示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

当事人: 我已看清楚你们的执法证件。

检查人员: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你认为检查人员与你(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当事人: 不申请回避。

(如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已书面进行告知,并现场进行宣读。)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无。

现场情况: 在上述时间、地点,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经营场所门牌号是“XXX街XX号”,门店招牌为“XXX酒店”,执法人员开启执法记录仪,进入店内。店内进门为大堂,里侧为收银台,站有张丽、李琴2名女性员工,收银台后面墙壁上悬挂《营业执照》正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名称为“XXX”,法定代表人为“XXX”,住所为“XXX”[1] 。李琴通知了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刘华,执法人员上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员证件[2] ,表明身份以及检查事项,刘华现场打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电话“12345678910”,当事人法定代表人XXX称:其身在外地,无法前来,酒店公章未在店内,让现场负责人刘华配合执法人员对其酒店电梯进行检查。[3]

二、当事人电梯层楼显示器正常显示,执法人员按 键,该电梯层门、轿厢门正常开启,能正常到达上面楼层。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刘华称该电梯正在提供给酒店住宿客人使用。检查时,有2名顾客乘坐电梯下楼。[4]

三、当事人电梯轿厢内贴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设备种类为“XXX”,设备品种为“XXX”,使用单位为“XXX”,设备代码为“XXX”,登记证编号为“XXX”,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5-5”。[5]

四、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刘华拿出当事人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执法人员未见该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刘华称该电梯定期检验已逾期,现尚未进行检验。[6]

五、执法人员开具《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该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7]

六、执法人员开具《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使用电梯,申报检验电梯。[8]

七、执法人员开具《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当事人在用电梯查封,向当事人现场负责人刘华宣读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情况。[9]

八、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拍照取证,现场检查至此结束,执法人员关闭执法记录仪。

以上笔录看后属实。刘华 2020年6月6日

1.因为有些酒店、宾馆在转让时未将电梯使用主体信息进行更换,此处记录是为了确定当事人为使用电梯主体。

2.此处不要省略。

3.现场检查往往会出现法人或者经营者不在现场,此时应该在笔录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载明。

4.这个应该是检查电梯时电梯正常使用的客观描述。

5.确定使用标志信息,若跟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一致,进一步确定电梯使用主体;若不一致,这又是一个违法行为。

6.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进行客观记载,若有该电梯往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继续记录为好。

7.具体情况看对应法条,法条有责令改正这一项应开具此文书,多开无错。法条明确规定的,必须开具指令书,最好在现场笔录载明。

8.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事项应该在笔录正文载明,免得后续当事人狡辩。9.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属于严重安全隐患,若仍继续使用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 问 笔 录

时间:2020年6月6日15时00分至2020年6月6日16时00分

第 1 次

地点: 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X所办公室

询问人:王真人 执法证号: 川E00000000

王假人 执法证号: 川E11111111

被询问人:XXX 性别: X 民族: X族

身份证号: 123456789987654321

工作单位: XXX市XXX区XXX酒店

联系电话: 12345678910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询问人:你好,我们是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 已向你出示了我们的执法证件。你是否看清楚?

被询问人:看清楚了。

问:我们依法就 你酒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请予配合。依照法律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你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你是否申请调查人员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问: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你是否明白?

答:明白了。

问:请讲一下你的身份。

答:我叫XXX,身份证号为123456789987654321,我是位于XXX市XXX区XXX街XXX号的XXX市XXX区XXX酒店的法定代表人,这是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在提交给你们。

问:你是共产党员吗?若是,讲一下你所在支部和党内职务。[1]

答:我是共产党员,我所在的支部名称是“XXX市XXX区XXX党支部”,我在支部是一名普通党员。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你酒店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你也应该履行好作为酒店法定代表人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明白吗?

答:明白了。

问:(出示照片)这是执法人员在2020年6月6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这是否是你酒店电梯?

答:是的,这个电梯是我酒店在用电梯。

问:你酒店在用电梯的使用单位是哪个?

答:是XXX市XXX区XXX酒店,就是我酒店。

问:说一下你酒店在用电梯的情况。

答:我酒店在用电梯设备代码和登记证编号为“AAAAA”,使用单位是“XXX市XXX区XXX酒店”,设备类别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这是我酒店在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现在提交给你们。

问:(出示照片)这是执法人员在2020年6月6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这是否是你酒店粘贴的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

答:是的。

问:为什么这个《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使用单位为“XXX市XXX区YYY酒店”,设备代码和登记证编号为“BBB”,与你酒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XXXXXXX)上登记信息不符?[2]

答:这个是我酒店将在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搞丢了,就复印了“XXX市XXX区YYY酒店”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粘贴了上去。

问:你酒店提交的在用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上印有“下次检验日期为‘2020-5-5’”,你酒店在用电梯是否按期进行检验?[3]

答:没有。

问:你酒店是否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4]

答:没有。

问:2020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和行政执法证,对你酒店进行检查后,指出你酒店在用电梯未定期进行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XX)市监特令〔2020〕XX号),责令你酒店立即申报检验并停止使用电梯,你酒店现场负责人刘华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在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上予以签字确认。你清楚这个情况吗?[5]

答:清楚,当天你们检查时,刘华在现场给我打电话讲了,由于我身在外地,酒店公章也不在,我就让他配合你们进行检查。我回来就去酒店了解了情况,也看到你们开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XX)市监特令〔2020〕XX号)。

问:2020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酒店进行检查时,你酒店电梯仍在使用,你酒店现场负责人刘华拿出的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相关资料,未见该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执法人员向区局领导汇报并经批准后,对你酒店电梯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查封,你酒店现场负责人刘华配合了执法人员检查,在我局《现场笔录》和《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XX市监强字〔2020〕XX号)予以签字确认。你清楚这个情况吗?

答:清楚,我回来就去酒店了解了情况,也看到你们开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XX市监强字〔2020〕XX号)和《XXX市X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XX市监改字〔2020〕XX号),现在我酒店已完善了在用电梯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问:你酒店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欠缺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电梯未经定期检验仍继续运行,这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你酒店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明白了吗?

答:明白了。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没有?

答:没有。

问:以上是本次询问情况的记录,请核对。如果属实请签名。

答:以上笔录看后属实。刘华 2020年6月6日

1. 纪委监委要求。

2. 若粘贴的使用标志与登记的信息不一,要问清楚。

3.确认主要违法行为。

4.酒店若是已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但是检验所未及时前来检验,是否是酒店责任待商榷,一定要问清楚。

5.根据现场笔录,再核实一次。

作者: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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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办理案件离不开需要制作笔录,耳熟能详的笔录名称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那么这些笔录是在哪个情景下制作?具体由哪个行政部门来做?都有哪些法定程序和要求呢?作为执法人员的你搞明白了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规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效力优于一般证据,决定了其在调查取证、实施处罚中的重要地位。实务界关于现场检查笔录的文章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阐述,但对于执法小白来说,较为抽象难懂。笔者结合个人执法案办案和案卷评查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分享:


打好笔录框架

笔录是执法人员收集的第一手证据,在制作笔录前则需初步确定执法方向,针对性打好笔录框架。

一是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为企业主体(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存续情况)、环保相关手续,如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等,若涉及到的手续较多,应结合具体案件调查取证需要记录。但执法中时有出现当事人无法第一时间提供相关手续的的客观情况,应当载明实际情况,切勿根据当事人口述凭空记录手续。

二是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情况主要涉及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产品等)、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情况、违法情况过程情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笔录需满足其违法事实要素和程序事实要素,但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或不写。

笔者建议可以大体把握两种情况:一是常规的污染类违法行为。先简要描述项目建设、生产情况等总体情况,再按照案情有关的水、气、土、噪声等要素展开,有意识地“浓缩”到具体的违法情况。二是新技术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自动监控、自行监测、机动车尾气造假等,笔录记载顺序则可以按照现场检查的时间顺序,从以避免记载出现紊乱、重复、遗漏,对于调取仪器设备数据等“活”证据的过程,要尽可能地予以详细记录固定。

三是调查取证情况。该项内容除包含现场采样、录音录像、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等情况外,也需对现场调取的关键证据有所记录。实务中笔录易出现对取证情况未记录或记录过于简单的情况,无法关联案件其他证据。例如,当场采取查封扣押的,未载明被采取措施设施(物品)的处理依据、查扣期限、存放地等;调取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视频监控等电子证据时,未载明获取途径、种类、数量等情况;涉及采样监测的,未规范记录采样人员、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数量及封存情况;未记录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以上情形需避免。


还原现场全貌


现场笔录应是现场所见的具体描述,是用文字来“画”的一种记录方式,它是客观存在事实的描述记录,文字的描述会让取证的图像信息“动”起来,让它“说话”,可想像,能互相印证,不应包含个人主观观点、估计和猜测内容。每一次现场笔录都是一种动态记录,与执法人员的执法积累、书写习惯、文字功底息息相关。在满足案件实体、程序要素的情况下,笔录该如何最大限度准确还原现场“全貌”呢?笔者整理了部分笔录内容供借鉴参考。

方位信息。运用指南针、地图软件等辅助工具,可以某一建筑设备作为参照物。例如,某车间内西南侧靠墙位置;软管从应急池内延伸至应急池东侧雨水沟;当天天气晴朗、微风,项目位于某县某区某路,地理位置:海拔719.3米,项目西南侧约30米处为某乡镇道路。

液位(高度)情况。现场检查常见对液面(高度)描述,可利用好周边参照物。例如,池水液面与溢流口下沿齐平;冷却池池壁上沿往下10公分处设置有溢流口,水池水位部分漫过溢流口;罐体内液位高度低于罐体底部的PVC管上沿。

外在性状。针对超标、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笔录时有出现笼统描述为现场有排放痕迹、现场发现暗管偷排污染物等,建议可从颜色、性质、性状、气味等方面进行具象描述。例如,沟渠液面与墙体交界处有连续性黑色霉斑;水沟内水呈灰白色并伴有大量泡沫,水沟底部可见较多的灰白色沉淀物,水沟与溪流交界处水域水体呈淡乳白色,底部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物,交界处往下游呈现约10米的乳白色水带,交界处上游溪水清澈见底;污水处理站东南侧集污井内接有软管的水泵正在运行,软管直径8厘米,长度30米,发现时集污井内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污水总排口。

排污走向。除现场绘制方位图体现排污走向外,笔录应记载有关排污情况,与方位图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例如,沉淀池西南侧池壁开掘有一处深度约20厘米的长方形缺口,沉淀池中的白色浑浊废水从缺口流入雨水沟,并沿雨水沟向南流至厂门南侧围墙,从围墙底部的洞穴流出厂外,在厂外约30米处向东转向,最终流入厂区东南侧池塘。

外观描述。对涉案设备(物品)的记录,要具体到品牌、型号、外观、批号、规格、数量等。例如,执法人员现场使用该公司提供的2台电子秤(A牌和B牌各一台)对一捆(200个)规格为28厘米*30厘米的真空袋进行称重测试:A牌称重结果为2千克,B牌称重结果为2003.3千克。


完善笔录细节

一份笔录就是一份报告,执法人员在把握笔录的纪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要求时,需要反复斟酌笔录细节。

一是避免混同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不是询问笔录,除了程序要求的回避、告知内容外,无需记录当事人的陈述。

二是正确记录检查时间。笔录应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录,且检查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避免与调查询问时间重合或重叠。

三是减少文字修改。笔录一经制作完成并经当事人核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不允许随意改动,但少量必要的更正、修改,应由当事人要签字盖章,当场予以认可。

四是笔录确认需法定形式和要求。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

此外,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习惯携带执法记录仪、测距仪、卷尺、无人机、热成像仪等辅助仪器设备,在完成笔录制作时,同步完成现场照片、录像视频、方位图等其他证据取证,确保笔录与书证物证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以上观点系笔者对现场检查笔录内容的体会,更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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