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水昭

现场勘验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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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笔录模板

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现场勘验笔录必须包含的内容有

现场检查(勘察)是行政执法机关制止违法、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做好现场检查(勘察)并制作规范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生态环境执法调查取证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地位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现场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据类别。这是立法者根据我国行政执法的具体实践,充分考虑我国行政执法的现实需要,在行政相对人不配合调查取证、不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如何正常开展做出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将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别,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开展执法活动,有效打击违法活动意义重大。

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也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地位进行了重申。第三十二条规定:“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形式。”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独特证据属性

从证据属性看,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具有以下特性: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属于原始证据。它是直接来源于检查现场或案件现场的第一手材料,客观记录了在检查现场或案件发生现场的检查过程或案件违法过程或状态。相较于传来的证据而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属于直接证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检查现场或案件的相关性最强,往往也最具实质性的内容,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相对于间接证据而言,直接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是对实物证据的固定和反映。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不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地记录案件事实,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是对检查现场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相对于调查询问笔录等言词证据而言,实物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现场笔录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第(六)项规定,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制作规范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实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获取的证据。一旦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将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证据接受法庭质证。而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就是围绕着证据的“三性”展开,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所以,为确保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作为定案证据被法院采信,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在制作之初就要围绕着证据“三性”的要求进行规范制作。

(一)确保真实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是记录检查现场的真实情况。因此,制作的时间应当是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被检查人在修改处签名或捺印。对现场需要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检查均应制作笔录。制作的地点应当是在检查的现场,不能异地制作。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当场制作笔录。

(二)确保客观性。客观性是真实性的衍生要求。追求客观真实,是最大程度发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力的关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使用叙述性和说明性的语言,不应用议论性、渲染性、结论性、推断性的语言。比如不应当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词语,“多”、“左右”等不定词语,或者现场进行认定,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甚至像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直接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描述违法情形。使用非客观性语言不仅会影响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降低其证明力,还容易引起被检查人情绪对立,给现场检查工作带来阻力。例如检查现场有一暗管,应表述为“现场×××处发现一根×××软管,直径×××,长度×××,连接×××到×××,管道发现有液体残留(或发现时有液体通过管道排放从×××排放至×××)”,而不应表述为“现场发现暗管偷排污染物”。

(三)确保合法性。现场检查时要有两名以上持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场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人申请回避和配合调查义务,记录结束后要被检查人核对、签名(暗查等无法出示和确认的情形除外)。被检查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的,由其他人在见证人栏签字。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被检查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

(四)确保关联性。关联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现场笔录的内容要与案件事实相关。案件事实主要包括违法事实和规范执法所需要的程序事实,无关的事实不予记录。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案件事实要素。当场准确确定有关要素并将其真实记录下来是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的体现。这种执法能力需要执法人员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磨炼之后才能具备。二是现场笔录要与被检查人及其他证据形式相关联。首先要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和被检查人关联起来,要记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人的反应和配合情况。其次,要发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各证据形式中的关联作用,以体现不同证据之间的相互支持和印证关系。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现场检查的同时也进行了现场采样、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摄影录像、现场绘图等活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内容要载明以上活动,以便将各种证据形式串联成证据链。

(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徐雯)

现场勘验笔录是书证还是物证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内容包括: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的地点、报案人、被害人等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对案件情况的叙述;保护现场的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以及对犯罪现场的保护情况;现场勘验指挥人员和参与勘验的人员;勘验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当时的气候、光线等条件;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其周围环境;现场情况;提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名称、数量;现场拍照的内容、数量;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对同一现场先后多次进行勘验时,第一次以后的勘验均应制作补充笔录。有多处现场时,勘验后应分别制作笔录。

物证检验记录应记载:物品的来源及检验的时间、地点,物品的特征,必要时,可绘图或者拍照附于笔录内。

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尸体检验笔录一般由参加尸体检验的法医制作,尸体检验笔录中除注明检验的时间、地点、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外,主要应记载死者的衣着情况,尸体的外表,伤痕的形状、大小、位置和提取血、尿、胃肠内物质的情况。对于无名尸体,还应记载其相貌、生理、病理特征,携带物品的特征。

勘验笔录是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一定的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勘验对象情况的客观记载,客观性较强。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揭露和证实犯罪人,鉴别其他证据,都有重要意义。

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什么

办理案件离不开需要制作笔录,耳熟能详的笔录名称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那么这些笔录是在哪个情景下制作?具体由哪个行政部门来做?都有哪些法定程序和要求呢?作为执法人员的你搞明白了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规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法律效力优于一般证据,决定了其在调查取证、实施处罚中的重要地位。实务界关于现场检查笔录的文章多是从宏观角度进行阐述,但对于执法小白来说,较为抽象难懂。笔者结合个人执法案办案和案卷评查的经验进行总结和分享:


打好笔录框架

笔录是执法人员收集的第一手证据,在制作笔录前则需初步确定执法方向,针对性打好笔录框架。

一是企业基本情况。主要为企业主体(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存续情况)、环保相关手续,如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等,若涉及到的手续较多,应结合具体案件调查取证需要记录。但执法中时有出现当事人无法第一时间提供相关手续的的客观情况,应当载明实际情况,切勿根据当事人口述凭空记录手续。

二是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情况主要涉及项目建设生产情况(如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原辅料、产品等)、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污情况、违法情况过程情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笔录需满足其违法事实要素和程序事实要素,但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或不写。

笔者建议可以大体把握两种情况:一是常规的污染类违法行为。先简要描述项目建设、生产情况等总体情况,再按照案情有关的水、气、土、噪声等要素展开,有意识地“浓缩”到具体的违法情况。二是新技术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如自动监控、自行监测、机动车尾气造假等,笔录记载顺序则可以按照现场检查的时间顺序,从以避免记载出现紊乱、重复、遗漏,对于调取仪器设备数据等“活”证据的过程,要尽可能地予以详细记录固定。

三是调查取证情况。该项内容除包含现场采样、录音录像、现场负责人陪同检查等情况外,也需对现场调取的关键证据有所记录。实务中笔录易出现对取证情况未记录或记录过于简单的情况,无法关联案件其他证据。例如,当场采取查封扣押的,未载明被采取措施设施(物品)的处理依据、查扣期限、存放地等;调取企业自动监控数据、视频监控等电子证据时,未载明获取途径、种类、数量等情况;涉及采样监测的,未规范记录采样人员、采样点位、采样时间、样品数量及封存情况;未记录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以上情形需避免。


还原现场全貌


现场笔录应是现场所见的具体描述,是用文字来“画”的一种记录方式,它是客观存在事实的描述记录,文字的描述会让取证的图像信息“动”起来,让它“说话”,可想像,能互相印证,不应包含个人主观观点、估计和猜测内容。每一次现场笔录都是一种动态记录,与执法人员的执法积累、书写习惯、文字功底息息相关。在满足案件实体、程序要素的情况下,笔录该如何最大限度准确还原现场“全貌”呢?笔者整理了部分笔录内容供借鉴参考。

方位信息。运用指南针、地图软件等辅助工具,可以某一建筑设备作为参照物。例如,某车间内西南侧靠墙位置;软管从应急池内延伸至应急池东侧雨水沟;当天天气晴朗、微风,项目位于某县某区某路,地理位置:海拔719.3米,项目西南侧约30米处为某乡镇道路。

液位(高度)情况。现场检查常见对液面(高度)描述,可利用好周边参照物。例如,池水液面与溢流口下沿齐平;冷却池池壁上沿往下10公分处设置有溢流口,水池水位部分漫过溢流口;罐体内液位高度低于罐体底部的PVC管上沿。

外在性状。针对超标、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笔录时有出现笼统描述为现场有排放痕迹、现场发现暗管偷排污染物等,建议可从颜色、性质、性状、气味等方面进行具象描述。例如,沟渠液面与墙体交界处有连续性黑色霉斑;水沟内水呈灰白色并伴有大量泡沫,水沟底部可见较多的灰白色沉淀物,水沟与溪流交界处水域水体呈淡乳白色,底部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物,交界处往下游呈现约10米的乳白色水带,交界处上游溪水清澈见底;污水处理站东南侧集污井内接有软管的水泵正在运行,软管直径8厘米,长度30米,发现时集污井内废水通过软管排放至污水总排口。

排污走向。除现场绘制方位图体现排污走向外,笔录应记载有关排污情况,与方位图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例如,沉淀池西南侧池壁开掘有一处深度约20厘米的长方形缺口,沉淀池中的白色浑浊废水从缺口流入雨水沟,并沿雨水沟向南流至厂门南侧围墙,从围墙底部的洞穴流出厂外,在厂外约30米处向东转向,最终流入厂区东南侧池塘。

外观描述。对涉案设备(物品)的记录,要具体到品牌、型号、外观、批号、规格、数量等。例如,执法人员现场使用该公司提供的2台电子秤(A牌和B牌各一台)对一捆(200个)规格为28厘米*30厘米的真空袋进行称重测试:A牌称重结果为2千克,B牌称重结果为2003.3千克。


完善笔录细节

一份笔录就是一份报告,执法人员在把握笔录的纪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要求时,需要反复斟酌笔录细节。

一是避免混同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不是询问笔录,除了程序要求的回避、告知内容外,无需记录当事人的陈述。

二是正确记录检查时间。笔录应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录,且检查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避免与调查询问时间重合或重叠。

三是减少文字修改。笔录一经制作完成并经当事人核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不允许随意改动,但少量必要的更正、修改,应由当事人要签字盖章,当场予以认可。

四是笔录确认需法定形式和要求。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

此外,现场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习惯携带执法记录仪、测距仪、卷尺、无人机、热成像仪等辅助仪器设备,在完成笔录制作时,同步完成现场照片、录像视频、方位图等其他证据取证,确保笔录与书证物证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以上观点系笔者对现场检查笔录内容的体会,更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时间仓促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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