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模板,辨认笔录的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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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有没有事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辨认笔录是在审查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审查调查人、证人对涉案人员、物品、文件等进行辨认时,记载辨认情况和结果的文字记录。辨认笔录对于确定审查调查方向、印证其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针对辨认笔录制作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对辨认笔录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辨认笔录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辨认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的应当辨认的没有组织辨认;有的审查调查人员混淆辨认和讯问程序,在讯问中简单出示证据给被审查调查人辨认,并将辨认结果以问答的形式记录下来;有的辨认笔录没有写明辨认起止时间,缺少审查调查人员签字;有的只记载辨认结果,不记载辨认过程,涉及辨认人如何识别出辨认对象,在什么地点进行辨认,辨认物品名称、数量等没有记录;有的只有文字内容,没有附辨认对象的照片或录像资料。这些都会降低辨认笔录的证明力,影响事实的认定。
二是辨认存在明显暗示。辨认前通过讯问、询问或谈话工作让辨认人供述、陈述辨认对象的详细特征是体现辨认结果客观真实性的程序保障措施。而实践中有的却先让被审查调查人或证人进行辨认,再进行讯问、询问,这种辨认结果与案件无法建立可靠的关联性,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存疑;有的被审查调查人已经无法说清物品特征,仍让其辨认,并且辨认出物品,这种有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是混杂辨认不符合要求。在组织辨认过程中,有的审查调查人员只追求数量满足法律规定,而没有结合辨认对象的特征选择陪衬客体。如组织对涉案50克金条的辨认过程中,选择100克金条和200克金条作为陪衬物品,即便辨认人顺利辨认出涉案的50克金条,该辨认结果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还有的选择陪衬人员时,年龄相差悬殊,相貌特征差距太大;有的陪衬物品照片大小不同,放置方向不同,有的带有编号,有的没有编号,有的带包装,有的没有包装,导致混杂辨认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悬殊,大大降低辨认结果的真实性,甚至会影响其结论的证据能力。
四是违反单独辨认原则。有些情况下,即使辨认人记忆中的信息是正确的,但由于辨认组织者采取了不规范、不科学的行为,导致辨认结果无法被采信。如有的审查调查人员虽然对被审查调查人和证人单独开展辨认,但却将辨认结果告知对方或者在笔录中出示给对方,使辨认人相互影响;还有的让被审查调查人同时对两个辨认客体进行辨认,这会影响辨认人的认知能力,导致辨认结果失去准确性。
审核辨认笔录需要注意的五个方面
一是审核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能力。通过审核讯问、询问、谈话笔录和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确认辨认人是否为知道、了解案件某一过程的相关人员,辨认人对相关人员和物品的具体特征描述是否清晰明确,进而判断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能力。一般情况下,辨认人对辨认对象描述得越详细、准确,与其他证据印证程度越高,辨认结果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就越低,辨认结果也就越可靠。反之,其可靠性则越低。对于不易辨识的物品或者难以找到相似物,而辨认人能够辨认出来的,在笔录中必须对物品的特征作出描述,以解释辨认的合理性。在本人已经无法说明人物或物品特征,不具备辨认条件的情况下,一般不再组织辨认。
二是审核辨认对象是否符合要求。为保证辨认工作客观有效,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审核物品是否为实物。在辨认物品时,一般应辨认实物,如被辨认的实物系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运等情况的,也可以对实物照片进行辨认,实物照片必须清晰可辨。第二,审核物品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对于除了原有的品类特征外并无其他明显特征的,如同一型号手机、同一品牌香烟、钱币等种类物,以及难以找到相似物品的特定物,可将该物品照片交由本人进行确认并在照片上签字。第三,审核陪衬人员和照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辨认相关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同一辨认人对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陪衬人。
三是审核辨认程序是否规范。辨认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审核辨认前是否有责任告知。在辨认前应当告知辨认人故意虚假辨认应负的党纪政务及法律责任。第二,审核辨认笔录内容是否翔实。辨认笔录应当反映整个辨认过程的全貌,但并不需要交代案情。关键性事项如辨认人的基本情况、辨认对象的情况、所要辨认的事实及目的、辨认过程、辨认结果等必须写明,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的神态变化及反常表现也应记载清楚。第三,审核辨认笔录制作过程是否合法。如执行辨认的审查调查人员是否为两人以上,审查调查人员是否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辨认是否个别进行,是否有向辨认人提供暗示等违法行为。
四是审核辨认结果是否明确真实。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清晰地记载辨认结果。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审核辨认结果是否明确。如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当在辨认笔录结论处或对应的实物照片上注明“经过辨认,照片×号,就是××年×月×日我在××处收受××所送的××”,并签写姓名、日期;辨认材料应附在相应辨认笔录后面。第二,审核辨认笔录是否体现辨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伪造、篡改,违背辨认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辨认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第三,审核是否有必要重新辨认。一般情况下,辨认人在第一次没有辨认出辨认对象或者辨认结果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原则上应当禁止重新辨认。确因材料不具备可辨认性需要更换,或因辨认人身体不适等客观原因,可以重新组织辨认。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更换审查调查人员,必要时变换辨认方式等,以消除前次辨认的影响,保证再次辨认的客观真实性。
五是审核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辨认笔录必须与其他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着重审核同一事实中不同辨认笔录之间是否有矛盾,辨认人交代的人员特征与辨认出的人员或照片是否一致,辨认人描述的物品特征与扣押物品清单中记载的特征、物证照片反映的特征以及辨认出的照片特征、扣押编号是否一致。第二,注重分析辨认人对辨认结论的解释,探究其与其他证据的内在逻辑关系,避免简单采信辨认结果。第三,发现辨认结果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时,需要审慎分析冲突的原因,对于瑕疵辨认笔录可以进行补强,对于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足以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审查调查人员无法做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马艳燕)
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网友“潘小敏”问:制作辨认笔录应注意什么?
答: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辨认工作的相关要求,其中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人可以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辨认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张。笔者参与了多起受贿案件的查办工作,若被调查人不知道行贿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一般可将行贿人照片及相关身份信息资料向被调查人出示并由其确认。在特殊情况下,从固定案件证据的角度出发,可能需要监察机关制作辨认笔录,从被调查人的角度证实行贿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与行贿人的供述以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笔者结合查办受贿案件实践,对制作辨认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思考。
选取辨认对象照片。辨认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辨认笔录的制作;二是选取辨认照片,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辨认前应仔细询问辨认对象性别、年龄、体态等具体特征,根据被调查人的描述选取辨认照片。选取照片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照片必须全部为男性或者女性,不能出现男性和女性混杂在一起的情况;二是照片中的人员特征不应有过大或者明显差异,防止被调查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调查人员存在诱导辨认的问题。
辨认笔录中应记录辨认事由。辨认工作必须与案件有关,这是证据关联性的要求。因此,在辨认笔录中应记录清楚辨认事由,并且围绕案件事实记录。比如在受贿案件中,辨认事由可以参照受贿案件事实表述的模式予以记录,笔者建议可以这样记录,“被调查人供述在某某时间,涉案人员在某某地点送给被调查人财物,因被调查人不知道涉案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因此让被调查人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等类似表述,这样既能反映出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也能反映出证据之间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辨认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有见证人在场。监察法实施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辨认过程中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出于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角度,建议辨认工作尽量在有同步录音录像条件的场所进行。无同步录音录像条件的情况下,应有见证人在场,防止出现被调查人在后期的案件调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调查人员存在违规辨认的问题。同时,需要注意见证人的资格条件,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见证人,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是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职权的调查人员。
不能忽略辨认经过的记录。辨认经过是反映辨认程序是否公正的具体体现。实践中,有调查人员认为,辨认过程是在同步录音录像下进行的或者有见证人在场,就忽略了对辨认经过的记录,从本质上讲是忽视了程序与实体并重的问题。因此,在记录辨认经过时要将照片的数量、调查人员和见证人的姓名以及调查人员是否有明示、暗示辨认人的行为等情况予以记录,将辨认经过详细、客观地反映在辨认笔录中。
辨认结果要记录清楚、详细。辨认结果是决定受贿事实能否认定的关键,不能笼统地记录辨认结果,在记录辨认结果时应详细记录“被调查人指出照片中的几号就是在某某时间、某某地点送给被调查人财物的人员”等类似的记录,这样才能与被调查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作者:高文飞 单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纪委监委)
辨认笔录见证人的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辨认笔录是在审查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审查调查人、证人对涉案人员、物品、文件等进行辨认时,记载辨认情况和结果的文字记录。辨认笔录对于确定审查调查方向、印证其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审理部门的实践经验,针对辨认笔录制作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谈谈对辨认笔录审核把关时需要注意的地方。
辨认笔录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辨认笔录制作不规范。有的应当辨认的没有组织辨认;有的审查调查人员混淆辨认和讯问程序,在讯问中简单出示证据给被审查调查人辨认,并将辨认结果以问答的形式记录下来;有的辨认笔录没有写明辨认起止时间,缺少审查调查人员签字;有的只记载辨认结果,不记载辨认过程,涉及辨认人如何识别出辨认对象,在什么地点进行辨认,辨认物品名称、数量等没有记录;有的只有文字内容,没有附辨认对象的照片或录像资料。这些都会降低辨认笔录的证明力,影响事实的认定。
二是辨认存在明显暗示。辨认前通过讯问、询问或谈话工作让辨认人供述、陈述辨认对象的详细特征是体现辨认结果客观真实性的程序保障措施。而实践中有的却先让被审查调查人或证人进行辨认,再进行讯问、询问,这种辨认结果与案件无法建立可靠的关联性,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存疑;有的被审查调查人已经无法说清物品特征,仍让其辨认,并且辨认出物品,这种有明显暗示或指认嫌疑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三是混杂辨认不符合要求。在组织辨认过程中,有的审查调查人员只追求数量满足法律规定,而没有结合辨认对象的特征选择陪衬客体。如组织对涉案50克金条的辨认过程中,选择100克金条和200克金条作为陪衬物品,即便辨认人顺利辨认出涉案的50克金条,该辨认结果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使用。还有的选择陪衬人员时,年龄相差悬殊,相貌特征差距太大;有的陪衬物品照片大小不同,放置方向不同,有的带有编号,有的没有编号,有的带包装,有的没有包装,导致混杂辨认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悬殊,大大降低辨认结果的真实性,甚至会影响其结论的证据能力。
四是违反单独辨认原则。有些情况下,即使辨认人记忆中的信息是正确的,但由于辨认组织者采取了不规范、不科学的行为,导致辨认结果无法被采信。如有的审查调查人员虽然对被审查调查人和证人单独开展辨认,但却将辨认结果告知对方或者在笔录中出示给对方,使辨认人相互影响;还有的让被审查调查人同时对两个辨认客体进行辨认,这会影响辨认人的认知能力,导致辨认结果失去准确性。
审核辨认笔录需要注意的五个方面
一是审核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能力。通过审核讯问、询问、谈话笔录和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确认辨认人是否为知道、了解案件某一过程的相关人员,辨认人对相关人员和物品的具体特征描述是否清晰明确,进而判断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能力。一般情况下,辨认人对辨认对象描述得越详细、准确,与其他证据印证程度越高,辨认结果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就越低,辨认结果也就越可靠。反之,其可靠性则越低。对于不易辨识的物品或者难以找到相似物,而辨认人能够辨认出来的,在笔录中必须对物品的特征作出描述,以解释辨认的合理性。在本人已经无法说明人物或物品特征,不具备辨认条件的情况下,一般不再组织辨认。
二是审核辨认对象是否符合要求。为保证辨认工作客观有效,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审核物品是否为实物。在辨认物品时,一般应辨认实物,如被辨认的实物系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或者存在不便搬运等情况的,也可以对实物照片进行辨认,实物照片必须清晰可辨。第二,审核物品是种类物还是特定物。对于除了原有的品类特征外并无其他明显特征的,如同一型号手机、同一品牌香烟、钱币等种类物,以及难以找到相似物品的特定物,可将该物品照片交由本人进行确认并在照片上签字。第三,审核陪衬人员和照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辨认相关人员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同一辨认人对于同一案件有关的辨认对象进行多组辨认的,不得重复使用陪衬照片或陪衬人。
三是审核辨认程序是否规范。辨认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审核辨认前是否有责任告知。在辨认前应当告知辨认人故意虚假辨认应负的党纪政务及法律责任。第二,审核辨认笔录内容是否翔实。辨认笔录应当反映整个辨认过程的全貌,但并不需要交代案情。关键性事项如辨认人的基本情况、辨认对象的情况、所要辨认的事实及目的、辨认过程、辨认结果等必须写明,辨认人在辨认过程中的神态变化及反常表现也应记载清楚。第三,审核辨认笔录制作过程是否合法。如执行辨认的审查调查人员是否为两人以上,审查调查人员是否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辨认是否个别进行,是否有向辨认人提供暗示等违法行为。
四是审核辨认结果是否明确真实。作为证据使用的辨认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准确、清晰地记载辨认结果。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审核辨认结果是否明确。如辨认人进行辨认时,应当在辨认笔录结论处或对应的实物照片上注明“经过辨认,照片×号,就是××年×月×日我在××处收受××所送的××”,并签写姓名、日期;辨认材料应附在相应辨认笔录后面。第二,审核辨认笔录是否体现辨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伪造、篡改,违背辨认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辨认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第三,审核是否有必要重新辨认。一般情况下,辨认人在第一次没有辨认出辨认对象或者辨认结果与其他证据矛盾时,原则上应当禁止重新辨认。确因材料不具备可辨认性需要更换,或因辨认人身体不适等客观原因,可以重新组织辨认。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更换审查调查人员,必要时变换辨认方式等,以消除前次辨认的影响,保证再次辨认的客观真实性。
五是审核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辨认笔录必须与其他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相互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第一,着重审核同一事实中不同辨认笔录之间是否有矛盾,辨认人交代的人员特征与辨认出的人员或照片是否一致,辨认人描述的物品特征与扣押物品清单中记载的特征、物证照片反映的特征以及辨认出的照片特征、扣押编号是否一致。第二,注重分析辨认人对辨认结论的解释,探究其与其他证据的内在逻辑关系,避免简单采信辨认结果。第三,发现辨认结果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时,需要审慎分析冲突的原因,对于瑕疵辨认笔录可以进行补强,对于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辨认笔录,足以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审查调查人员无法做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马艳燕)
辨认笔录是什么意思
来源:安商易购
一份规范、准确的辨认笔录,在案件侦破和司法审判中起着关键作用。公安民警制作辨认笔录时,需遵循严谨流程,确保其合法性与有效性,为案件办理提供坚实证据支撑。
一、辨认前的准备工作明确辨认目的:在开展辨认工作前,民警必须清晰知晓辨认的目的。若为盗窃案,需明确是辨认被盗物品、犯罪嫌疑人,还是案发现场等,只有明确目的,才能使后续工作更具针对性,助力案件侦破。例如在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中,准确辨认被盗摩托车,能帮助确定犯罪事实,为追回赃物提供线索。确定辨认参与人:组织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证辨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辨认人需具备辨别能力,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若辨认犯罪嫌疑人,要挑选熟悉其特征的证人或被害人。如在某起抢劫案中,选择案发时在场、看清嫌疑人外貌特征的路人作为辨认人,能提高辨认的准确性。准备辨认对象:对于人物辨认,要保证被辨认人员在年龄、体型、外貌等方面有一定相似性,随机排列,避免误导辨认人。物品辨认时,将需辨认物品与类似物品无规律摆放,不做位置提示。场所辨认可提供相似环境照片供辨认人选择。比如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不能将嫌疑人单独列出,而应将其与其他外貌相似人员一同编入辨认队列,防止辨认人受到暗示。二、辨认过程的规范操作告知权利义务:辨认前,侦查人员要向辨认人详细说明辨认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告知其如实辨认的义务,以及故意指认或虚假辨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辨认人清楚自身权利和义务,如实进行辨认。控制辨认环境:辨认应在相对独立、安静的环境中进行,避免外界干扰。如在专门辨认室辨认人物时,要保证室内光线充足、无噪音,让辨认人能清晰观察被辨认对象,从而做出准确判断。严格辨认程序:人物辨认可采用列队辨认或照片辨认。列队辨认时,侦查人员按随机顺序带被辨认人入场,让辨认人逐一观察后做决定;照片辨认则打乱照片顺序展示,标注编号,辨认人通过编号指认。物品辨认同样要确保展示无规律,可实物或照片辨认。场所辨认可通过展示照片、地图或实地走访方式进行。实地走访时,侦查人员带领辨认人自然接近辨认场所,让其做出辨认决定。记录辨认过程:辨认过程中,侦查人员要详细记录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辨认方法和结果等内容,同时记录辨认人的表情、言语和动作细节,以便后续分析辨认结果的真实性,保证记录客观、准确,无篡改和遗漏。三、辨认后的审查确认询问辨认理由:辨认结束后,侦查人员及时询问辨认人做出辨认决定的理由,要求理由合理、有逻辑,且能与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辨认人通过嫌疑人的特殊纹身确定身份,侦查人员需进一步核实纹身的真实性和独特性。核对辨认结果:侦查人员对辨认结果进行核对确认,若有多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辨认,比较结果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分析原因,重新审查辨认过程是否存在问题,确保辨认结果准确无误。制作辨认笔录:根据辨认实际情况制作规范辨认笔录。首部写明案件名称、辨认时间、地点、侦查人员姓名等基本信息;正文详细记录辨认过程和结果,包括辨认人陈述、侦查人员提问和被辨认对象情况等;尾部由辨认人、侦查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辨认笔录一式多份,分别存入案件卷宗和附卷,方便后续查阅和审查。四、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确保辨认过程的可回溯性和真实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表明,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明确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合法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从反面明确了辨认笔录有效的必要条件。公安民警制作辨认笔录时,要严格按照上述流程和法律规定操作,确保辨认过程公正、合法、准确,为案件的侦破和审理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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