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一般应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确认原则,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必须是什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然辰

最高法:行政诉讼被告一般应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确认原则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发生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需要被征收人及时起诉到人民法院进行维权。而如何正确确定被告对被征收人来说很重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申2319号《行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被告一般应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确认原则,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担任行政诉讼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对其行为负责。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市政府为被告向原审起诉,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但在庭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称涉案房屋系由管委会拆除,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拆除行为系受被申请人的委托而实施。因此,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主体并不适格。

另外,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批文,管委会具有固定人员、常设机构以及财政保障,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在被申请人既无决定拆除之意志、亦无实施拆除之行为的情形下,由管委会对其未有上级政府概括授权或具体委托的行为承担责任,符合“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亦不会影响再审申请人实体权益的保障及实现。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应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确认原则,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适格被告。但有些情况下,被征收人并不知道是哪个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此时如何确定被告?一般情况下根据受益情况确定被告,在无法查清实施主体或没有行政机关自认实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拆迁工作的目的性、职权法定原则或受益规则推定被告。此时,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确定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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