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利用担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以亲友名义将小区公共区域低价承租后,通过对外高价转租的方式,非法占有、挪用公共区域租金,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案情简介
2015年至2017年,张某与李某私下协商,分别利用二人担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借用亲友的名义将小区公共区域从业委会低价承租下来,之后,高价转租给某某投资管理公司,不到两年时间,二人非法占有小区公共区域租金共计50万元。
后经侦查机关调查,张某在担任业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小区公共区域租金3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之后用于投资某理财产品,超过3个月未能归还。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数额较大,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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