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审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晨妍

拍卖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1年税务局委托拍卖公司拍卖“涉黑”罚没煤矿资产。最终煤业公司竞买成功。2013年,煤业公司以煤矿储量与公示储量相差巨大为由,诉请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整体出让合同》、税务局返还拍卖款并赔偿利息等损失。

从该武汉合同案中查明事实看,在案涉煤矿资产拍卖和《整体出让合同》签订时,煤业公司、税务局和拍卖公司等本案各方当事人均非因自身的原因产生了在价值上的错误认知,都没有意识到煤矿实际资源储量与拍卖公告所载和合同约定不符,由此产生了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误解结果出现。该武汉合同案中在煤业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税务局和拍卖公司在拍卖、签约过程中存在故意信息披露错误情形下,不能因上述非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误解认定税务局、拍卖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该武汉合同案中,组织、参与案涉煤矿资产拍卖、签订《整体出让合同》等民事行为,应为有效。煤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款项,综合考虑当事人对煤矿资源储量认知情况、案涉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从维护交易稳定和公平公正角度出发,本案合同不应解除,但对煤业公司支付价款应予适当调整。

因该武汉合同案中当事人确定的煤矿转让方式为整体出让,包括了煤矿全部资产,即煤矿采矿权、土地及房屋、机器和设备设施等,出让价格亦系按煤矿全部资产确定,而非单独依据煤炭资源储量确定,故该武汉合同案中不能仅依煤矿保有资源储量减少比例对合同款调整,而应先按采矿权占总评估值比例及总成交价确定采矿权在总成交价中的份额,再依此份额和煤矿保有资源储量减少比例确定税务局应返还合同借款。

该武汉合同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均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对煤矿实际资源储量和价值产生错误认知,故对煤业公司关于赔偿利息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继续履行,税务局向煤业公司返还合同价款2200万余元。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各方当事人均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对标的物实际价值产生错误认知,但合同尚有继续履行可能时,不应解除,但可对合同价款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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