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17年12月1日进入某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员工有权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和了解有关自己工资福利的情况,但是不能和其他员工讨论薪资情况。员工违反工资保密制度,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违反规定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员工手册曾报工会并予公示,黄某予以签收。
2018年11月10日,黄某向上级发送邮件,称马钞的年薪为三十万元,离职补偿为二十五万元,而黄某年薪为二十万元,与其他员工相比,薪资是所在区域最低的。换做是小善律师也觉得不爽。2019年12月23日,公司因黄某违反请假规定,出具书面警告,同时公司向黄某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通知书。原因是黄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在2019年12月27日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解除决定已经工会决议。2020年1月6日,黄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一万元。
开庭审理期间,公司陈述如下解除事实:黄某存在严重违纪,违反公司工资保密制度,向他人询问、讨论工资情况。2018年3月2日,黄某在工作期间严重迟到,上级要求其及时汇报,黄某拒不服从。2018年4月以病假为由再次迟到,公司要求其出具病假单,并将证明黄某拒不服从,仲裁委对黄某请求不予支持。
首先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实行严格的工资、奖金保密制度,不得询问讨论自己和他的工资福利情况。违反工资保密制度是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11月,黄某向上级发出电子邮件中,列明其他员工的薪酬情况,和同事讨论薪酬,违反了相关的制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截至2019年12月,黄某在其当月称病假未上班,主管多次要求其办理请假手续,并提供病假材料证明,即仍拒不提供,且之前主管也向其重申过考勤管理制度,应视为拒不服从上级指示管理,故该项解除事由也成立。
据此,公司在征询公司工会意见后,为黄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与法不悖,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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