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中的精神损失费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洁丽

  原告邱某与被告王女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9日,双方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书。协议书第二条内容为:“二、甲方(邱某)过错对乙方(王女)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并造成甲乙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甲方同意在十年内分十次共向乙方赔偿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每次200万元,本条款与欠条具有同等效力)。”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男方:邱某(以下简称甲方),女方:王女(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于2008年11月1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做补充协议如下: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甲方偿还。甲方的奖金及补发的年薪及其他收入必须先全部交给乙方用于偿还债务(此债务部分用于女儿的生活学习及其他费用)。2.鉴于甲方到目前为止尚未偿还赔偿款给女方的事实存在,考虑到甲方工作收入的具体情况,离婚时甲方先赔偿给乙方5万元人民币,甲方保证每月给乙方的赔偿款不得低于甲方总收入的三分之二。若甲方违反此协议,乙方可到单位及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离婚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离婚登记部门各持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离婚后,邱某与王女因支付2000万元的分手费事宜多次交涉未果,遂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诉至法院。原告邱某诉称,2008年11月17日王女以向原告所在单位告发原告生活作风有问题为由相威胁,吵闹着迫使原告签下《离婚协议书》。签订离婚协议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吵闹,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致使原告被迫提出辞职。2011年6月9日原告不堪忍受被告谩骂和骚扰,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认为,2000万元的精神赔偿属于天价,原告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也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5万元的范围;并且原告在与被告离婚时,已经把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自己的全部财产都给了被告,已经对被告进行了补偿,故被告另外主张2000万的精神赔偿是不合理的。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精神损害2000万元的条款和《离婚补充协议》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女辩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不检点行为,有过错在先。离婚协议系原告起草,双方在离婚时对财产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协议上签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真实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可自行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补充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中,原告自认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长期与他人保持性关系,生活十分不检点,原告的过错给被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原告同意在十年内分十次共向乙方赔偿2000万元系出于自愿,且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在双方签订协议时,被告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迫原告签订协议。故本院尊重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精神损害2000万元的条款和《离婚补充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手费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包含道德义务的附条件的赠与。分手费出现在离婚协议中,离婚协议是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协议。夫妻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该约定往往是夫妻双方在对离婚与否、子女如何抚养等事宜全面综合考虑之后、平衡妥协的结果,其实质是解除身份关系时附上了一定的条件。离婚协议中关于分手费的约定也是以解除婚姻身份关系为前提的,通常表现为一方对另一方为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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