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笔者列举了现行《商标法》认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几种方式,并以阿迪达斯公司的真实案例简要举例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中如何根据商标专用权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
另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式计算赔偿数额。该规定背后亦体现出立法者保护商标权利人的积极态度。按照侵权人“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与根据商标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不再赘述,今天我们来简单聊一聊《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种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方式,即“许可费倍数计算法”。
其实早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便加入了“许可费倍数计算法”。该计算方式有助于商标专用权人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尽管“许可费倍数计算法”本身并不是惩罚性赔偿,但若商标权利人能够正确适用该方法,有助于在个案中实现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机制。
“许可费倍数计算法”建立在存在合法有效且履行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基础之上,合同中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也体现出该商标的实际市场价值。理论上对于与第三人存在商标许可合同关系的商标权利人来说,适用该计算方法进行举证相对容易:审理法院对商标权利人提供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查证属实后可据此为参照、结合案件事实对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裁量。
但在实务中,商标权利人可能从未向第三人许可过商标使用;或者商标权利人虽然提供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许可费明显不合理;再或者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与具体案件中的被诉侵权行为在商标使用类别、使用范围等具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法院无法采信。
因此,商标权利人若希望通过“许可费倍数计算法”在具体案件中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济,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准备:首先,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预留好证明商标价值的证据,比如积极进行商标许可并妥善保存好商标许可合同以及相关的文件;其次,商标权利人在订立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尽量不要在合同中附加过于“个性化”的条款,避免该合同内容在未来可能遇到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因合同不具有典型性而不被审理法院采纳作为参照依据。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商标侵权损失的赔偿范围
●商标侵权损失如何确定的司法解释
●商标侵权损失如何计算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数额
●如何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
●商标侵权赔偿依据
●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标准
●商标侵权损失的赔偿范围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