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在外面有了“小三”而导致离婚,妻子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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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公是在深圳打工的时候认识的,相处了一段时间就结婚了,结婚之后我就跟他一起回老家生活。2010年,他独自到广州打拼,后来成立了一家小公司,收益还不错,而我由于要照顾老人和孩子就留在了老家。一年前,我发现他总是找各种借口不回家,并且给家里打电话的次数逐渐减少,对家里的事情也不管。有一次,我突然到广州去找他,发现他已经和别的女人生活在了一起。我现在不想再跟他一起生活了,但是我为这个家真的付出了很多,我在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吗?如果可以,我应该怎么做呢?

律师答疑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如何把握时机,我国法律规定,若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的,或一审中未提出,二审提出但没有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以要求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此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但是一定要注意把握时机。如果协议离婚,要将损害赔偿要求写在离婚协议当中,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若进行离婚诉讼,作为原告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若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的,或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没有调解成功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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