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 工商局模板,股权质押协议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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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书范本


鉴于:

公司(债权人)与

公司(债务人)

于 月 日签署了《贷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

公司(质押人)持有XXX公司 %的股

公司(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

公司(债权人)同意接受前述担保利益;

公司(债权人)与 公司(质押

鉴于:

权并且其同意以股权质押方式就

下义务提供担保,


有鉴于此,

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当事人

1.1 质押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1.2 质押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第 2 条:质押

质押人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

质押股权")全部质押给质押权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

义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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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担保范围

本协议项下质押股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但未付

给质押权人的任何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质

押权的费用。

第 4 条

质押期限

自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质押权人

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

第 5 条 质押权的实现

5.1 若出现本协议第 8 条所述违约事件时,质押权人有权采取中国

法律允许的行动以实现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前述行动包括但不限

于:

(a)决定质押股权的价值,以该质押股权折价;或者

(b)通过公开或私下销售处分质押股权,并从处分所得中优先受偿;

或者

(c)以双方约定的价格,受让质押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质押股权;

若有关主管机构同意,本条款同时构成质押人与质押权人之间的股权转

让协议,若有关主管机构另有要求,则质押人应按本条款的约定与质押

权人另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5.2 质押人承诺,质押人放弃因质押人向质押权人代偿质押人之

债务而形成之对债务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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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 陈述和保证

质押人在此为质押权人的利益向质押权人陈述和保证:

6.1 质押人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行

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

签署本协议。

6.2 质押人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质押人的章程、合同对质押人履行

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有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

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

6.3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任何质押股权之上质押人没有设立或允

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质押人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

对所有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免于任何担保权利(但根据本协议设

立的担保权利或质押权允许的其他担保权利除外)。

6.4 除非经质押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

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6.5 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质押人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

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

6.6 质押人保证,已向质押权人真实披露了

并担保 公司在本协议第 4 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

6.7 质押人承诺,一旦

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司在本协议第 4 条规定的期限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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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亏损情 况,质押 人将立 即以自己 的财产 予以弥补 ,并且 不因 此

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第 7条 批准和登记

7.1 质押人向质押权人承诺,质押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已经获得

署本协议后立即将质押事项记载于

法规的要求自担费用向

公司股东会及

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并在签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并根据法律

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7.2 质押人应自担费用立即向质押权人提交或促使向质押权人提交

出资证明书及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质押人出具的验资报

告。

第 8条 违约

如果下述任何情形发生,视为质押人违约,质押权人有权行使本协

议项下的质押权:

8.1 质押人未能根据主合同的规定偿还任何本金或利息并且该违约

情形在发生后三十日内未得到适当补救或弃权或主合同规定的质押人的

其他违约事件发生。

8 2 质押人在本协议项下对质押权人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质

押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

8.3 未经质押权人书面同意,质押人将其对质押人的任何或全部

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质押权人在本协议项下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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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处置。

第 9 条 质押人的赎回权

在质押权人执行其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权前,或者在质押权利的拍卖

过程完成前,质押人可以质押权人满意的方式和价格买回其质押的股权。

第 10 条 生效

本协议在如下条件满足时生效:

10.1 经质押人和质押权人正式签署;

10.2 本协议所述股份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名册上。

第 11 条 转让

公司的股东

本协议应约束当事人及其各自继承人、经许可的受让人和被转让人,

并对其有效,但未经质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利或义务。

第 12 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据其解释。

12.2 各方就本协议所生之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质押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解决。

本款所述之争议议系指各方对协议是否成立、协议成立的时间、协议内

容的解释、协议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发

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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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其他

13.1 本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当事人之间完整的协议,在任何情况下,

任何在本协议签署前各方的信函来往、声明、协议或其他任何文件不得

优于本协议及其附件。

13.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与适用于本协议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

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这样的条款应当从协议中取消。但是这样的条

款应当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及本协议的整体效力。各方应当协商

订立新的条款,以取代这样的无效条款或不可强制执行的条款。

13.3 本协议构成质押人与质押权人之间独立的协议,其效力不受主

合同的影响。即使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任何原因而部分

无效或全部无效,质押人也应当按本协议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13.4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并具有相

同之效力。副本一式

份,作为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之用。

质押人:

法定(授权)代表:

日期:

质押权人:

法定(授权)代表:

日期:


股权质押协议是否登记才生效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借款协议》(“主合同”),根据该借款协议,【】(“”)指定甲方借款给丙方250万元人民币(“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及内部管理。

2.为了担保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470万元出资计47%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各方经协商一致,就股权质押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

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向丙方提供250万元借款本息。

第二条 股权质押标的

2.1股权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丙方470万元出资计47%股权及其派生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等全部派生权益。

2.2乙方承诺,其提供质押的股权未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的权利,质押期间也不会转让给第三方或设定其他第三方可追索的权利。

第三条 股权质押范围

股权质押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为追索债务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全部为实现质押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

第四条 股权质押期限

本协议项下股权质押,自本协议签署之日生效,至丙方清偿完毕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失效。

第五条 股权质押登记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第六条 质权行使

发生下列事由之日起5日内,甲方有权直接指令乙方将全部质押股权直接过户给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方,以抵偿主合同项下丙方所欠甲方债务,或者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甲方债务:

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丙方未如约清偿债务;

2) 乙方、丙方严重违反其在主合同项下义务,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予纠正的;

3) 其他担保法规定的行使质押权的事由。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除非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 协议生效

限于篇幅,未能完全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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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协议书范本免费模板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借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和其他费用的履行,甲方以其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向乙方偿还全部合同项下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 公司 万元(占持股比例 %)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2)以上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系指质押物股权自身价值及其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等偿还的担保。

第三条 质押登记
1、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3日内到相关股权质押登记部门办妥股权的质押登记手续,将质押登记证书的正本原件交乙方保管。
2、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需的评估费用、公证费用、登记费、手续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 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经合法程序通过的股东会决议。甲方保证对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和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当日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质押股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和其他费用等。
4、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合同》的本息及相关费用,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以变卖、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
5、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合同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6、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所涉权益及其它财产价值减少的,乙方应当恢复其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与担保权益及其它财产价值减少相当的担保,乙方拒绝的,甲方可以提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质权,所得价款作为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若造成了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罚息、赔偿金、违约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等。
(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项下《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
(2)甲方停业、处置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场所等、被宣告解散、破产、吊销营业执照等而无法继续营业的。
(3)股权质押后,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做出股权变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行为、将股权向第三方转让行为、赠与和再质押行为,以及向工商管理部门提请股权变更登记。

第六条 乙方依法处置甲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所得款项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足额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与乙方对《借款合同》续期,则甲方同意本质押合同继续有效,仍对展期后的《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登记机关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日期: 日 签约日期:

股权质押协议质押给个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深度解析

摘要:隐名出资看似“低调”,实则暗藏法律陷阱!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拒绝“显名”、股权被强制执行……如何通过一份代持股协议规避风险?本文结合真实案例,拆解代持股协议的核心条款,助您守住“隐形财富”。

一、真实案例:代持协议缺失,千万投资打水漂

2023年,王先生(化名)委托好友李女士代持某科技公司30%股权。因双方仅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协议,李女士私自将股权质押借款后失联。王先生起诉后,因无法证明实际出资关系,最终败诉,千万投资付诸东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隐名出资的本质是“信任游戏”,但法律只认证据。一份严谨的代持股协议,是隐名股东的“护身符”。

二、隐名出资四大法律风险,个个致命

风险1:股东资格不被确认

即使实际出资,若缺乏书面协议或未获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法院可能驳回“显名”请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案例:某投资人因代持协议未明确出资细节,被法院认定为借贷关系,丧失股东资格。

风险2: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若将股权转让、质押,第三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时,隐名股东只能追偿损失,无法收回股权(《民法典》第311条)。案例:某公司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低价转给亲属,隐名股东因无法证明恶意串通,最终败诉。

风险3:股权被司法强制执行

名义股东若涉债务纠纷,其名下股权可能被查封、拍卖。隐名股东仅能依据代持协议索赔,但执行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案例:某企业家代持股权因名义股东欠债被法院拍卖,损失超5000万元。

风险4:其他股东拒绝配合“显名”

即使代持协议有效,若其他股东以“人合性”为由反对,隐名股东仍无法登记为显名股东。实务难点:部分法院要求“其他股东明知且持续认可”,口头默认可能不被采信。

三、代持股协议六大核心条款,缺一不可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结合百起案件经验,提炼以下条款设计要点:

条款1:身份与出资凭证

关键内容:明确隐名股东身份、出资路径(银行转账备注“股权出资款”)、保留转账凭证。

风险提示:未注明用途的转账可能被认定为借款。

条款2:股东权利行使规则

关键内容:约定表决权、分红权由隐名股东直接行使,或要求名义股东出具《授权委托书》。

实务技巧:隐名股东可兼任公司高管,通过参与管理留存证据。

条款3:股权处分限制

关键内容:禁止名义股东转让、质押股权,并约定擅自处分的违约金(建议不低于股权价值的30%)。

创新设计:要求名义股东配偶签署《知情同意书》,避免离婚析产纠纷。

条款4:显名化条件与程序

关键内容:提前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显名确认函》,明确显名触发条件(如IPO前)及税费承担方。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显名前提。

条款5:违约责任与赔偿

关键内容:列举擅自处分、泄密等违约情形,约定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案例参考:某协议约定“违约金为股权价值的2倍”,法院最终支持实际损失1.5倍赔偿。

条款6:争议解决与送达

关键内容:约定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明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身份证地址、常用邮箱)。

实务要点:约定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可作为证据,避免举证困难。

四、俞强律师团队特别提示

定期核查:每季度要求名义股东提供征信报告,监控债务风险;

动态管理:公司增资、章程修改时,及时更新代持协议;

证据链闭环:保留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等,形成“出资-行权-收益”完整证据链。

结尾互动:您在代持股权时遇到过哪些坑?是否因协议漏洞吃过亏?欢迎评论区分享经历,俞强律师团队将抽取3名读者免费解答法律疑问!

风险提示: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但永远站在未雨绸缪者一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争议解决,为企业家提供“法律+商业”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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