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离婚时如何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一)》中,我们分享了股权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另一方虽不是该公司股东却坚持获取股权,被法院驳回的情况。那么若未登记的一方放弃获得股权转而要求分割折价款,又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呢?
对于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权的价值可以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作为依据进行估值,而对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何确定股权价值就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了。司法实践中,法院优先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若两方当事人能够就股权价值问题协商一致,则以双方意见为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就需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听起来好像不难,而实际要解决的问题还是很多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则案例:审理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评估被告在两家公司所持的股权价值及个人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及收益。法院根据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该机构随后出具了《关于xxxx有限公司和xxxx有限公司股权价值的咨询报告》。而被告认为咨询报告缺乏评估报告基本要素,如评估基准日和评估方法,评估人员没有现场勘察,对企业负债账面价值没有反映,土地使用权没有具体的估值方法,其得出的咨询价格是主观的,咨询报告不能真实反映股权客观价值。
法院认为,依照原告的申请委托评估,程序合法。被告及其父亲系两家公司的大股东,占了大部分的投资比例(即实际控制公司),但对于评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却称无法提供,其理由难以采信。对于该部分股权的价值,因受评估条件的限制(仅有原告提供及法院调取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房地产资料),评估公司仅根据现有的资料出具了股权价值的咨询报告,咨询意见虽不能完全等同于评估结论,但在本案中属于更接近客观事实的证据,其证明力大于其他的证据,可以作为对本案综合考量的依据。被告在评估过程中并未利用其系两家公司股东的有利条件予以积极配合,现虽对咨询报告不予认可,却并未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故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可见,当一方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股权评估,而公司不予配合,法院也可以根据其他证据,如咨询报告等推断股权价值,即使这样得出的结果是片面的,但是法院认为“其证明力大于其他的证据”,将予以参考。由于公司能够配合而不予配合,因此要承担法院按照“片面”的咨询报告确定股权价值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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