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冬梅与建国为夫妻,两人婚后成立了一家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为,冬梅持股20%,建国持股80%。近几年,因建国生意很忙,夫妻之间沟通越来越少,在一次争吵之后,冬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公司股权。冬梅认为,公司成立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平均分割股权,各50%;建国认为,既然工商登记时,股权比例是冬梅20%、建国80%,这是双方对于股权归属的约定,应该根据工商登记确定股权分割比例,并且,公司股权平分,必将导致公司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以致公司僵局,影响企业治理。两人说的好像都有道理,那么本案中,能否按照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呢?
•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解读:
本案中,冬梅和建国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为20%和80%,能否推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建国主张按照冬梅20%、建国80%分割股权,但法院认为,因为他并未提供明确的书面夫妻财产协议,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因此,冬梅主张平分股权是可以的。
•方案建议:
现实生活中,婚后设立公司并不罕见,如果离婚诉讼涉及股权分割,平分股权,确实会给公司治理带来不确定的因素。那么,能否提前规划呢?
这是可以的,如果双方希望按照工商登记比例确定股权归属,可以通过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进行约定,预防将来出现股权平分的风险。
•案例小结:
今天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并不能直接推定为夫妻双方就股权归属的约定,而应当另行签订有效的书面夫妻财产协议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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