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75元×6=31050元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九级6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75元×1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八级12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资×
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停工留薪期期限为 个月
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本人工资×(48天÷21.75天/月)×70%=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护理费:8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8元/天
渝人社发[2010]28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鉴定费:
交通费:
举示票据
经济补偿金: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解除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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