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不同?2025,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有什么不同
本文介绍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是否需要支付费用、期限和能否约定违约金等方面的区别。保密协议是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一种约定的义务,其效力待定,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而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的义务。
法律分析
一、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性质有何不同?
(1)保密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意味着,保密协议是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2)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不得在同类行业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活动,也不得在与用人单位竞争的公司中担任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管理职务或其他重要职务。竞业限制协议并非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其效力待定。”这些约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重视,而不意味着保密义务是约定性义务,即使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仍要承担保密的义务。
竞业限制从本质而言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的限制,意味着劳动者将不能凭借其熟悉的技能去获取较好的待遇,由此可能导致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这种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非法定的义务。
(2)适用的范围不同
保密义务适用的是所有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人员,无论这些人员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的员工,也无论单位是否明确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但是一般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他们在离开原任职单位后,很可能到与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单位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职业,从而难以避免的会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导致原用人单位的损失。
为了限制劳动者的这种自由择业权利,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即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来促使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
(3)是否需要支付费用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保密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或者被授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因此,支付保密费并不是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条件。保密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
而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若想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利,就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并不能以此免除保密的义务。
(4)期限不同
劳动者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但是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的合理期限之内,都应严格保守所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为公众所知悉为止,或者在知识产权进入公知领域为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原任职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是法律对竞业限制期限的明确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超过这个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5)能否约定违约金不同
二、保密协议的有效期是多久
关于保密期限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任职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员工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
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会给员工造成误解即离职后过了2至3年后即可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约定,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无限期期间;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约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三、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常常导致人们一种模糊认识,认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什么区别,二者是一回事。实际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
(一)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二)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目的
1、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2、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书面协议。
3、竞业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协议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协议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结语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是否需要支付费用、期限以及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保密协议是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而竞业限制协议则是一种约定的义务,其效力待定。在保密协议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并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及需要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而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在同类行业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活动,也不得在与用人单位竞争的公司中担任与用人单位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管理职务或其他重要职务,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保密协议是法定的义务,而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03-06)\t第二十五条\t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01-17)\t第二十九条\t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01-17)\t第六条\t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二、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区别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区别如下:1、产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是否签署保密协议,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2、适用对象不同,约定保密义务的义务人为由于职务或工作原因而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应当要求涉密岗位的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义务人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以负有保密义务为前提,而负有保密义务应当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且有合同约定为前提;3、遵守方式不同,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4、义务负担不同,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5、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6、费用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限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7、法律责任不同,劳动者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仅为赔偿损失;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则有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是否与前单位约定了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
法律分析:不专门签署竞业协议,引用保密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也可以建立竞业限制的相关义务,这种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只要满足相关规定同样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区别
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的区别:1.要求不同保密协议要求签署协议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约定的信息。竞业限制要求签署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违法之后所负的责任不同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3.签署后的补偿不同签署保密协议之后,用人单位不额外给签署方补偿金,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保密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约定的,劳动者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五、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保密协议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与从事同类型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自己从事同类型业务的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一般是劳动者本就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无论是否书面签订,劳动者都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协议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签订,没有约定的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且签订的劳动者主体限于掌握了用人单位核心机密的重要员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六、保密协议不得从事同行业
法律分析:这是不合理的,保密条款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离职后如果单位仍需你守此保密条款,需向你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合同里未提及,可由双方协商,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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