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协议合同范本简单,服务协议属于哪类合同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杜翔鹏

服务协议合同范本简单,服务协议属于哪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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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话费充值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介合同(示范文本)》。此举旨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转化成为消费者、经营者在开展中介服务时“定分止争”的保障,破解中介服务领域长期存在的顽疾,切实守护交易安全。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中介服务作为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促成各类交易的同时,也伴随着信息披露不充分、收费标准不透明、服务内容模糊、个人信息泄露、违约责任不清等一系列问题。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居间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全面修订,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新表述,将合同名称变更为《中介合同(示范文本)》。新的示范文本针对中介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条款完备、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参考范本。

该示范文本包含了中介服务的信息披露要求、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个人信息保护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了清晰、具体的合同范本。同时,为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对示范文本进行增补、修改和删除。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示范文本为消费者权益构筑起一道坚实的保护屏障,有效防范了中介服务过程中的风险和纠纷。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服务协议范本

消费者主张服务合同
的收费水平高于市场上其他服务合同
可以要求相对方退款吗?

案情简介


李某因家庭原因,计划移居境外。2022年,李某经咨询后,委托张某办理相关手续。同年年底,李某与张某签订《移居计划合作协议》,同时引入第三方即境外A咨询公司(下称A公司),以三方协议的形式约定由A公司和张某为李某办理移居境外的全套手续,包括申请工作签证、签证续期等。协议签订后,李某支付了79万元的首期款项。
2023年1月,A公司依约为李某办理了境外高管工作签证。但李某因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及时完成离职手续,亦无法于2023年7月底前赴境外从事签证上的工作,导致移居计划落空。

后李某通过多方咨询,认为张某和A公司利用自己经验不足,收取的服务费用高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于是以张某为被告、A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79万元服务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

一、涉案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具有本科学历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证据显示,其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了不可判断的情形;另外,在数额上,涉案移居服务业务属于非标业务,与市场上的其他类似服务费用价格不同亦属正常,且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议当中约定的价格,未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因此,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涉案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合同无法履行,已支付的款项是否能退回。本案中,A公司依约为李某办理了境外工作签证,现李某因其自身工作原因,无法在2023年7月前赴境外从事签证上的工作,并非A公司和张某未按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对于李某的退款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的有效合同,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意味着,签署合同的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约规定,全面履行自身应尽的职责与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协议当中约定的服务内容与价格并签署了合同,张某与A公司也依约为李某办理了相关签证,但李某因自身可合理预见的原因无法及时出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退款,这有悖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对于申请办理移居境外的服务,当事人在签订此类服务合同时需要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多咨询各方意见,“货比三家”后再确认选择。若签订合同后,以物不所值等原因反悔,主张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及返还款项,或拒不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等,若非有证据证明涉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或解除的情形,仅以价格过高等主张显失公平,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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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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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前海法院、深圳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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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文昌法院

在社会生活中,契约精神贯穿于各类交易与服务关系里。就像房屋买卖及后续的物业服务场景,一旦契约环节出现纠纷,便会对各方权益产生影响。近日,文昌市人民法院会文法庭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就能清晰看到法律如何介入契约纠纷,维护公平正义。

契约“多米诺” 矛盾

2014年5月,A女士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在签约当日,A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并依约支付了装修款项。2018年1月,开发商与A女士顺利完成房屋交付手续,房屋交付时呈现毛坯状态,与合同约定一致。同日,A女士与甲物业公司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自此开始接受物业服务,且A女士起初按约向甲物业公司支付了三年的物业服务费用。然而,2021年初,A女士以开发商于2018年交付的房屋未达装修标准,房屋仍属“半成品”为由,拒绝继续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甲物业公司经多次沟通协商,均未能解决问题,最终将A女士诉至法院。

法官“拆解”乱麻团

法官经细致审查与分析,厘清其中三重法律关系,平衡各方权益。

解开“三股绳”。A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为毛坯房。A女士与装修公司之间的装修约定,与本案所涉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商品房买卖、装修承揽以及物业服务,分别隶属于三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范畴。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毛坯房,已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装修公司的装修进度与物业服务质量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证据表明,甲物业公司切实履行了安保、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是A女士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主要合同义务。办案法官以“三股绳” 为喻阐释道:“购房、装修、物业,如同各自独立编织的绳索,不能因其中一股出现问题,就切断其他绳结之间的联系”。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法院判决支持甲物业公司要求A女士支付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

裁调违约金。对于甲物业公司请求判令A女士自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总额每日交纳千分之一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因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违约金标准予以调减,力求在保障物业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合理减轻业主负担,实现两者之间的精准平衡。

一审判决作出后,A女士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现本案已生效。

契约“轨道”要正行

本案犹如多棱镜,折射出契约社会的运行法则:法律划定的责任田,不容情绪越界耕种。A女士将精装变“惊装”的焦虑转嫁物业,本质是混淆了不同民事主体的权责边界。法院判决既捍卫“按约付费”的市场规律,又通过违约金调整彰显司法温度,生动诠释了维护公平原则与契约精神的辩证统一。

服务协议和劳动合同区别

规则精选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物业服务人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规则描述】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的规则。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若业委会或业主请求确认转委托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物业服务人责任、加重业主责任、限制业主主要权利,或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规则描述】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则。物业服务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业主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业主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物业服务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业主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业主责任、限制业主主要权利,或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物业服务人未能忠实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规则描述】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违约责任承担的规则。物业服务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涵盖了“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服务和管理”两个层次,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由物业服务合同予以明确。物业服务人未能忠实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均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则描述】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不得违规收费,以及已收取违规费用处理的规则。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收取物业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在物业服务人起诉业主要求支付物业费的案件中,如果业主以物业服务人违规收费为由进行抗辩且属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规则描述】本条是关于业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规则。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只要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以其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抗辩不能成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规则描述】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的催告义务的规则。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未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先向业主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在合理期限届满后仍然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在未催告或催告后合理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对业主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停供造成业主损害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规则描述】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规则。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建立的相互间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停供造成业主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为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相应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规则描述】本条是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则。出于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目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且由全体业主承担相应费用。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怠于提起诉讼的,经过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注:本文摘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研究》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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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张馨叶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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