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转移证明怎么开,工资转移证明是原单位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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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转移证明有什么用处
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总有个别被执行人妄图“暗度陈仓”,规避法律责任。近日,一名被执行人利用转移工资方式企图逃避执行,被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以敏锐的洞察力识破。
被执行人工资去哪了?今年2月,北关区法院执行局接到了一起标的为1万余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查控,执行干警便发现了这起小标的案件的“反常”之处,那就是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虽然有正常缴纳的公积金账户,但银行卡却几乎无余额。被执行人的工资去哪了?面对这个疑问,执行干警因势利导,通过详细查询,找到了李某公积金账户的缴费单位——一家制药公司,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走访,了解相关情况。公司负责同志称李某确为该公司工人,工资为每月2000余元。当执行干警询问工资发放情况时,公司财务拿出了一张李某写的书面证明。在证明中,李某称自己因故不能使用原工资卡,并自愿将每月工资转到自己同事王某的卡上,由王某代为保管。“他当时说是为了防止孩子误刷,我们也没多想……”公司财务补充道。执行干警瞬间明白,李某这是为逃避执行“耍花招”。于是,在单位负责同志的协助下,执行干警对正在工作的李某进行了现场传唤。面对“铁证”,李某羞愧万分,当即向执行干警和单位同志承认了错误。执行干警对李某进行了严肃批评,向李某表明,这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但不能规避执行,还可能面临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
倾力调解促执结“法官啊,我错了,但我除了工资也实在没钱了……”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李某一方面表达了还款的诚意,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自己收入不高,没有其他财产的实际困难。执行干警反复核对财产清单,确认李某还款能力有限后,拨通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电话。张某在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体谅李某的困难,同意给李某一定的宽限期。双方约定在李某下月发薪日一同来执行局,商谈还款事项。5月16日,双方依约来到执行局。执行干警组织了一场专门的调解会。一方面以单位舆论影响和“拒执”责任向李某施加压力;另一方面向张某讲明李某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困难,争取双方的和解。最终,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场还款3000元,每月工资保留基本生活费外,划出1500元偿还余额。这起小标的执行案件历经波折后成功执结。
在此提醒被执行人任何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都难逃法律制裁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正道
工资转移证明模板
家人们,离职不是说走就走,离职当天有7大证明一定要拿到手!
离职证明,入职新公司和社保转移要用;薪资证明,换工作背调、一线城市买房必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能办失业登记领失业金;
劳动合同原件,以后考公、考编说不定有用;自己的证书、专利别忘了带走;还有社保公积金相关证明,关系到后续缴纳和贷款。别因为疏忽,给自己留下不必要的麻烦 !
工资转移证明必须要开吗
2025年退休人员注意:随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推进,工龄认定成为退休待遇核算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准备完整的认定材料直接影响着养老金水平。本文结合人社部最新发布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规程》,为您梳理必备材料清单。
一、核心材料准备要点
基本身份证明需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3份),户口簿需复印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特别注意身份证有效期需覆盖申报时段,2025年即将到期者建议提前更换。
工作经历佐证材料必须包含:
单位盖章的原始档案(含招工登记表、转正定级表、工资调整表)1992年前参加工作者需提供省级劳动部门原始批文特殊工种从业者需附岗位证明及津贴发放记录下岗分流人员要准备再就业服务协议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特殊情形补充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转企人员需准备:
编制卡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工资转移单(1993-1998年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记录军转干部及退伍军人应补充:
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带编号页)部队出具的服役期间工资发放凭证安置工作介绍信(县以上安置部门出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群体要收集:
插队所在地县级档案馆出具的《知青登记表》生产队原始工分记录(需村委会认证)返城安置通知书复印件三、材料准备三大注意
时间衔接性:各阶段工作经历需形成完整链条,待业期间需街道出具证明。某案例中王师傅因缺少1988年待业证明,导致3年工龄未被认定。
印章规范性:
单位印章需与档案记载名称完全一致改制企业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复印件破产企业可向属地档案馆申请档案副本证据链完整性:除书面材料外,建议收集同期工作证、奖状等辅助证据。2024年新规允许提交经公证的5人以上同事证言。
四、常见问题处理方案
档案缺失补救措施:
向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档属地档案馆查询相关文件通过法院确认劳动关系材料时效性提醒:
工资单等财务凭证保存期限为15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至3年2025年将启用电子档案系统,建议提前数字化存档跨地区认定流程:
京津冀、长三角已实现社保互认非统筹区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特殊情况可申请"协助调查函"结语:工龄认定是退休待遇核算的基石,建议提前1-2年开始准备材料。2024年统计显示,完整提交材料的认定通过率达92%,而缺件者平均需要补充3次材料。建议关注当地社保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最新政策解读。
(本文依据人社部发〔2023〕18号文件整理,具体以各地实施细则为准)
工资转移证明是谁去开
阅读提示
司法实践中,以微信记录、钉钉打卡等为内容的电子证据能被采信,从而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和加班事实,而电子证据要真正发挥证明作用,还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8页钉钉系统截图、36页与同事和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日前,长春市某木业公司库管员程某靠着手机中的这些关键性证据,在仲裁中有力证明了自己的入职时间和工作时间,最终向企业讨回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数字经济时代,微信、钉钉等社交和办公类软件以其便捷的操作方式、丰富的功能种类成为当下很多企业用于内部协同办公的重要工具,相关痕迹也成了不少员工维权时证明劳动关系、认定加班事实的重要凭证。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如何利用好这些电子证据,让它们真正“开口说话”?
打卡和聊天记录成关键证据
程某于2016年10月入职长春某木业公司,2020年4月调岗至库房部。2023年11月20日,公司公示待岗、放假通知,放假期间向员工发放生活费,标准为每月1880元。
放假期间,程某在2023年12月及2024年1月仍为公司提供了劳动,但从2023年12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为由,诉至当地仲裁委,请求自2024年4月18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放假期间自己仍提供劳动的两个月的正常工资、其他放假期间的最低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计3.6万余元。
公司称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20年5月,且订立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约定冬休时间无工资,程某自2023年12月1日起并未提供任何劳动,其离职也为主动离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面对公司抗辩,我们准备了钉钉打卡截图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共44页,它们起到了重要的佐证作用。”程某的代理律师、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告诉记者,8页钉钉系统截图显示程某自2016年10月6日入职,由此可以确认双方自当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提起仲裁之日止存在劳动关系;36页与同事和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则证明程某在2023年12月、2024年1月都在为公司提供劳动,这些证据均被仲裁委采信。
最终,结合程某提交的工资银行流水、个人参保证明、个税APP系统截图等证据,长春市双阳区仲裁委支持了程某主张2016年10月6日至2024年4 月17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支付欠薪8600余元。仲裁裁决后,企业履行了支付义务。
据王雨琦介绍,在她代理的另外一起讨薪案中,4名直播从业者因为不会整理证据资料,曾被仲裁委驳回了讨薪请求。该案中,因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通过微信不定期零散发放,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确定工资数额。后来,王雨琦指导几人通过搜集整理微信聊天记录、小视频、朋友圈信息等证据,在法院实现立案,并胜诉。
这样的电子证据未必被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以微信记录、钉钉打卡等为内容的证据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分量越来越重。”王雨琦说。
王雨琦告诉记者,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考勤打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都会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比如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因为内容单一且存在歧义,无法充分证明劳动者的主张。
2020年,在吉林省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许某的一项诉求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6.2万余元,为此提交了一份微信打卡记录。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驳回了许某的这一诉求。
延边州中院审理认为,许某仅提交了一份微信打卡记录,证明其在2019年11月加班73分钟、12月加班65分钟,但未能证明具体加班次数与每次加班时长,因此仅依据总加班时长计算加班工资缺乏合理性。
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徐某将休息日加班费61.8万余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8万余元列为其诉求之一。对此,公司称,徐某主张加班工时仅提供打卡记录,并未填写加班申请表。公司可进行打卡的方式包括指纹打卡、人脸识别打卡以及WIFI打卡,前两者均设在公共区域,后者只需在WIFI覆盖范围内均可通过移动设备完成打卡,打卡记录无法直接反映加班事实,也无法证明徐某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打卡记录期间确有实际出勤。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认定加班事实不成立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电子证据“存”“用”有技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电子数据包括即时通信信息(如微信聊天记录、钉钉消息、手机短信息等)、网络平台信息(如微博、博客)、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文件(如文档、图片、音视频)等。
“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利用和其他类型的证据一样,都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王雨琦说,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要求,需要提供原始的载体,如手机、电脑或者符合软件定义的副本。真实性审查包括生成的环境、存储的方式、身份识别等。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提供了原始载体,却无法核实聊天对象的身份,电子证据就不会被采信。
同时,电子证据须保证自形成时未被篡改,且能够随时调取。如钉钉打卡记录要保留完整的时间戳,若聊天记录存在删减,也可能会被认为不完整而被排除。此外,证据还须与待证事实直接相关,例如微信转账记录要辅以聊天内容证明款项的性质,如果双方存在微信转账记录,且针对转账记录的聊天内容中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则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直接相关。
王雨琦建议,想要电子证据真正“开口说话”,需要在日常就注意保存和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备份并公证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增强证明力。不可仅保存截图,而是要留存原始聊天界面及账号信息。对举证的策略,一般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如结合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和书面合同,若对方否认证据真实性,可申请鉴定或要求平台协助调取数据。
“对于重要交易或承诺,可定期通过邮件、书面协议等方式确认,从而降低电子证据的孤立性风险。”王雨琦说,涉及劳动争议时,对一些电子证据如钉钉打卡记录,建议提前通过公司规章制度明确电子考勤的效力。
(原标题:一起劳动纠纷中,围绕入职时间、有没有提供劳动,企业和劳动者说法各不同——44页电子记录截图“开口”帮员工拿回欠薪)
记者 柳姗姗 彭冰
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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