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撤销,影响补偿款吗,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于岚
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为了少给被征收人补偿,所使用的手段真是花样百出。当然,全国的征地拆迁问题都存在着补偿纠纷,今天咱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看看征收方是如何达到少给或不给被征收人补偿的。

绍兴的李女士家房屋遭到拆迁,拆迁补偿少的过分,李女士在1988年,经乡政府批准,在自家老屋宅基地上建造两间房屋45平方米,2002年8月5日,该市国土资源局对李女士拆建所造房屋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13年国土资源局认为李女士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登记的《拆建批准书》系伪造,由此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属于骗取登记,政府遂作出注销李女士的前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

同年4月,因工程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对李女士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与李女士的女儿签订了《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及《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经费补偿单》,该协议确定李女士的被征收房屋按照临时建筑的残值补贴86831元。李女士对其房屋被征收不存异议,但认为其被拆房屋属合法财产,正常拆迁可获得补偿款1265316元,遂拒绝领取临时建筑残值补贴86831元,并要求政府按合法建筑支付拆迁补偿不成后提起了行政诉讼。市人民政府辩称:他们足以相信李女士的女儿对李女士形成表见代理,且与李女士女儿签订的《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拆迁补偿金额为868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协议也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因此该协议至今有效。应当严格按照协议进行补偿。

由子女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当事人追认不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

本案中李女士对其房屋被征收及根据依征收程序进行腾退均无异议,但不认可女儿替代其签订的《工程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及《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经费补偿单》,而女儿签署协议的行为事先未经李女士授权,事后亦未获的李女士追认,所以该协议并不生效。且李女士房屋被征收后的安置补偿款不应以违法建筑论处,其所应得的拆迁利益应按照当时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据实支付。

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例中李女士的情况有很多,征收方以各种方式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少给被征收人补偿,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广大的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不公平的待遇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委托律师介入协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早日拿到合理补偿。

被拆迁人遇到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给出维权方案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集体土地使用证撤销案例

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撤销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诉讼时效

集体土地使用证被收回

集体土地使用证作废

集体土地使用证注销后是否可以恢复

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撤销集体土地证的法律依据

撤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撤销依据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