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7日,长沙的张某武入职某公司。2017年5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约定:“1.本返聘期限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甲方(某公司)在返聘期满后同意继续聘用乙方(张某武)的,可在期满前30日内商量返聘。……”2018年8月8日,某公司停工,通知员工回去等通知。2018年8月22日,某公司通知长沙的张某武领了工资条之后就不需要再来上班了。2018年9月18日,张某武请求裁决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张某武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决定书。张某武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案中,长沙的张某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公司为此与张某武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即双方系以订立协议的方式实际终止了之前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此后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为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张某武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后不予支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部分单位退休人员又被原单位返聘或受聘新单位的情况大量存在,其权益保护途径存在争议,核心问题是认定此类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属于劳务关系。对于“退而不休”人员的就业,建议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特别注意考量工作内容的安全性,以及薪酬支付、福利待遇、保险购买等方面的保障性,以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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