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授权书范本 模板,公司授权另外一个公司授权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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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授权书委托书范本

注意:此公司印章使用授权书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项目部印章使用授权书(1)

致:__________有限公司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__________使用我公司__________工程的项目部印章,负责工程中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特此委托!

施工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

项目部章:__________

__________有限公司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使用法定代表人个人签章授权书(2)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本单位__________与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含分支机构)签署所有合同、协议、申请等文书上使用本人个人签章(或个人名章),个人签章或名章视同本人签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特此授权。

本人(法人代表)签字样本:__________

本人(法人代表)签章(或名章)样本: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公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印章使用授权书(3)

致:__________

一、现授权:__________同志在__________工程使用“__________”印章(如下图)。

二、授权期限:从贵单位收到本授权书之日起至合同及业务完成终止之日止。

三、印章使用范围:

1、与本项目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资料、安全资料;联系单(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往来文件、向公司本部提交的工程款申请报告、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各类签证(需完成公司经济签证审批流程后方可盖章)、奖罚单,与公司本部之间的往来文件资料(工程周月报、项目请示报告、项目上报计划)等的印章盖用,除上述资料文件外,其他加盖本授权书印章的文件一律无效。

2、凡需加盖本授权书印章的文件,还应有项目部负责人签字方可生效;仅加盖印章无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的无效。

3、授权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从收到授权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通知之日起自行终止,由新任项目负责人自动履行本授权书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单位公章)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授权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二章 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三条 本公司的名称为【】。

第四条 本公司的住所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认缴。股东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缴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五章 股东出资


第八条 股东出资信息


(一)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如下:


(二)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违反规定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出资证明与股东名册

(一)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需记载以下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成立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二)公司制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需记载如下内容:

1.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3. 出资证明书编号;

4. 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第十条 股东出资的催缴

(一)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提请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二)股东未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的,具有 60 日的宽限期,公司在发出书面催缴书时,应当载明出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后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发出失权通知之日起,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失权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1)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3)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得影响公司日常经营, 要求查阅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保留期限。

(4) 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本条所述的相关文件;股东和其所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如股东及其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股东及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应当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义务。

(5)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经理;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四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认缴【或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公司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成为公司股东, 行使股东权利。


第八章 公司治理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

(一)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 修改公司章程;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股东会决议通过方式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职权内其他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1.定期会议

公司每年年初召开一次股东会会议。

2.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

1.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 公司成立后,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五)股东会的通知及召开

1. 定期股东会议将于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可以以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

2. 公司股东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 并将决议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传签。

(六)股东会的表决

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七)股东会会议记录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指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董事会

(一)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二)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及召开

1. 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将于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董事。通知可以以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

2. 公司董事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并将决议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传签。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式

1.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3. 董事会对本章程第 28 到 31 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董事会的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六)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七)董事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监事会

(一)公司设监事会,监事【】 名,其中职工监事所占比例为 【】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 189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及召开

1. 监事会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将于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可以以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

2. 公司监事会可以以现场会议或者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并进行表决 并将决议文件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微信等电子方式进行传签。

(五)监事会决议通过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六)监事会的表决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七)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七)监事会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或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

第二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签字,其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如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的,公司可以向其追偿。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行的,从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第27条至31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章程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章程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本章程第 34 条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

(一)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由【】(可以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全体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二)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二章 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增资

(一)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四十三条 公司减资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比例相应较少出资额,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公司按照本章程第41条第 2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按照本款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东会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按照本款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五)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及本章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四十五条公司解散

(一)公司出现以下情形的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 231 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三)公司按照本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清算分配

(一)公司因本章程第 44 条第一款第 1、2、4、5 项规定解散的, 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三)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定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持股比例:是指股东认缴注册资本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第四十八条 效力

(一)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并经核准,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三)公司成立后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并经核准后生效,并应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公司章程一式【】份,包括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


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授权成立分公司授权书

某‬公司老板签完一份合同,拿给财务盖章。财务拿出印章犹豫了:“用这个章行吗?还是得去办公室借公章?”


合同方说:“我们这边只认合同专用章。”


老板皱了眉头:“不是都盖公司章就行?难道不是一个章管天下?”


如果你也曾对公司里的“几枚章”一头雾水,到底哪个能签合同、哪个能开票、哪个能见银行?那么这篇文章,你一定要认真看完!


一、公司里到底有多少种章?每个章是干嘛的?


1️⃣ 公章:一把“总钥匙”


✅ 法定意义: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代表性印章”,可以用于绝大多数业务场景。


应用场景:

• 各类行政文件、公文通知

• 授权书、介绍信

• 公司对外正式函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

• 办理银行业务(部分银行认可)


⚠️ 公章一旦滥用,公司可能要“买单”!


2️⃣ 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的“王牌章”


✅ 法定意义:合同专属印章,不是法律必备,但越来越多公司约定必须用此章签署合同,防范风险。


应用场景:

• 各类商务合同

• 购销协议、合作框架

• 劳动合同(部分公司)


⚠️ 有的单位或法院只认可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尤其是大型企业、国企签约,盖错章可能直接驳回!


3️⃣ 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签名的“替身”


✅ 法定意义: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是对某些文件“签字+身份确认”的补充。


应用场景:

• 银行开户、变更资料

• 企业工商登记文件

• 有些合同需“法人签字+法人章”共同完成


⚠️ 法人章是“公司最高意志”代表,一旦遗失或被滥用,后果不堪设想!


4️⃣ 财务专用章:动钱的“权限章”


✅ 法定意义:用于财务凭证、票据、银行业务,部分业务必须公司章+财务章双章配合。


应用场景:

• 开具发票

• 银行付款、转账授权

• 报销单据、财务报表


⚠️ 银行汇款单盖错章?票据作废!公司财务系统里,“没有财务章就像没密码”。


5️⃣ 发票专用章:税局认的“唯一盖章”


✅ 法定意义:国家税务局专门规定,发票必须加盖企业的发票专用章才有效!


应用场景:

• 增值税专票、普票等各类发票盖章处

• 各类涉税证明


⚠️ 发票盖错章(如用公章),发票作废,税前抵扣无效,公司可能还得补税!


6️⃣ 人事章/行政章:日常管理“便捷章”


✅ 法定意义:有的公司为提高效率设立“内部审批章”,可用于非对外正式文书。


应用场景:

• 员工请假条、调岗申请

• 内部会议纪要、流程审批


⚠️ 该章通常无对外法律效力,不可用于合同、财务、银行业务!


7️⃣ 工会章:内部组织的“自治章”


✅ 法定意义:企业内部工会组织的事务性印章,不具法人资格,不宜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应用场景:

• 工会文件、通知、活动安排

• 工会账户报销、节日福利采购(在公司授权或经费划拨范围内)


⚠️ 不可用于公司经营合同!如确需签署福利类采购合同,需公司授权或公司统一盖章。


二、为什么印章这么讲究?银行、合同、法院都不一样认!


银行业务:印鉴必须与开户留存印章完全一致!

• 若公司开户时留的是“公司章+法人章”,那付款凭证盖“合同章”就会被驳回;

• 一旦印鉴不符,银行可拒绝办理,严重可能冻结账户。


合同效力:不同公司有不同“认章规则”

• 有公司只认“合同章”,有的法院只认“公司章”,还有的要求“双章”;

• 建议:签重要合同时,提前确认对方认什么章,避免后续无效争议。


三、常见印章实用误区,别再踩坑!

在企业日常操作中,很多人对印章的使用存在误区,以下是几个典型例子及正确做法:


误区一:合同随便盖个章就行。

实际上,签署合同时一般优先使用“合同专用章”,这是目前商业交易中最普遍的做法。若使用“公司公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应确保签署流程规范、内容属实、责任明确,避免后续因流程瑕疵引发争议。


误区二:发票盖公司章也可以。

这是常见错误,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这是税务机关明文规定的。盖错章的发票,无法报销、无法抵扣,严重时还可能被税务认定为违法。


误区三:法人章就是公司章。

法人章是代表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意志,不是公司主体的法人印章。两者不能混用,尤其不能以法人章代替公司章签订合同或处理对外事务。


误区四:工会章可以签合同。

工会章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职工组织的印章,通常只用于职工活动、福利等事务。如需对外签合同,建议明确是否为公司行为,并由公司出具书面授权或直接由公司盖章确认,以防合同效力受质疑。


❓印章有无编号,有影响吗?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强制要求企业印章必须编号,但是否有编号,实际上对企业的印章管理和法律风险防控有着重要影响。


第一,印章编号有助于公司内部管理。

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常会对每枚印章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印章使用台账,明确“谁保管、谁使用、何时使用、用途何在”。一旦出现纠纷或需要责任追溯,编号管理可以作为内部审查的有力依据。


第二,法院或执法机关在调查中也常参考印章编号。

在某些合同纠纷或刑事调查中,印章编号会成为证据链的一部分。企业如果对印章管理混乱,可能被推定存在管理不善、授权不明等问题。


第三,建议企业为每一枚印章编号并建立完整使用登记台账。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印章乱用、责任不清、人员流动后留下管理盲区的问题,也方便财务、法务部门统一审核。


结语:公司那么多章,不懂用,分分钟背锅!


一枚印章虽小,背后却关乎合同效力、财务安全、企业合规、个人责任。


在合规管理日趋严格的当下,“哪个章用在什么场合”,已经不是办公室琐事,而是专业运营的基础。


你们单位有哪些“稀奇古怪”的印章?有没有遇到过盖错章吃亏的事?


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盖章奇遇记”!

转发给你身边“人手一枚章却不知咋用”的朋友,一起做个合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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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品牌授权给公司授权书

模板一

授权书

兹特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在公司代表身份下,执行并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的相关任务和工作,并享有与该项目相关的权力和职责。

该项目涉及的所有决策、操作、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决策权全权交由该员工负责,并与公司无关。同时,该员工也将对所接手的项目全权负责,所发生的任何问题与公司无关。

该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段)。不可擅自延期或撤销。该员工如需申请变更或其他特殊事宜时,应事先向公司报备并获得公司同意。

授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老板签字)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

模板二

尊敬的xx公司:

本人是xx公司的客户,持有xx账户,本人在此授权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xx)代替本人进行xx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操作/申请账户相关业务

2.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

3.申请开通/关闭账户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

4.申请贷款、申请办理银行卡、申请增加信用额度等相关业务

以上业务如需本人到场确认签署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的,除上述代理人xxx先生/女士本人外,本人将不会授权任何其他人代表或接受。

此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撤销或相关业务办妥。本授权书的任何解释和争议均以xx银行最终解释为准。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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