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交付中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
在简易交付中,标的物不能为不动产。
简易交付乃属特殊情势之下的动产物权变动方法之一,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简易交付专为动产物权设立与转让所设,若受让人为在法律行为生效前已合法占有该动产者,则自法律行为生效之时起,物权即发生变动效力。
此处的核心要点在于,简易交付仅限于动产,对于不动产(例如土地、房屋等)的物权变动,并不适用简易交付这一术语。
详细而言,动产物权变动共有四种公示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仅限于动产领域,并且必须满足受让人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的前提条件,无须实际移转标的物便可实现交付。
若涉及到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诸如办理登记等手续,而非采用简易交付的方式。
二、行政诉讼的不动产的时效是认当知道20年还是从应知道六个月有效
对于时间限制,需特别注意与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诉讼。如其诉讼请求涉及不动产,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逾20年,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若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已过5年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
然而,对于不动产相关的行政行为,起诉期限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普通情况下,当事人需在知悉或应该知悉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假设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内容毫不知情,则应自得知或应该得知之日起算,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此,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时效规定。
三、建工合同是否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作成果虽属不动产,然而这类合同的签订及执行与其占有的不动产无直接关系。
此类合同产生的争议并不属于不动产相关争议。
据此,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此类合同争议不归入专属管辖之列。
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应依普通合同的管辖标准进行,亦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及施工行为实施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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