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时在两公司上班,非工伤死亡由谁承担补偿责任?
咨询电话及微信: (郑思琪),咨询:张某于2010年入职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广州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找到张某,想聘请他做设计师,同意张某与原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在本公司可以执行比较灵活的上班时间。后张某在放假休息期间被人杀害。张某的妻子找到两公司,要求两公司支付张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两公司相互推脱,请问应由谁承担补偿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2011年10月25日实施的《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4条第2款规定:“发生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能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由多个用人单位共同承担非因工死亡待遇责任。不能举证证实的,由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责任”。现在张某的妻子能够证明张某死前与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和广州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两公司也未否认与张某生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依法应当由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和广州某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张某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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