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地上自带机器去干活的受伤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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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到一建筑公司工地从事用铲车把碎石、水泥等装进搅拌机工作,铲车由韦某自行提供,施工报酬按50元/小时计算,铲车耗油费、磨损费由韦某自行负责。后韦某在工地上开铲车时感觉身体不适,晕倒在工地宿舍门口。后经赶到现场的医生临床诊断,韦某为:猝死(院外死亡)。公安局对韦某的死者进行解剖检验后得出结论为:韦某是由于自身潜在的心脏冠状动脉及脑底动脉粥样硬化造成其猝死。此种情况属于工伤死亡吗?
律师解答:死者韦某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双方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而且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还具有用工管理权,彼此之间有从属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有义务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除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外,还应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这些都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关系的显著特征。本案中,韦某与冶金公司之间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韦某到冶金公司承包的用铲车把碎石、水泥等装进搅拌机工作,铲车由韦某自行提供,施工报酬按50元/小时计算,铲车耗油费、磨损费由韦某自行负责。韦某通过提供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成果,冶金公司根据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不存在从属或支配关系,系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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