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们公司是一家小型造纸厂。不久前,环境监管部门检查我们厂时称我们厂的生产技术不达标,排放的废弃物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责令我们限期整改。由于我们厂的效益不太好,所以说,要想进行整改只能向他人借钱。经人介绍,张某同意借钱给我们,但是,张某要求订立借款合同。2017年1月20日,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就订立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于2017年春节前向我方开具80万元支票,我厂将于2017年6月26日还款。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厂和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何时生效的?借款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还是自张某向我们交付支票时生效呢?
律师答疑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你们的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借款合同订立时生效。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你们厂为改善生产技术向张某借款,并约定了还款内容,因此,该合同属于借款合同。那么,法律对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如何界定的呢?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是自何时生效的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告生效。2017年1月20日,你们厂与张某双方对此订立了借款合同。根据以上分析可知,您双方并未对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进行特殊约定,法律对此类借款合同也无其他规定,因此,你们厂和张某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7年1月20日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至于交付支票的时间,只能视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