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的朋友耿某最近喜欢上了弹钢琴,报了一个钢琴培训班,学习弹钢琴。在学了一段时间后,耿某想买一架钢琴,但是他的父母不同意,认为他已经长大了,即使学会了钢琴,也只能当作业余爱好,不会在钢琴上有什么作为,便不给他买钢琴的钱。于是耿某向叔叔借钱2万元,并订立了借款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他的叔叔怕耿某到期不偿还利息,便在借款时,将利息先扣除了。请问,耿某向叔叔借款,他的叔叔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先将利息扣除吗?
律师答疑
人们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会对借款的利息作出约定。出借人为确保到还款日期时,借款人能够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会在借钱时先将利息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也就是说,法律一般不认可出借人在借款时,先在本金中将利息扣除。若出借人将利息扣除,则按实际借给借款人的钱数确定出借的本金。所以,在您咨询的案例中,您的朋友耿某与其叔叔订立了借款合同,他的叔叔担心他到期不偿还利息,便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依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耿某叔叔实际借给耿某多少钱,则借款合同中的本金便是多少钱。也就是说,耿某的叔叔不能在借款合同中先将利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