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妻子结婚三年了,女儿刚满一周。妻子一直要求我买房子,为此已经与我吵了几次架,母亲为了我们夫妻能和睦,也让我先向朋友借些钱买房。于是我找到朋友柳某,向柳某借了6万元,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借款数额和还款期限。到了还款日期,柳某来到我家,要求我偿还本金和利息。我反驳道,我们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要支付利息,所以柳某不可以要求我向其支付利息。请问,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吗?
律师答疑
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借款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对利息作出约定,则视为双方未约定利息。合同中规定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则不能随意给合同中的当事人增加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而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出借人的主张。因此,在您咨询的案例中,您在借款时未在合同中就利息的事项作出约定,则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所以柳某不能要求您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