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息借款,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但事后反悔的,还可以将利息要回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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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缪某是我的大学同学,在读大学三年级的时候,缪某的父亲病逝,母亲拿走了家里的全部积蓄,去了其他城市,并将缪某托付给缪某的小姨。除了小姨,缪某就没有其他亲人了。为了读完大学,缪某只好向小姨借钱缴纳学费。缪某为了使小姨放心借钱给她,提出与小姨订立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缪某读完大学后,找到了一份工作,可以自己赚钱了。为感谢小姨,缪某主动向小姨支付了利息。后来,缪某得知,母亲在离开前,曾交给小姨一笔钱,而小姨自己将钱收了起来。缪某非常生气,但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母亲曾给过小姨钱,遂打算向小姨要回已经支付的利息。请问,缪某能将利息要回吗?

律师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从条文规定的内容可知,在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自愿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即使事后借款人反悔,也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但法律规定了除外情形,即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的36%,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要回。因此,在您咨询的案例中,您的同学缪某与小姨订立了借款合同,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自愿向小姨支付了利息,但是又反悔了。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缪某即使反悔,也不能向小姨要回利息,除非缪某支付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的36%,就超过部分,缪某可以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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