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是什么意思,个税免申报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婷

个人所得税申报是什么意思,个税免申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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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是什么意思

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了几个涉及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的文件,但其表述并不一致。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中使用的是“申报纳税期限”的表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使用的是“纳税申报期限”。这两个概念,其含义是否一致?笔者梳理现行税收征管文件,发现还有其他类似的与申报、纳税有关的税收基本概念存在混用现象。

无论是“纳税申报期限”还是“申报纳税期限”,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均没有提及。但这两个概念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征管文件中经常出现,且似乎具有相同的含义。“纳税申报”与“申报纳税”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解读中,频繁被使用,但其含义也是不明确的。例如,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中“纳税申报”的含义仅仅是“申报”;第六十三条中“纳税申报”的内涵不仅包括“申报”还应包括“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的“申报纳税”应当是包含“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含义。

“纳税期限”这个概念也是税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一直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一个含义是纳税的周期(税款所属期),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纳税期限的规定;另一个含义是缴纳税款的期限。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税收征管法中并没有使用“纳税期限”这一表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在第一百条关于纳税争议范围的确定中,使用了“纳税期限”一词,但无法判断其具体含义,本条是规定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纳税上的争议从而应当纳入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纳税期”这个概念,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在税收实体法中也存在。与“纳税期限”类似,也有两种含义:纳税的周期(税款所属期)或者缴纳税款的期限。

为增强税法严肃性和减少误解,笔者认为,有必要将申报和纳税环节的几个重要概念进行统一表述。在我国现行税收征管过程中,从发生应税行为到税款缴纳入库,至少有以下四个重要的时间或者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税款的期间(纳税的周期)、申报的期限、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作为税收的一个基本且重要的概念,大部分税收实体法对其有明确的规定,但也有部分实体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概念目前没有争议和混用现象,可继续使用。

计算税款的期间(纳税的周期),或者税款所属期。不同税种因其征收对象、计税依据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同一税种,由于纳税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其规模差别很大,财务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期限也不一样,一般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根据前面分析,“纳税期限”“纳税期”的概念在税法实践中有了缴纳税款的期限的含义,应当弃用,建议统一采取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新使用的“计税期间”这一用语。

税款申报的期限,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上,用的是“申报期限”。不同税种的申报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依据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按期计税的税种,其申报的期限和缴纳税款的期限一致,大多为15日;对于部分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存在申报期限与缴纳税款的期限不一致的现象。笔者建议,为了体现税收特性,可使用“纳税申报期限”的概念,为了兼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保费、非税收入,今后可简化使用“申报期限”来表述。

缴纳税款的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缴纳税款的期限包括两种,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期限;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不同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和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基于“纳税期限”“纳税期”在实践中的混用现象,笔者建议使用“税款缴纳期限”这一概念,为了兼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保费、非税收入,亦可简化使用“缴纳期限”来表述。对于扣缴义务人解缴扣缴的税款,可使用“税款解缴期限”或“解缴期限”来表述。

对于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一致的税种,需要放在一起使用时,笔者建议采用“申报缴纳期限”来统称。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一方面,在所有的税收实体法中,对于相同含义的概念应采用相同的用语来表述。出于税法稳定性考虑,对于已经出台的税收实体法,可暂时不必修改,待在下次修订时一并修改即可。对于尚未出台的税收实体法,建议在立法时即统一表述。

另一方面,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的重要程序性法律,应当对税收的重要概念进行统一规定。建议以本次修订税收征管法为契机,对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全面梳理,剔除存在歧义或者容易混淆的概念,修订成标准规范用语,并在税收征管法或者实施细则中对其进行解释或界定。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华润集团财务部)

作者:王维顺 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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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费申报是什么意思

前不久我们收到网友小王的留言:“我是计算机本科毕业,在软件开发岗位已经工作了6年。看到了关于职称的相关信息后想问问,像我这种情况能我能申报什么职称?职称到底是什么,有什么用处呀?”下面我们就来为小王答疑解惑。

职称是一种科学的评价制度,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的。国有企业完整地使用了这个制度并以此为提高薪级工资的依据,而民营与外资企业对于职称不了解,给人感觉好像只有国有企业才评职称,并且把职称和待遇等同起来。

其实不然,职称不但考虑了学历和工作年限等因素,更重要的,职称评审是通过组织专家对一个人的业绩水平包括以往做过的项目等等做一个综合评审过程,来确定这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职称水平,有的还要面试。如果把职称比喻成一条通往山顶的路的话,那么具备一定的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是起点,每前进一段,这个就是指工作年限,就可以升级,从初级到中级到高级,直到山顶的正高级。

接下来我们来说说怎么申报职称。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目标:要申报什么职称,这和每个人的具体情况有关系。就拿网友小王来说,他是计算机专业,属于工程师类别,本科毕业,在软件开发岗位已经工作了6年。从他的最高学历开始,也就是找到“理工类专业本科”,然后看任职年限,小王工作6年,可以申报工程师中级职称。

依照图上显示,是需要有助理级才能申报中级职称吗?助理级要到哪里评呢?实际上,助理工程师是聘任的,所以不是评的。单位的聘书,或者其他能证明助理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材料都可以。比如,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写了小王在软件工程师岗位上工作,时间也对得上的话,这就可以用来证明单位把小王聘任在工程师助理级上。

确定了评审路径后,接下来就要自己关注所选专业的评审通知,看一下具体要求和学科分组,从中做出选择对口申报。

小伙伴们,现在对照你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可以到“职称服务系统”(http://www.rsj.sh.gov.cn/zcps/zcpssb/index)查查看,按照不同的类别,大家对号入座吧!

文字:思文

编辑:婷婷

自主申报是什么意思

丨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及预扣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2月21日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第七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者责令补扣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相关表证单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同时废止。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二)预扣预缴环节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方法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三)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按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下表),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四)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税款的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下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五)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反馈扣缴信息的规定

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六)发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处理方法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七)涉税资料和信息留存备查与保密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留存备查;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对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等相关涉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八)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九)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三、公告的施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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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什么意思

相信很多人对“项目申报”这个词都不陌生,对它的第一反应就是补贴、减税、扶持等等一系列福利。但它的具体意思是什么呢?

项目申报:是指政府机关针对企业或其他研究单位作出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企业或相关研究单位再根据政府的政策要求编写文件,然后根据制定的申报要求和流程进行申报。

一般企业可申报的项目包括国家、省、市资助计划体系,及各部委资助计划,比如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科技新技术、国家社科基金等不同等级项目,根据不同项目,申请的条件不同,获得的荣誉、补贴、优惠也不同。

近年来国家对微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十分大,有各种的扶持项目,既然你已经点了进来,相信你已经关注到了项目申报,那就赶紧找一个自己适合自己公司申报的项目吧!各种项目类型发布的道老秦分享到这里了:

项目申报的信息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获得:

1、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上;

2、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政策发布的培训会上;

3、政府部门建立的一些微信、qq交流群里;

4、从正规的项目管理培训机构了解;

了解的口径咱们主要以经信厅、科技厅为主,因为这两个渠道发布的项目申报政策是最多的,其次还有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局、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口径。

这些渠道最新发布的项目政策、申报条件老秦已经整理下出来啦,有还不知道自己公司适合申报哪类项目、可以拿多少项目补贴的朋友,可以给老秦留言,免费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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