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从小就失去了双亲,是爷爷奶奶抚养并供我上学的。大学毕业后,我想继续读书,但是不想再向爷爷奶奶伸手要钱。后来,我决定向姑姑借钱。为了让姑姑放心把钱借给我,2016年8月20日,我和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2017年9月1日以前,姑姑向我支付借款3万元,我于2020年9月1日前还款。2017年8月25日,姑姑给了我一张3万元的支票。我不清楚我和姑姑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是从我拿到支票时就生效了呢?所以,我想咨询一下,个人之间借款,贷款人给借款人开具支票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呢?
律师答疑
自然人之间借款,贷款人给借款人开具支票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是不一致的,对此问题,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借款时生效。那么,以票据形式支付的借款合同自何时生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该规定可知,贷款人以票据形式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借款合同自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您和您姑姑签订借款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此时借款合同仅成立了但并未生效。您姑姑于2017年8月25日以支票的形式向您支付了3万元借款,也就是说,您于8月25日取得票据权利。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您和您姑姑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从2016年8月25日开始生效的。年8月25日开始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