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旷工怎么扣工资,旷工怎么扣工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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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怎么扣工资合法
来源:大律师网
旷工,是指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制度,不请假而缺勤的行为。员工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岗,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的行为。那么旷工怎么扣工资?旷工离职工资怎么发?
员工旷工怎么扣工资
1、旷工不得克扣员工工资,旷工只能按事假扣工资,也就是说旷工当天没有工资,不能旷一天罚三天什么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2、旷工行为在很多单位属于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可能会被开除,但单位不能扣押员工已上过班的工资。
旷工离职工资怎么发
旷工离职,一般都是扣除当月的工资,和上一个月的关系不大。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劳动者当月工作了多少天,就必须发多少天的工资,旷工的时间不应扣发工资,如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多只能扣除当月工资的20%。
旷工几天算自离
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就是你的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2、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无故旷工怎么扣工资
用人单位能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首先,先搞清罚款是什么?
要探讨企业是否有权扣罚,要先搞清罚款是什么?举些例子做一概念辨析:
1、劳动者A被法院判决向其父母定期支付赡养费,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本质是“代扣代缴”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社会保险、个税等项目;
2、劳动者B因重大过失导致机器设备损坏,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其20%工资赔偿损失,本质是“损害赔偿”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劳动者单方离职导致的损失;
3、劳动者C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本质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违反竞业限制须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D请事假,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本质是“不劳不获”而非罚款,也非“扣”。
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扣罚款,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因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对员工进行的一定数额上的经济处罚。
以前,企业可以经济处罚的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费用。
现在,没依据了而且不允许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普遍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887号民事判决认为,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圣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故本院不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李某萍有四个工作日未进行考勤,故应扣除该四日的相应工资,圣某公司认为应按三倍扣十二日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认为,展某公司主张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认为,华某公司主张按照其考勤制度旷工一天需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被告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仲裁委认定被告对员工一天旷工扣三天工资的做法不妥,应按扣一天工资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反对意见。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在《员工守则》中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内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旷工扣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制定的“旷工半天扣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二天扣四天基本工资”的规章制度明显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437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员工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旷工者一天罚三天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规定。
公司“旷工一天,
扣三天工资”的风险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在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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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 脉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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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怎么扣工资的
1、劳动法没有旷工一天扣多少工资的,按现行做法,旷工当天,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除了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外,不得额外扣工资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如果单位没有员工手册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反单位制度,只是口头告诉职工,是无效的。员工不需要遵守口头的规定,只需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如果单位有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法单位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不正常出勤(无故旷工),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出勤时间的工资。
2、法律上没有“私假”这个概念。请病假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根据你在本单位的工龄,按比例支付。请事假的,在请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如果休年休假、法定假期、工伤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有薪假,企业都必须按规定支付全额的工资。
3、上班迟到是违反公司的规定,但是法律没规定一定要罚款。企业如果要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对你进行处罚,则企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制订该规章制度必须经过了民主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或者向全体员工惩求意见;
(2)该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显失公平,则自始无效;
(3)该规章制度必须如实向劳动者公示。如果未向劳动者公布,则亦不能约束劳动者。
4、以你的工资3000元/月为例,如果你旷工两天,请事假一天,则“缺勤扣薪”一项应为:3000/21.75天*(2天+1天)=414元。
旷工辞退是否可以领失业金旷工如果没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的情形,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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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不能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首先,先搞清罚款是什么?
要探讨企业是否有权扣罚,要先搞清罚款是什么?举些例子做一概念辨析:
1、劳动者A被法院判决向其父母定期支付赡养费,由用人单位直接从工资中扣除,本质是“代扣代缴”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社会保险、个税等项目;
2、劳动者B因重大过失导致机器设备损坏,用人单位每月扣发其20%工资赔偿损失,本质是“损害赔偿”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劳动者单方离职导致的损失;
3、劳动者C违反服务期约定,须支付违约金,本质是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而非罚款,类似的还有违反竞业限制须支付违约金;
4、劳动者D请事假,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本质是“不劳不获”而非罚款,也非“扣”。
因此我们在此讨论的扣罚款,是指除上述几种情况以外的,因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对员工进行的一定数额上的经济处罚。
以前,企业可以经济处罚的
就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而言,关于罚款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的法律依据也在于此。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费用。
现在,没依据了而且不允许了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被废止以后,用人单位直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2013年5月1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普遍认为,罚款是一种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行政处罚的权利,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单独罚款的权利。
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887号民事判决认为,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圣某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关于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故本院不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李某萍有四个工作日未进行考勤,故应扣除该四日的相应工资,圣某公司认为应按三倍扣十二日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认为,展某公司主张每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认为,华某公司主张按照其考勤制度旷工一天需扣三天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010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认为,对于被告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仲裁委认定被告对员工一天旷工扣三天工资的做法不妥,应按扣一天工资计算,本院对此不持反对意见。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在《员工守则》中规定的“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内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旷工扣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认为,原告制定的“旷工半天扣一天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三天基本工资、旷工二天扣四天基本工资”的规章制度明显属于变相克扣员工劳动报酬,不符合法律规定。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437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员工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旷工者一天罚三天工资”没有法律依据,系违法规定。
公司“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风险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员工在公司按照“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实际扣除了相应工资后,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面临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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