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对退休高龄补贴政策2025,黑龙江对退休高龄补贴政策
哈尔滨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一、发放范围、标准
(一)百岁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无基本养老金是指:
(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
(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
(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2.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3.县(市)参照执行。
(三)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
2.低保人员(80—99周岁)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在低保金中进行加发,其他人员高龄津贴由老龄部门组织发放。
3.县(市)参照执行。
二、申请要件
(一)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无二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证明)。
(三)本人在指定银行储蓄存折帐号复印件,新、老存折均可。八区:哈尔滨银行存折;十县(市):哈尔滨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任意一家银行存折。
(四)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六)申请扩面发放人员(80—89周岁)的老人,须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表》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百岁老人《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在生日的前2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发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未成立社区(村)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初审。社区(村)委会根据申请人申请高龄津贴的类别,核实申请人年龄和相关要件,签署初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签署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基本养老金的核实认定由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
(四)区、县(市)老龄部门审批。区、县(市)老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五)百岁老人申报材料须呈报市老龄部门备案。
四、发放程序
建立月报表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月的11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各区、县(市)老龄部门在每月的15日前将本区、县(市)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部门;市老龄办每月17日将汇总数据报市财政局。
区财政局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所需高龄津贴资金划拨到市老龄办指定银行开设的高龄津贴资金代发帐户,市老龄办在应发当月10日前将高龄津贴划拨到个人存折。
五、发放时间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规定年龄生日的当月起计发津贴,每月10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津贴。
六、动态管理
(一)每月回访。社区(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对老人进行回访,回访形式以电话回访为主,入户回访为辅,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津贴领取情况,并填写回访记录。
(二)半年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填表备案。
(三)不定期抽查。各区、县(市)老龄部门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县(市)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二、黑龙江省最新退休标准
黑龙江省最新退休标准如下:1、基本养老金标准,黑龙江省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分为城镇和农村两种,具体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最低为210元/月,最高为3590元/月;(2)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最低为110元/月,最高为2300元/月。2、退休金标准,黑龙江省的退休金标准分为企业退休金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两种,具体标准如下:(1)企业退休金标准:根据企业缴费年限、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计算,最高不超过基本养老金标准的3倍;(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水平、职务级别、职工缴费年限等因素综合计算,最高不超过基本养老金标准的3倍。退休手续办理所需材料:1、填报《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登记表》一式二份(附件一);2、填报《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二份(附件二);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审查后退回);4、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出具减员的证明;6、本人出具委托南方人才市场办理退休的书面通知。综上所述,退休手续的具体办理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而有所不同。如果您有关于退休手续办理的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或者退休服务机构。同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当认真核实各项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黑龙江70岁以上退休人员补贴
黑龙江70岁以上退休人员补贴的标准如下: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三十元;
2、挂钩调整,包括每满1年增加1.3元/月,按上年基数增加1.12%;
3、年龄调整,70岁及70岁以上增加30元,80岁及80岁以上增加40元;
4、地区调整,艰苦地区分别增加5、10、15元;
5、倾斜调整,具体内容未在数据中提及。这些补贴政策共同构成了对老年退休人员的经济支持,以改善生活条件。
退休人员补贴的计算方式:
1、基础补贴:根据退休人员的年龄、退休时间等因素确定一个基础补贴金额;
2、服务年限补贴:按照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定年限增加一定比例的补贴;
3、岗位级别补贴:根据退休前的职务或岗位级别,提供相应的补贴;
4、生活困难补贴:对于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额外的补助。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对70岁以上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包括定额、挂钩、年龄和地区调整,以及倾斜调整,旨在改善生活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四、黑龙江高龄老人补贴政策最新
黑龙江高龄老人补贴政策最新如下:1、80到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200元;2、90到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300元;3、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现金500元。申请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自愿申请政府高龄老人津贴。可在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行动不便的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托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申请。申请时填写《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提交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的A4纸复印件,并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委托近亲属或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行动不便或有特殊情况的老人,也可约工作人员上门申请。2、社区工作站受理核实。社区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社区工作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适当形式的公示等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对证明材料齐全、调查情况属实的签署调查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若需跨省调查核实的,可适当顺延上报时间。3、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街道办事处应在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派出所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区老龄办审批。4、区老龄办收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以批准核实时间为准发放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五、黑龙江省高龄补贴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病残津贴。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以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由于死亡、出国(境)定居等情况下退还其本人个人账户资金额的支出。医疗补助金指按规定支付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指用于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用及其遗属的抚恤费用。病残津贴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抵扣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从其他支出中列支。
六、黑龙江省80岁以上高龄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从2019年7月1日起,凡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当地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民政厅、财政厅协商确定,发放标准应随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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