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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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将银行贷款资金出借给他人,该借款合同效力如何?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或损失?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吕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支付利息2000元,4月14日,吕某再次向张某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上述20万元借款均系张某向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吕某)。
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吕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月息2%”。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吕某每月向张某支付利息4000元。但2024年4月后,虽经张某多次催要,吕某未再向张某偿还本息。张某便将吕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登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系张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借给吕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故利息约定也就无效,吕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同时,考虑到案涉借款由吕某使用,给张某造成了一定损失,故酌定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自收到款项时起向张某支付损失,吕某支付的超出该损失部分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经折抵后,登封法院判决吕某应当向张某返还借款153687.27元,并支付损失。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因其效率高、门槛低,已成为一些民众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出借人在自身经济能力欠佳的情况下,为了帮助亲朋好友,或彰显义气,便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获取资金,再出借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而且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01
民事法律风险
1
银行追责
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如购房、经营等),若贷款人擅自将资金转借给他人,则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合同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加收罚息等,出借人面临被银行追究违约责任的风险。
2
合同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所以,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就无效,出借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双方就该借款均存在过错,同时也为了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情形,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支付损失,损失应考虑出借人的资金成本等因素进行酌定。
3
债务压力
若借款人无法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出借人仍需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面临较大的债务压力。
02
刑事法律风险
该行为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使用自有的合法资金,切勿盲目向银行贷款再转借给他人。借款人在借款时,也应当核实出借人的资金来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 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分清合同未生效、有效和无效的区别,防范合同风险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民法典构建的合同效力体系中,未生效合同是一种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存在,正确认识这种存在,有利于避免合同实务中
误把未生效合同认为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一、什么是未生效合同?它和有效合同有何不同?根据《民法典》,未生效合同是指已经依法成立,但因缺少特定条件(如审批手续、约定条件的成就等)尚未开始履行的合同。例如:小王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约定在定金交付后合同才生效;某公司受让保险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权,合同需依法需经批准才能生效。
这类合同虽然暂时不生效,但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双方不能随意反悔或修改条款。
未生效合同和有效合同关键区别在于:
其一,有效合同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有效合同是完全生效的合同,双方必须按约定履行义务,违约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其二,未生效合同在条件达成前,一方不能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二、未生效合同和无效合同,差别有多大?无效合同是“自始至终无效”的合同,常见于以下情况:
合同内容违法(如赌博协议);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走私合同);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签订大额借款合同)。
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双方需恢复原状,过错方还需赔偿损失。而未生效合同则可能“转正”——只要满足条件(如完成审批),即可成为有效合同。
举个例子:
老张与朋友约定合伙开餐厅,合同写明需取得餐饮许可证后生效。若许可证未获批,合同未生效,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如果合同内容涉及非法经营(如无证销售药品),则直接无效,需承担法律责任。
三、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其一,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
即使合同未生效,双方也不能擅自修改或解除。例如:签订加盟协议后,若约定需总部审核资质后合同才生效,加盟商不得在审核期间单方面退出。
其二,无法要求对方依约履行合同主要债务。
在条件未达成前,不能依据合同索要赔偿或要求履约。例如:购房合同约定“首付后过户”,若买方未支付首付,卖方不能强行要求过户。
其三,报批义务独立生效。
对于依法需审批才能生效的合同,即使合同未生效,报批条款依然有效。若一方拖延办理手续,需承担违约责任。
分清合同未生效、有效和无效的区别,能帮助我们在签约时更谨慎,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无效的民法典规定
近日,六枝法院郎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并当庭履行。
2023年11月1日,被告王某、唐某与原告王某涛签订《住房转让协议书》,将位于六枝特区郎岱镇某小区的住房以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王某涛,原告当场向二被告转账80000元。后因二被告未履行双方的约定,既不交房,也不退还原告的购房资金,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将位于六枝特区郎岱镇某小区的住房交付其居住。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分析,敏锐的发现该案可能并非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原告王某涛支付的80000元购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且房屋一直未过户。于是承办法官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原来双方之间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因原告担心被告无法履行还款责任,遂通过房屋转让的形式达到担保目的。承办法官当即向双方释明,该案虽签订《住房转让协议》,但真实目的是进行借贷,用买卖形式来掩盖借贷关系,合同无效。同时,为有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二被告同意偿还原告王某涛的借款本金,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标准如下:一、交易行为不符合商业逻辑:如出现高买低卖、高价买劣品等不符合以获利为目的的商业情形;二、货物没有实际交付:存在货物已交付但最终回到卖方、卖方空包发货等情况,即无实际货物交付的证据;三、符合借贷的特征:双方通过买卖合同的货款安排来实现资金出借,可举证资金的流向及资金占用的时间、金额及利息等;四、货物交易的担保实为借口担保:例如通过支付宝中的信用担保产品为出借方收回款项提供担保。
合同无效后违约责任条款还有效吗
为了帮助亲朋好友,自己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来出借款项,这样是否真的可取?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陈某某与王某某夫妇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余某借款15万元,原告考虑双方是朋友,而自己又无如此多的存款,便向某银行贷款15万元向被告出借,被告出具借款凭证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违约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借款期满,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因余某向被告出借资金系其向银行贷款所得,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故双方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本金15万元。关于利息,因借款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导致关于利息的约定也随之无效,但考虑到原告余某确因向银行借款而承担了利息成本,为避免不诚信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利,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按原告的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被告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22日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出借资金应为自有资金,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有时虽属“仗义”之举,但根据法律规定,轻者,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只需返还借款,出借人需要自行承担银行贷款利息,重则可能涉嫌构成高利转贷罪。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使用自己合法的资金。如果自己通过银行、信贷公司、“花呗”等信贷平台取得资金后出借,均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均有较大的经济与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安康汉滨法院
作者:张欣、阮英华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陕西法制网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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