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11种情形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湛诗璇

担保合同无效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甲公司借给乙公司人民币110万元。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主要约定,对乙公司所欠的借款,从2003年9月起,每月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至付清时止。丙公司为《和解协议》自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乙公司清偿部份债务后,尚欠90万元未予清偿。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乙公司立即给付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损失,丙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丙公司辩称,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是非法拆借行为,故借款行为无效,担保也未成立,甲公司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没有法律效力。经过审理,仲裁庭最终裁决,乙公司给付甲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损失,丙公司承担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份的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该武汉合同案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借款行为,系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损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企业之间的非法拆借行为,故该借款行为无效。丙公司对该武汉合同案借款担保的行为,系《和解协议》的从合同行为。故丙公司对《和解协议》的借款偿还内容所作的担保无效。因丙公司对《和解协议》的借款偿还内容所作的担保无效,丙公司对借款的偿还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并不等于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武汉合同案三方当事人作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应当也必须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明知国家禁止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而仍然实施了非法借贷行为和为非法借贷提供担保的行为,对此,三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故丙公司在该武汉合同案中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过错责任。

担保责任与过错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担保责任通常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过错责任一般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就该武汉合同案而言,当事人约定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按该约定,丙公司应承担该武汉合同案借款9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该约定无效,丙公司不应承担该武汉合同案借款9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而且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承担乙公司不能清偿部份的三分之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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