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基本原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地创设各种法律关系,但自由总有边界。超出边界,国家则会介入。
这种国家干预,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认定合同无效,一种是撤销合同。合同无效的本质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损害第三方利益(包括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国家利益)。可撤销合同的本质是由于某些原因(重大误解、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利益受损。合同无效,因为损害到第三方利益,所以后果更严重——直接否定合同效力。可撤销合同,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只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益,所以后果次之——不认定无效,而只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
在法律后果上两者一致,均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前的状态。其性质是基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优先于一般债权。返还财产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孳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一方占有原物,原则上应支付使用费;另一方占有货币,原则上应支付利息,两者形成抵消,所以此时使用费和利息均不需支付。没有必要返还的,主要包括劳务合同(已提供的劳务不能返还),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已使用部分不能返还)等,此类要折价补偿。赔偿损失,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是并列关系,可同时主张。如果在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后仍有损失的,可主张赔偿损失。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对合同无效、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需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则按比例承担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损害赔偿,性质是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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